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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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0140213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0140213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目录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2)一、同业竞争问题 (2)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2)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 (2)二、出资问题 (4)1、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4)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6)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6)4、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7)5、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8)6、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10)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 430266) (10)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 430248) (12)三、土地、厂房等资产问题 (12)1、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12)2、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 430263) (13)3、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14)四、公司运营规范 (14)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 430236) (14)2、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15)3、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 (16)五、其他 (16)1、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 430239) (16)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 430258) (17)3、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 430267) (17)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一、同业竞争问题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解决方案: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新三板”并购、重组法规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第三章、新三板公司挂牌案例——亏损并融资案例(430598 众合医药)第四章、IPO、创业板、新三板对比第一章、“新三板”公司相关并购、重组法规1、适用法律法规新三板公司并购及重组,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版2013年1月1日实施)涉及并购及重组相关法条如下: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新三板挂牌后并购重组的公司案例(1)430133赛孚制药收购公告2014年2月21日赛孚制药——收购河北凤晟纺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用于生物制药的扩产(2)430214建中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9日整体收购天津康德莱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收购目的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转型发展,推进公司自主品牌Mpack 销售。

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借壳”简单定义: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100%)的换股并购。

挂牌失败的案例参考与分析

挂牌失败的案例参考与分析

【新三板案例参考】挂牌失败的案例参考与分析一、新三板挂牌失败案例总结(一)存续未满两年2011年11月5日,xx股东会决议,以经评估确认的2011年10月31日净资产折股变更为xx股份。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1年10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2,925,820.61元,折合成股份公司42,925,000股,剩余820.61元记入资本公积。

分析:如果股改时有限责任公司是按评估值折股改制为股份,则存续期间自股份有份公司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此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形,故视同股份公司新设,未满两年。

如果按审计值折股,则自该设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不突出,不具有持续性经营能力日本某会社目前是全球唯一的大批量生产非晶合金带材的企业。

2011年9月30日前,公司关联企业(2009年和2010年为公司的母公司,2011年股权转让后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属与公司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方)是日本会社在中国境内非晶带材的独家代理商。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非晶合金带材全部来源于其关联企业,公司原材料来源较为单一,存在对主要原材料供给商的依赖的风险。

2008年2月21日,公司关联企业与日本会社签订非晶带材供货协议,期限至2011年9月30日。

目前,供货协议已到期。

经证券商了解,由于中国市场发生变化,国内某上市公司正在研发自行生产非晶带材,日本会社一直未与公司关联企业重新签订供货协议,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将来签订协议的期限有可能会缩短。

公司向关联企业的采购金额较大,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向关联企业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89%和97%,可以说,公司主要依靠关联企业取得非晶带材。

分析:一旦关联企业无法提供非晶带材,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相关数据说明,公司今年收入和成本将达不到上年水平,而且目前存货也无法满足经营需要。

关联企业的库存非晶带材情况不详,在与日本会社重新签订协议前能否再向公司提供非晶带材也不确定。

新三板案例解读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

新三板案例解读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

【新三板案例解读】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文鑫莲业(832692)挂牌申请文件研读(4)【问题】:有限公司在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规则链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文鑫莲业《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2014年12月16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53,469,595.34元为基础折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普通股,余额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5年1月5日,公司在三明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3504301000008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而在股份公司设立前的几个月,有限公司却进行了分立。

具体过程如下: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之莲子种植及其产品生产、研发及销售业务,建宁县文鑫贸易有限公司(“文鑫有限”)拟对其持有95%出资额的洪湖莲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以彻底剥离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

2014年7月2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对公司进行派生式分立的决议。

其中文鑫有限存续经营,并派生分立出建宁县日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分立以分立基准日2014 年5月31日文鑫有限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负债在派生分立后形成的两公司中进行分割。

其中文鑫有限注册资本为3,024.7万元,日升投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文鑫有限分立前后的股权结构一致并与新设的日升投资一致。

分立前文鑫有限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和日升投资承继。

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附案例)

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附案例)

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及规范方案(附案例)第一部分:会计基础问题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准备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主营业务、治理结构、持续盈利等关键问题,还得重视财务问题。

