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叱劫、告才《殛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性产安全事故信,尉自告和媚办&、《的安睇鳏S和i雕姆跳殓瞰岷解规©、《安谢领婶蛭的为次改:分醐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涉、《企皎的禁匆和硼病除撇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及各实体企业。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结合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预警及应急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现场作业或典型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集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全员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等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下属分支机构、基层单位,均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生产、安全、机料、财务、施工作业队伍等部室负责人。
各层级、各岗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排查治理覆盖工程项目所有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确保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全面系统、规范有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各单位承担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问责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中国华电煤制〔2013〕457号)、《煤炭产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煤制〔2014〕338号)等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以及事故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用术语释义:(一)“员工”是指: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二)“与生产有关工作”是指:生产、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施工、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均属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
(三)“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办法统计范围。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谎报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部分涉及专业技术的条款非煤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的界定与分类、分级第七条按诱发性质分类,事故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类。
(一)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受到当代科学水平的限制人们尚未认识到,或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防治水平而造成的无法预料或避免的事故。
(二)责任事故是指在进行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并且该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前预防并及时处理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处置三个阶段。
在事故预防阶段,企业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在事故应对阶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处置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其次,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让他们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了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认真落实这些办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7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法人负责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旗下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各子(分)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主要领导是事故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各子(分)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可由安全管理部兼),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二)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三)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四)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五)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六)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者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合用于xxxx 实业有限公司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 、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者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 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 1 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者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普通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丧失。
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者1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者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创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即将直接或者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即将上报生产处(值班电话: )。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许超过10 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安全管理处、人事企划处和工会。
最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明确责任、实施治理,隐患排查治理主要- 1 -包括隐患自查、隐患治理和隐患报送。
第五条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第三章排查治理第八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各单位按照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隐患排查标准清单,采用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进行排查,明确排查事项和排查部位、排查的频次或周期、排查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管理办法01.事故报告原则:坚持项目经理统一对外报告原则。
02.事故调查原则:坚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
03.事故对外报告程序: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掌握事故发生初步原因,并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项目所在地项目监督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04.事故内部报告程序:事故现场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报告本单位总经理:事故单位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电话快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并同时报中冶集团安全监督部门。
05.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隶属公司应在48小时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集团公司应在48小时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由分管安全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06.事故内部调查程序: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提出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在事故发生后1月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07.事故处理:集团公司建立事故通报机制,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不同层级事故反思,并按照《安全履职全权重考核奖惩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08.事故统计与档案: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一律列入统计范围,并建立《工伤人员事故档案》。
大型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隐患责任追究,遵循“隐患就是事故”的管理理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事故隐患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事故隐患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制定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各专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处理管理办法或细则-1-并实施。
第三章事故隐患的处理第七条事故隐患的处理对象为导致隐患产生或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不力的责任人、责任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由集团公司按本规定组织、实施处理:(一)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集团公司检查、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三)员工或其他人员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举报,经核实属实的事故隐患。
(四)各单位进行的法定安全评价、评审所形成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整改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五)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六)对于不按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不按规定登记和报告查出的隐患,隐患排查长期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第九条集团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生产作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并分为四档处理。
(一)A档:对隐患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或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一般事故(含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逐级问责”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火灾事故:企业内部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
(四)事故单位:是指发生生产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具有独立综合管理职能的按照D级及以上层次管理的基层厂(矿)、分公司、公司、中心或事业部等。造成相关方人员伤亡的事故单位是指发包单位或派遣劳务使用单位;凡是事故涉及到的子分公司(单位),均为事故责任单位。
职工伤亡事故分统计内职工伤亡事故和统计外职工伤亡事故两类。统计内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直接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计入事故控制数统计范围;统计外职工伤亡事故是指除统计内职工伤亡事故以外的职工伤亡事故,不占集团公司事故控制数,另行统计。
(二)相关方人身伤亡事故:外协、外包项目承包单位人员在从事承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劳务派遣人员在其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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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