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集下载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

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

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

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TOP4 律师委托服务项目结果公示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
2022-09-28 2022-09-02 2022-09-11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广东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4 个,占比 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广东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项目数(个)
4
同比增长:300.0%
中标率
100.0%
同比增长:0.0%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61.8
同比增长:7987.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3/9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广东(4)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购买 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 事处
140.0
2 刑事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结
16.8
果公示
3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 某项目法律尽调委托服务结果公示 集团有限公司
三、竞争对手
3.1 主要竞争对手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主要竞争对手有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近 1 年共同竞标入围次数分别达到 1 次、1 次。
*竞争对手是指,共同竞标同一个项目入围的供应商。 *竞争对手中标率是指,竞争对手中标数与投标数入围数的比值。(竞争对手中标率=竞争对手中标数/竞争 对手投标总数*100%)

刘洁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洁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洁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7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审理法官】罗珊石磊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洁;潍坊盛捷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大合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加荣【当事人】刘洁潍坊盛捷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大合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加荣【当事人-个人】刘洁潘加荣【当事人-公司】潍坊盛捷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大合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伟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伟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伟健杨智永【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洁【被告】潍坊盛捷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大合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潘加荣【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潍坊盛捷中心与大合正鑫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金额300万元,包括刘洁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借条》中涉及的13万元款项、刘洁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收条》中涉及的50万元款项、前述63万元的利息1万元和潍坊盛捷中心于2019年8月6日向北京正荣鸿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大合正鑫公司)转账的236万元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潍坊盛捷中心与大合正鑫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金额300万元,包括刘洁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借条》中涉及的13万元款项、刘洁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收条》中涉及的50万元款项、前述63万元的利息1万元和潍坊盛捷中心于2019年8月6日向北京正荣鸿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大合正鑫公司)转账的236万元款项。

王文军律师基本介绍

王文军律师基本介绍

王文军律师基本介绍王文军,男,祖籍山东。

毕业于山东大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双学历。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委员。

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曾在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过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006年,王文军律师毅然放弃了当时的地利、人和,以及已经夯实的事业基础,怀揣着心中的梦想来到北京,加盟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文军律师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

长期关注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律实务,尤其注重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婚姻法的研究,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连锁企业等,代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修订合同;代理各类经济纠纷诉讼及仲裁业务;为公司投融资、并购、上市提供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涉及金融、医药、房地产、能源、机械、建筑安装工程等多领域。

同时,也为公民个人代理大量婚姻、房产、继承、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

王文军律师在致力于服务众多商业客户的同时,基于职业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为弘扬法制、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参与法律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曾为多个社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

2011年5月1日上午,王文军参加里“清水苑社区法律知识讲座进社区”活动,这次讲座的专题是讲解婚姻法方面的知识,王文军律师结合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通过自己制作的精美幻灯片,结合生活中老百姓身边的案例,用深入浅出的语言,给该社区的老年朋友讲解了具体的法律知识,得到了社区中老年朋友们的热烈好评,该次讲座有近60名中老年朋友参加。

王文军律师从1996年执业至今已16年,16年律师之路,16年艰辛探索,16年法庭驰骋。

王文军律师愿以多年的积累与升华,为更多的企业和公民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排名3 按专业排名诉讼与仲裁业务TOP1:方达律师事务所方达在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领域的卓越表现深受业界尊敬,以季诺、黄涛、季翔等为代表的方达争议解决团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TOP2: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良好的传统和广泛的资源,尤其是在跨境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领先业界。

TOP3: 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商业仲裁与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特别是在公司综合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劳动纠纷解决等领域备受业界好评。

TOP4: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诉讼仲裁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

TOP5: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和段是上海最早从事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为包括高博特商业秘密案、美国华工索赔案等。

代表性案例有:代表上海中路赢得跨国诉讼案等。

TOP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证券类纠纷中国浩领先业界。

TOP7: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上海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多个领域的诉讼和仲裁中均具有不错的表现,特别是在形势辩护领域成绩突出。

TOP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强大的团队支持,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领先业界,特别是在房地产诉讼方面成绩突出。

TOP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善于处理各类诉讼仲裁业务,在业界声誉良好。

TOP10: 上海市元达律师事务所元达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口碑,特别是在涉外商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TOP11: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和律师在传统诉讼与仲裁方面有良好的表现,特别是在普通民事纠纷中有着活跃的表现。

TOP12: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先业界,善于处理各类纠纷TOP13: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汇业在诉讼和仲裁领域有良好的声誉,企业间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普通公益诉讼是汇业的传统重点业务。

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样本

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样本

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聘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1.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邮箱:1.2受托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东中街48号天恒大厦8层电话:(010)84608688 传真:(010)84608488邮编:100027主任:巩沙1.3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委托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签订地2.1 中国·北京三、工作方式3.1 乙方指派律师吴春华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指派为日常事务的联系人。