拟上新三板的企业需要提前关注并解决哪些财务问题,才能成功挂牌一、会计环境和会计核算基础1、财务独立常见问题:(1)企业未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2)财务人员从事与岗位相冲突的职务;(3)企业会计主体不清,财务核算范围不清,比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间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相串,股东个人或家庭费用直接计入公司支出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企业应当设有独立财务部门(代理记帐:不负责对银行存款等进行核实)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公司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厘清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

对于历史上存在会计主体不清情形的,应重新审核实际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调整。

2、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常见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历史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例如:业务交易执行、授权、记录未有效分离,大量随意地更改原始或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完整、不系统、混乱或无记录,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无勾稽关系,账表不符等。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1)内部控制薄弱,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辅助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梳理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历史财务信息规范之后,应当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监督、有记录、有反馈。

(2)对于历史上存在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常见问题:企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的小微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规范的思路与方法: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流程、实例等

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注意事项深度分析(附细案例)新三板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史上最大的政策红利,企业不挂牌将错失千载难逢的机会。

尽管新三板挂牌要求并不算太高,上市时间短而快,监管层也一直强调企业挂牌新三板无需借壳。

但部分公司仍由于自身资质、历史沿革、成立时间、挂牌周期较长等因素限制选择借壳。

当然,股转系统4月已表示过,针对挂牌公司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审查中将保持与挂牌准入环节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今天我们将深入分析市场上已发生的案例,并从中解析现已有借壳新三板的重组方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借壳新三板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臵出;第二种是,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一、股权收购(1)鼎讯互动(430173)采取的就是典型的第一种方式。

依据鼎讯互动2014年半年报,截至2014年6月30日,曾飞、徐建、茅萧、胡剑峰、刘淑艳、董强、王嘉力、刘凯持股比例为61%、12%、10%、8%、6%、1%、1%、1%,收购人吴晓翔并未持有鼎讯互动任何股权。

2014年10月,吴飞将所持鼎讯互动1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李良琼。

此后徐建、胡剑峰于2014年11月分别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鼎讯互动股权。

2014年11月21日,李良琼、王丽分别通过协议将鼎讯互动34.9%股权转让给吴晓翔。

2015年2月12日,收购人吴晓翔与股份转让方曾飞、茅萧、刘淑艳签订《关于鼎讯互动(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鼎讯互动股东吴晓翔从另外三名股东手中收购(受让)鼎讯互动可转让股数155万股,每股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元/股。

其中,收购曾飞持有的115万股流通股,收购茅萧持有的25万流通股,收购刘淑艳持有的15万流通股。

吴晓翔本次收购前持有鼎讯互动3,490,000股,持股比例34.90%;本次收购后,吴晓翔持有5,040,000股,持股比例50.4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职位,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实际控制人曾飞持有公司股份3,450,000股,持股比例下降34.50%,且其将辞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进一步淡出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

新三板财务造假案例

新三板财务造假案例

新三板财务造假案例案例一粉饰报表图上市操作手法:通过调节营业外收入,骗取虚假补贴;调节公允价值;虚增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收入粉饰报表。

提前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是拟上市企业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法。

据XX一位注册会计师介绍,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提前确认收入与应收账款的增加息息相关,一些企业为了到达上市目标,与经销商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计入应收账款,从而增加收入和增加利润;或者企业直接利用开具假发票、白条出库等手段进展收入虚增。

一位投行人士指出,在IPO审核过程中,如果预审员认为收入存在虚增的行为,会让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详细核查并出具报告。

推迟费用确认对于企业利用推迟费用确认的手法'调整'利润,上述XX注册会计师指出,一些企业将本在当期发生和了结的费用刻意延迟到下期确认,或分期进展摊销,这都会造成降低本钱进而虚增利润。

'一些拟上市企业绝对利润很小,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但同时此类企业的利润调整空间也最大,推迟费用确认和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法在这些企业中最为常见,监管层应对的方法通常是对企业的行业地位和产品占用率进展核查,如果较低,存在刻意调整利润的行为。

'一投行负责人表示。

典型案例:XX钛业证监会针对IPO在审企业“财务打假〞行动中出现戏剧性的一幕。

“过而不发〞长达四年之久的XXXX钛业股份XX日前突然公告称“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成为A股IPO过程中“主动〞撤回第一例。

