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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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管理与监督等事宜,确保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投保管理第四条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保险投保手续。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完成保险退保手续。

第六条员工投保信息应准确、完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公司每年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内容符合员工利益和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章理赔管理第八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2. 公司审核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确认是否符合保险责任;3.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支付理赔款项。

第九条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应提前告知公司。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的人身意外险投保、理赔等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二零一三年九月编委会名单编委会主任:单鹏编委会副主任:方力编委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李秦、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曹群、董向兵、韩鸥编委会顾问:宁锦、庄洪胜前言 (4)总则 (6)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8)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2)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2)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8)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138)参考文献 (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 年6 月8 日联合发布,并定于2014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大类中的281 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理赔人伤工作制度

理赔人伤工作制度

理赔人伤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理赔人伤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人伤理赔的业务活动,包括车险、意外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三、工作原则1. 公正原则:理赔工作应保持客观、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平原则:理赔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

3. 公开原则:理赔工作的流程、时限、结果等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专业原则:理赔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四、工作流程1. 接案:理赔工作人员收到理赔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2. 调查: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理赔工作人员应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故经过、伤者情况等。

3. 资料收集:理赔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4. 审核:理赔工作人员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理赔金额和范围。

5. 赔付:审核无误后,理赔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赔付。

6. 归档:理赔工作人员应对已处理的案件进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1. 理赔工作人员应具备保险、医学、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理赔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理赔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理赔流程和规定,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

4. 理赔工作人员应保持与申请人的良好沟通,及时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协助。

5. 理赔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理赔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六、监督与问责1. 公司应设立监督机构,对理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司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本制度的理赔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3. 公司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内部审计,评估理赔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理赔流程。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释义见8.3)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

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

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

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要从事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等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专业人员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持有相关保险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律师等。

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特点而定。

3.业务场所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满足机构正常运营的需要。

场所的大小、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此外,保险公估机构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运营管理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标的评估、保险风险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管理咨询等。

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选择相应的业务方向。

2.合同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3.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机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得存在不合理涨价、附加费用等情况。

4.管理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管理等。

该制度应能保障机构稳定运营和规范业务流程。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与评估1.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活动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审计、调查等,以确保机构遵守相关规定。

人身损害核损理算流程及规则

人身损害核损理算流程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核损理算流程总则


单证的收集 案件的台账核对及分派 单证的粘贴 初步审核并整理资料 人身损害案件中相关费用的审核 再次审查 再次核对系统 主管、经理审核 上传系统 归档
单证 收集
单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性和损失范围的重要依据,在收集 过程中应做到标准、专业、齐全。 两种途径 1、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直接递交 2、保险公司初步收集 注意事项:单证收集时,必须对资料进行初步的审核, 确保资料的完整与准确性。可现场告知客户相关的理赔 政策,填写《人身损害事故核损告知书》(注明保险公 司及报案号或保单号)与《申请理赔提交单证告知书》 (注明保险公司及报案号或保单号),并尽量与客户达 成初步一致的意见。
误工费
b、收入损失状况的确定: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相同相近行 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仅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及收入损失证明的按最低工 资标准,可结合行业及岗位在2000元以内通融赔付。 另外,企业营业性收入不计入误工标准。 所需单证:事故前及误工期间的工资表或银行工资卡清单、 超过3500元/月的相应提供每月个税单;工资证明;收 入损失证明、工资条;劳动合同等。
陪护费
陪护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并要求提 供其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的请假单。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按50-60元/天标准。 3、根据《法释》规定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在医疗 机构或者法医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 定护理人数。医疗调查人员应随时跟踪以确定实际护理 情况,以合理确定护理人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伤残评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附录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伤残评定的范围和标准1. 伤残评定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和其他导致身体功能、器官结构损伤的情形。

2. 伤残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医学科学认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和病情,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3. 伤残评定采用医学、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多学科综合评定,具体以人身伤残等级标准为准。

二、伤残评定的程序和要求1. 被保险人在申请伤残评定时,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医学、康复等专业鉴定。

2. 伤残评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评定结论应当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3. 被保险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和复议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复议。

三、伤残评定的标准和等级1. 伤残的等级分为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和全残四个等级。

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可参照国家相关文件和规定。

2. 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芳龄、职业、性别等因素,评定结果应当符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

3. 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如有变化或恢复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重新评定。

四、伤残评定的结果和保险金给付1. 伤残评定的结果是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标准。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伤残评定结果后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

3. 若被保险人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诉,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和协助处理。

以上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附录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面对伤残评定时,被保险人应当认真准备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进行评定并及时给付保险金,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健和有序发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附录内容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它涵盖了伤残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要求,以及伤残评定的标准和等级,以及评定结果和保险金给付等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人身险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人身险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人身险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管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人身险相关的管理规定及要求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是人身险的基本环节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人身险产品时需按照实际需要、风险特征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同时,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和推广行为的监管,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或隐瞒风险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也是人身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经纪人、销售代表等需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以保证其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保险从业人员还需接受相关培训,并且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虚假宣传、低价诱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最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人身险管理的重点之一、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等环节。