3.2 乙方为甲方工作及履行律师职责采用非固定方式(指有事情随时处理)。

3.3 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律师包括但不限于本条3.1款指派的律师。

四、服务事项4.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a. 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内部管理提供法律咨询,。

b.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对外其他事务提供合同服务,包括制定、修改、审查相关的合同。

c.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d.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为客户高管提供个人法律咨询。

f.代表甲方与有关个人、企业、机构或政府部门联络。

g.就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出具律师信函。

h. 必要时代表甲方参与有关谈判,列席甲方的重大会议。

i.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j.协助甲方进行一年1-2次的员工法律培训。

4.2 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应优先安排时间和精力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下列法律服务另行收费:a.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b.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与付延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与付延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与付延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付延红【当事人】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付延红【当事人-个人】付延红【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蒲良翠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闻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蒲良翠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闻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婕蒲良翠闻琳【代理律所】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被告】付延红【本院观点】付延红为京创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京创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付延红为京创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京创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付延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京创律师事务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京创律师事务所并无通过QQ 安排付延红工作的情况,付延红主张受骗时误认为QQ的使用者是京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孔民,但经查孔民从未使用过QQ与付延红沟通联系,均是通过微信向其下达付款指令,付延红认可上述事实。

付延红作为京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负责用人单位的钱款收付及相关财务工作,应负有相当地谨慎注意义务,而付延红仅仅通过QQ聊天接收到的指令就将京创律师事务所大额资金转入陌生账户,且在转账前未采取任何以往的工作方式与京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孔民进行联系确认,应当认定其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之答禄夫天创作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4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7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1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1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1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14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15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16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19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20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2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24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2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27 北京市斗极鼎铭律师事务所28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2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30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3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33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34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35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3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37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3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38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4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41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4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42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45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46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47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4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4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陈满案再审判决书

陈满案再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刑再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满。

因本案于1992年12月28日被收容审查,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辩护人易延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9日作出(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刑申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4日作出(2015)刑抗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菊芬、马云、代理检察员竺咏华出庭执行职务。

陈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XXX号被害人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

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XXX号房。

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

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XXX 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

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全国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之一。

在这个大都市中,有许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中也不乏一些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位在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北京市德和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他曾代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贩毒、抢劫等。

他的辩护风格独特,善于从证据链条、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结果。

他的服务态度也备受当事人的好评,能够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

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他曾代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贪污受贿、侵犯商业秘密、非法拘禁等。

他的辩护风格沉稳、严谨,善于从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结果。

他的服务态度也备受当事人的好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

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他曾代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强奸、盗窃等。

他的辩护风格激情、有力,善于从证据链条、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结果。

他的服务态度也备受当事人的好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以上就是我们为大家介绍的在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当然,这只是其中的几位,北京还有许多其他优秀的刑事律师,希望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一位适合自己的律师,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大的保障。

中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排行

中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排行
3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35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36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37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
38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39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40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41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
42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43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4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45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46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47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48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49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50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51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5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53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ຫໍສະໝຸດ 54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55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56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23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2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25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26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2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8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29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30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31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33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92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93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94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95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96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97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98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99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
100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
1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1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13齐鲁律师事务所
1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集体三里河路9号中建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女,1968年7月31出生,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畦里村7号楼442室。

委托代理人翟延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1号。

原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诉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继强、杨荣宽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君、翟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中心于2002年9月27日与被告签订《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我中心委托被告开发“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项目,并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中心在2002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1 040元整。

但被告在合同的履行中严重违约,不仅交付成果时间严重拖延,而且交付的成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被告上述行为给我中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2、被告返还我中心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11 040元;3、被告向我中心支付违约金18 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开发成果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及时提供必须的制作网上培训系统所需的材料及图片。

北京十大诉讼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

北京十大诉讼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

北京十大诉讼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众多,其中一些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因其优秀的法律服务和专业的团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在此,我们将对北京十大诉讼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介绍和排名。

排名第一的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了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知识产权和诉讼解决方案方面也有着很高的专业水平。

排名第三的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涵盖了公司法律事务和商业诉讼等多个领域,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

排名第四的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以其高效率和专业性受到了客户的青睐。

排名第五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以商业诉讼和仲裁解决方案闻名,其律师拥有丰富的跨境诉讼经验。

排名第六的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公司法律事务和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方面有着很高的专业水平,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律师团队。

排名第七的是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拥有大量的案件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诉讼服务。

排名第八的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排名第九的是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以知识产权和商业诉讼为主,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最后,排名第十的是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拥有一支出色的律师团队。

总之,这些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都拥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在律师行业中备受瞩目。

无论是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的法律技能,还是高效率的工作态度,这些律师事务所都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同时,这些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律师行业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优化自身的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