据了解,XX钛业退出IPO竞逐的主要原因是,四年来业绩下滑以及财务数据上的巨大变更。

“上市前业绩步步高升,一旦上市就出现变脸,这样的财报大多是经过粉饰后的。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巧合的是,1月9日证监会宣布首次开展IPO再审企业2021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1月10日,XX钛业便“主动〞退出IPO之路。

虽然XX钛业在公告中特别突出“主动〞、“为了公司长远开展〞等原因,不过市场人士认为XX钛业的选择可能是无奈之举。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实务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实务

新三板挂牌中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实务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社保的案例实务。

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员工平均年龄为30岁,大多数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超过三年。

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对于这家公司来说,社保是员工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和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社会保险。

例如,对于这家公司的员工来说,月薪5000元,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一般为员工工资的个人和公司各占一部分)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此外,公司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社保费用缴纳给相关部门。

除了社保,公积金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另一个重要的福利待遇。

公积金是国家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补贴,旨在提供给员工购买住房的资金支持。

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员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一般为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6%)来缴纳公积金。

公司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公积金缴纳给相关部门。

对于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社保和公积金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且要及时、全面地完成相关手续和缴纳工作。

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准确无误。

公司要做好员工的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社保和公积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是重要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制度。

公司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合理计算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并及时、全面地完成相关手续和缴纳工作。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社保和公积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只有做好社保与公积金方面的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问题简要阐述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

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解决方案1、如实披露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

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

襄樊万州20xx年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20xx年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3、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案例评析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

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

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一、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智信股份(830878)二、20xx年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20xx年6月股改时存在的瑕疵经本所律师核查,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2、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

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根据《业务规则》第 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

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

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

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

下面,就由赢了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

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

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

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

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

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

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

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新三板融资案例

新三板融资案例

新三板融资事例【篇一:新三板融资事例】新三板公司挂牌后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定向增发、私募债券、优先股、财产证券化、信贷等。

依据万德数据库中对于新三板2016年上半年融资的数据,可知此中融资规模最大的前三种融资方式是刊行债券、定向增发和银行贷款(股票质押),刊行规模以下表1、2、3所示:对三类融资进行规模排序,可得排名前十的融资公司如表4所示,因为此中信中利()4次股票质押均排名靠前,我们不如将其视为一类事例来剖析,为此需要加入排名第十一、十二的公司。

此外我们能够看到股票质押式融资中有一个特其余事例()退市,对研究质押贷款和公司融资有重要意义,所以将此也引为上半年十大融资事例中,由此可得的最后结果如表5所示:2016上半年新三板挂牌公司融资十大案件1、st亚锦:名为定增,实为南孚借壳上市2016年1月13日,亚锦科技以每股一元的价钱,定向增发264000万股,共募得资本亿元,创下了2016年上半年最大融资记录,其主营业务为医疗卫生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所属行业为 软件和服务业。

但是,2015年中报显示,这是一家净财产不足500万、收入不到120万、损失30多万的壳公司,市值最低时,这家公司市值仅有1150万元。

短短半年时间,这样一家小公司怎能演变为一家融资几十万亿的特大公司呢?本来,这实质上是有名电池生产公司南孚电池借其之名挂牌上市。

2015年6月18日,亚锦科技公布筹备重要财产重组通告,股票暂停转让。

当日股价涨幅40.36%,上涨至元。

9月30日,亚锦科技购置南孚电池60%股权的重组计划正式宣告,全部谜底才就此解开。

两个公司背后的斡旋者,则是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鼎晖投资),其前身是中国国际有限公司(cicc)的直接投资部。

有这样一个大佬从中斡旋,也难怪亚锦科技这样一个小公司能创下上半年最大的融资记录。

鼎晖投资为使控股的南孚电池上市并启动更大轮的融资,假借了亚锦科技之力,假如不这样做的话,依据南孚昨年9月份才达成股改的速度来看,根本不行能这么快达成上市计划。

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仙源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仙源财务造假案例研究

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仙源财务造假案例研究新三板挂牌公司参仙源财务造假案例研究引言:中国的资本市场一直在努力完善,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推出了新三板挂牌制度。

然而,新三板市场发展初期便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财务造假。

本文将以参仙源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例为例,探讨新三板市场的财务风险以及监管机构应对的方式。