保险公司还需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确保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总之,人身险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提高人身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级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1级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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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保险公估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伤害保险公估业务管理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一)责任险1、接受保险人(955**)的报案电话,按接案登记表填写所报案件的要点。

2、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立案登记,指派人员现场查勘,并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笔录证言、拍照、录音、录相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3、慰问被保险人和受伤者,代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受伤者告知“索赔须知”和“合理医治条件”(符合理赔条件的医治方法)4、根据受伤者的情况与医生沟通合理检查治疗方案。

5、跟踪受伤者检查治疗方案的实施,治疗期间适当回访。

重点与医院医生联系,查看病历和检查用药情况(费用情况)。

6、配合保险人,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索赔单证。

7、接受保险人提供所需核审的医院治疗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8、根据保险人需求,参与该案件纠纷的沟通协商、调解、谈判,办理赔款确认手续。

9、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10、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二)意外伤害、健康险:1、接受保险人的案件委托。

2、审核理赔案件资料,包括审核理赔案件申请人资格、索赔申请时效、保单状况、被保险人身份及既存状况,审核医疗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3、确定是否需要调查。

4、需调查的,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时间、被调查对象、路线、方式、沟通话术、先后顺序。

5、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咨询或委托鉴定等调查方法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书写调查报告,报保险公司。

7、书写正式的公估报告,经公司内部主管审核备份存档后,报保险公司。

8、按与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人身伤害医疗公估业务操作流程说明:一、受理委托1)立案管理(一)接案人(即值班人员)接人身险公估案件委托时,应同时填写《人身险公估案件立案登记表》,报人身险部登录备案;如果案情复杂,人身险部应立即填写《人身险公估案件申请查勘表》,上报主管部门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商议,根据商议结果确定指派现场查勘人员。

(二)接案人员,应于第一时间向公司人身险部补充登录并汇报下列信息: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联络人、联络电话;2、保险险别、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经过;3、医疗费费用估算金额、误工休息时间、伤者是否需护理及护理时间、人数;4、人身险公估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姓名;5、出险辆牌号、查勘日期。

2)案件编号公估案号编制方式人身险公估案件采取的编码为:ZDXBJ-RBZR-□□□□□□□,其中ZDXBJ 代表中达信公估北京本部;RBZR代表人保责任险案件;7个□,分别代表7个数字,其中前2位数代表年份,中间2位数代表月份,后面3位数代表当月案件排列序号。

例:ZDXBJ-RBZR-0512001,代表中达信公估北京本部、人保责任险2005年12月第001号案件。

(附人伤医疗案件编号办法)3)归档管理登记立案后,业务内勤应建立专卷和案袋。

以后有关该案的各种单证、来往函电、影像资料等,均归入此案袋内。

并建立电子文档,备份存档。

二、现场查勘1)查勘准备1、查勘人员接到该案的各种单证后,应尽快联系被保险人或其他与案件相关人员,尽可能地掌握事故概况,主要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医院名称、科室、床位、目前诊断等情况,认真拟定查勘方案,备好查勘用具,自接案时间起市区内2小时赶赴事故现场,省内24小时赶赴事故现场。

2、查勘用具包括数码相机(包括电池、充电器)、手电筒、卷尺、现场查勘资料、地图、备用纸张等。

2)查勘要点人身伤害医疗公估要点:(一)车险人伤1、伤者情况核实:a保险公司:了解承保时的情况,确定车上人员投保人数及保额、三责限额,保险期限等信息b交管部门:了解事故情况及责任分析,通过查阅交管部门记录,确定受伤人数,受伤原因、姓名,排除非保险因素所致伤害。

c医院:了解伤者抢救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损失预估,包括救治经过、当前诊断、物理治疗项目、化学治疗项目、急诊手术项目、药品应用情况、治疗时间、特殊治疗、目前费用、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专院治疗等;以及所住病房是否符合标准,所住医院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医院。

这些将掌握案件主动权;d事故现场:通过对现场的查勘取证及对事故目击证人、知情者的了解来核实事故的相关情况;e被保险人及伤者:询问当事人,核查、印证信息。

2、查勘的事前告知:主要是对理赔政策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等),向主治医师了解伤情后并对其(可要求车祸当事双方在场),告知用药原则和保险公司理赔部分,避免滥用药、不合理用药现象。

阻止损失扩大,减少理赔时纠纷。

3、向被保险人告知注意事项,根据案情及时向其提出合理化建议,告知不同条件下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甚至可初步预估案件的总损失金额,并强调赔付金额的合理范围。

被保险人及伤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后果。

4、及时跟踪回访:住院期间的信息反馈和追踪过程。

重点了解伤者的伤情、治疗过程、治疗效果、是否可能评残以及相关费用预估、出院后休息时间评定等内容。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电话、面谈)来保持与医生、交警、被保险人、伤者、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掌握治疗及案件进展情况。