张士宁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士宁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士宁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1【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3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强徐冰杨亮【审理法官】李国强徐冰杨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士宁;刘春林【当事人】张士宁刘春林【当事人-个人】张士宁刘春林【代理律师/律所】隋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汤湘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蔡慧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英宣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隋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汤湘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蔡慧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英宣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隋丽王站汤湘伦蔡慧明李英宣【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士宁【被告】刘春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查封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刘春林与张士宁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还款协议书》第1页底部及落款丁方签字处有张士宁、王爽字样。

《还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内容为:本协议签订后,法院执行(2014)京中信执字00527号、00529号执行证书有回款的,相应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权余额。

王少杰与肖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少杰与肖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少杰与肖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5【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7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王黎霍思宇【审理法官】金妍熙王黎霍思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少杰;肖春生【当事人】王少杰肖春生【当事人-个人】王少杰肖春生【代理律师/律所】桑豪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鹏翠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桑豪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鹏翠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桑豪生王鹏翠【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少杰【被告】肖春生【本院观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物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反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肖春生提交了王少杰出具的借条及出借凭证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少杰虽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加之双方在借条后签订过《友情返还计划》《还款协议》,王少杰并未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提出过异议。

双方虽对部分协议废止,但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还款数额问题,王少杰在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共计偿还肖春生9.4万元,肖春生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王少杰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2015年共向肖春生支付1.3万元,应予扣除。

王雪松等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松等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松等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田璐【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雪松;琚睿;王振宇【当事人】王雪松琚睿王振宇【当事人-个人】王雪松琚睿王振宇【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海涛【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雪松;琚睿【被告】王振宇【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雪松与琚睿关于不向王振宇返还借款本息以及不支付律师费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雪松与琚睿关于不向王振宇返还借款本息以及不支付律师费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王振宇为证明其与王雪松、琚睿之间存在425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于一审中提交了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王雪松、琚睿向王振宇出具的《收条》《承诺书》以及向王雪松转款425万元的《个人电子回单》。

杨炜民与程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炜民与程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炜民与程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4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丽霞【审理法官】杜丽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炜民;郭建军;程瑶【当事人】杨炜民郭建军程瑶【当事人-个人】杨炜民郭建军程瑶【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晶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晶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娟李晶裘敬娴【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炜民【被告】郭建军;程瑶【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为杨炜民与郭建军、程瑶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为杨炜民与郭建军、程瑶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杨炜民就涉案款项主张借款,故其需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其从未对郭建军、程瑶表达过涉案款项系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无法认定各方系民间借贷关系。

杨炜民坚持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高健与张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与张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与张晓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健;李淑伟;张晓青【当事人】高健李淑伟张晓青【当事人-个人】高健李淑伟张晓青【代理律师/律所】王自强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钱小红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宋建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自强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钱小红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宋建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自强钱小红宋建忠【代理律所】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健【被告】李淑伟;张晓青【本院观点】本案高健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对李淑伟和张晓青主张债权并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明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高健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对李淑伟和张晓青主张债权并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但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该借款的形成以及用途与刑事案件有联系。

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先移送刑事侦查后依据相应结果再行处理,并裁定驳回高健的起诉,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综上,高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3:07:48【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袁金良与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金良与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金良与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金良;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当事人】袁金良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金良【当事人-公司】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斌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斌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斌倜【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金良【被告】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变压器厂提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显示为袁金良缴纳了社会保险,在没有证据证明袁金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袁金良要求变压器厂支付相关损失的诉请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双方签订的医疗期协议书届满后,袁金良未再向变压器厂提供劳动,其虽主张变压器厂自1997年9月后向其支付工资至1999年12月,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因双方劳动关系常年处于未解除亦未履行的状态,一审法院综合查明的客观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在1984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袁金良满60周岁之时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00年10月22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并无不当。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个人】吕超单青青【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胜肖斌李冬【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超【被告】单青青【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超与单青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关系。

本案中,吕超称其与单青青之间系委托投资关系,其与单青青一起向徐淑英投资,否认与单青青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根据单青青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提取现金记录以及其与吕超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单青青的银行贷款均系按照吕超指示提出的贷款申请,随后再按照吕超的要求转账或提现,吕超亦掌握单青青的银行卡及密码,且部分款项系吕超本人从单青青的银行卡中提现。

在吕超与单青青2019年9月14日、9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吕超回复单青青,“我唯一欠你的就是190”、“我从你身上套走的就那个190的”、“只有那个190我认”,即吕超多次认可其欠单青青190万元信用贷款;在双方2019年9月25日的微信记录中,吕超对于单青青发送的其尚欠款项金额并未予以否认,吕超回复单青青“借你朋友的那些钱我没钱还,就是起诉我也没钱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路53号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何国纯先生主持召开了会议。

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09 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04,976,000股,占截止2009年5月15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7,760,677股的63.8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吴革 岳秋莎、张继军
2009 年 5 月 21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