一、新三板市场与参仙源公司概述1. 新三板市场发展背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而新三板市场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辅助市场,提供了一个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

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新三板挂牌交易试点并于同年9月启动,目前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公开市场之一。

2. 参仙源公司简介参仙源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市场进行挂牌交易的公司,主要从事食品饮料行业。

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个以传统食品工艺为核心的食品研发制造企业。

二、参仙源财务造假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参仙源公司于2016年挂牌上市并发布首份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在前两年取得了可观的收入和利润增长。

然而,在2017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发现了一系列财务数据异常。

2.财务造假手段参仙源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主要包括虚增营收、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负债等。

首先,该公司通过虚增营收来制造高增长的假象。

在收入确认方面,公司将一些二级分销商的货款虚增为营业收入。

这些虚拟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收到的存货预付款和进货款。

其次,参仙源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来扩大公司规模。

通过跟供应商的合作,公司在报表上将一部分应付款项记为应收账款,以此来隐藏实际的负债。

最后,公司还隐瞒了负债的真实情况。

在逾期负债和银行贷款方面,公司故意将相关信息收敛在财务报表中,以此来掩盖公司实际的债务状况。

3.影响及后果财务造假对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首先,财务造假导致了市场对参仙源公司真实业绩的置疑,股价大幅下跌。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作为国内发展最快的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在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2012年以来,新三板的注册次数和发行数量不断攀升。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挂牌新三板是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介绍几个新三板挂牌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案例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互联网网络服务的公司,致力于为用户和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精准的网络服务。

该公司在2018年6月1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挂牌前,百度网讯科技的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资本占89.54%。

挂牌后,该公司股东人数和股份比例发生了变动,股东人数增至36人,而股东资本减至68.31%。

今年5月,百度网讯发布了2019年一季度财报。

根据数据显示,公司实现营收约7400万元,同比增长733.67%;净亏损同比减少9202.11万元,亏损2101.27万元。

由此可见,新三板对于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初创公司,是一种较为稳定的融资手段。

案例二:上海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众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运用创新广告思路,为各大行业客户提供创造价值的营销方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成功挂牌新三板。

挂牌前,上海分众传媒的股东资本占据了公司总资产的60%,而挂牌后,股东资本减少到53.89%。

此外,公司实收资本也由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38亿元人民币,而股东人数也由5人增加到7人。

上海分众传媒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随时都要向公众披露自身的情况,公司的股份也要通过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买卖、转让。

而新三板向社会公开透明,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营,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的了解。

案例三:无锡三叶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三叶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态环保、节能降耗等领域的企业。

该公司于2017年9月成功挂牌新三板。

挂牌前,无锡三叶草环保的实收注册资本为4,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资本占比89.02%。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公司在成长的进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渐逐渐壮大的必经之路。

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进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便,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依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

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埋伏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表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 元,定价根据由双方协商肯定依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

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干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会验字[2011]第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

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埋伏争议或利益安排。

2011 年12 月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

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

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对赌案例:与股东对赌回购、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公司分红现金补偿

新三板对赌案例:与股东对赌回购、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公司分红现金补偿

新三板对赌案例:与股东对赌回购、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公司分红现金补偿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

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

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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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问题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

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一、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 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

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一、问题简要阐述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1、寻找特别法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至2012年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大致如下: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一、问题阐述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国费格。

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1、如实披露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

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

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声明。

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重点问题“一、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真实性,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答复: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一)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2011 年 8 月 2 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 万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号《验资报告书》,经查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 15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713312000043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资产移交协议书》以及政府确认函等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3858.00 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

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8 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 2358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1510 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84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10 万元。

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0 万元。

临沂市风机厂于1984 年 1 月设立,性质为街道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临沂县城关镇煤山街办事处,后经 1997 年 8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兰山办事处委员会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煤山居委申请将临沂市风机厂进行改制的批复》(兰企改(1997)11 号)改制为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王洪强作为临沂风机厂的投资人,有权对临沂风机厂的财产进行处分,临风科技与临沂市风机厂投资人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并将协议涉及资产按照约定移交给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

此外,临沂市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 1979 年开始至 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履行了必备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约定的义务。

六、公司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股东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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