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与有效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第二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保障,并且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对公民的这类权利给予保障。
正义:是一种合比例性或均衡与平衡,具有主体间性或以他人为导向型涉及主体间应为的事情或义务。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知道就行)【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成文法(制定法)
1、宪法。
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法律渊源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2.判例法。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
3、惯例。惯例亦称“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判例法等。
法的效力的概念(P98 全面具体复习)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一是“强制与保障”。二是“价值与功能”。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两大区别:
第一,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其内容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有很深的客观性。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第二,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法的效力范围(概念规定等较全面的复习)
法的效力范围也称法的生效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法的效力范围就是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即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在这三个范围中,关键是对人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法的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法生效的前提条件。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当代中国法律,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确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为例域内效力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我国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三)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结合主义原则。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P103全面具体复习)
(一)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差别。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就越高。
(二)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出现下列情况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
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同,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述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遇到上述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知道就行)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2、组织。它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第二类是政党、社会团体;第三类是企业、事业单位。
3、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