具体如下:a伤者入院后的医疗情况及医疗费用,包括:所住病房标准、护理级别、入院诊断、伤情分析、治疗过程、用药情况、治疗时间、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与器材、目前费用、预估治疗项目及费用、预估伤残等级;b是否需要转院及转院指征;c出院后是否需休息,休息时间评定;d查询伤者是否投保了其他商业性保险;e法医鉴定的提前评定,鉴定后情况的对比;f综合估算治疗费用;g交警结案之前审核医院的材料。

5、三方沟通,谈判。

与被保险人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赔付发生(高保额、高龄伤者及其他身体条件恶劣伤者应尽快促进当事双方和解)。

(二)意外伤害险:1、保险责任的确定,依据保险理赔的原则(近因原则)确认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医疗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3、到所诊疗医院了解住院时的情况及复印病历资料;4、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5、填写“调查记录表”,需被调查人员签名,拓手印。

(三)疾病住院医疗险:1、详细了解保险时间,明确起保时间;2、到医院调查取证,了解被保险人的即往病史;3、到被保险人工作、生活的地点明查暗访其身体情况;4、取证,复印病历、拍照、录音、填写“调查记录表”签名拓手印。

三、人身险部工作岗位职责(一)医疗核审部经理岗位职责:1、在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对本部工作任务按质按量的完成,承担责任。

2、负责本部员工的培训、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操作规程,熟练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

3、负责与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保险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负责与医院相关部门的联系,理顺到医院查勘的工作关系。

5、负责医疗核审案件公估报告的初审,指导员工书写公估报告,保证公估报告的质量。

6、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

7、负责分公司、专兼职医疗核审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等工作。

8、完成总经理室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查勘员岗位职责:1、熟练掌握现场查勘工作程序和要求,具有既严肃认真又热情周到的工作态度。

2、有涉及人伤住院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勘,详细了解整个案情出险的原因及施救经过。

3、对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资收入、受伤情况以及家庭的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按查勘表要求逐项询问和认真填写。

4、向被保险人和被医治者解释《告知确认书》的内容,并要求对方签名。

对在县级以下的医院或不配合保险公司工作的医院就医者,要积极与就医者和交警部门协商、争取尽快转院。

5、查勘、调查结果,及时填写查勘报告,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6、调查材料和需被保险人、被医治者确认的材料,进行归档。

7、各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健康险查勘员岗位职责:1、掌握现场查勘工作程序和要求,具有严肃认真、热情周到的工作态度。

2、医院工作程序和环境,善于和医务工作者进行沟通。

3、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了解,详细记录出险经过,医治过程。

按查勘表要求逐项询问并认真填写。

4、向被保险人和被医治者解释《告知确认书》的内容,并要求对方签名。

5、县级以下的医院或不配合保险公司工作的医院的就医者,要积极与就医者和相关部门协商,争取转院治疗。

6、查勘内容,及时客观地书写查勘报告,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7、归档调查材料和被保险人、被医治者签名确认材料。

(四)医疗核审员的岗位职责:1、熟练掌握医疗核审工作的操作程序。

灵活运用医疗专业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认真分析每案医治费用清单,合理迅速作出评估。

2、对在治疗过程中的人员,要主动和主管医师沟通,争取参与医疗方案的制定。

3、接受保险公司传递的每一案件材料要进行清点核对,缺少的材料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补齐。

4、对需要查勘的案件,要及时和查勘人员联系,提出查勘内容并积极配合查勘。

5、根据案情,认真审核医治费用,客观准确、快速地出具医疗核审报告。

6、按核审报告的格式要求出具的核审报告,按程序报部门经理签字,由部门经理报主管总经理审核后方可送出。

7、整理所有案卷材料,归档备案。

8、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五)档案信息管理员:1、熟练掌握与应用电脑,熟习档案文书管理;2、负责拿送案件,并及时登记录入,报告得及时送发;3、归档案件及材料整理;4、表格资料的提前备份,案件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四、医疗核审与公估报告1)医疗核审详细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保单条款、医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清单、现场查勘情况、法医鉴定书、交警责任认定书、交警协调书等,并作出核审评估结果。

2)公估报告(一)各项手续资料备齐后,具体经办人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公估报告;(二)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即必须经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对外发出;主办人和协办人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校对、复核完毕后提交部门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对于疑难大案,或与保险双方存在分歧的,需经总经理室业务审定。

(三)人身险公估报告编制要求:1、内容完整、结构严谨、条理清晰;2、证据充分,论证合乎逻辑;3、言词准确、行文流畅,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4、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核审结果要有大写;5、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6、根据委托人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做到准确无误,无逻辑问题。

(四)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1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委托人,副本留存在公司备查。

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五)案卷由业务内勤整理、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及时交办公室归档;(六)事前介入案件在出具公估报告的同时,由业务内勤通知财务部开具发票和帐单,一同送达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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