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将 给予 行政 处 罚的 公 民、 法人 或 其它组 织 。《 政处 罚法》第 2 行 3
条 规定 :行政 机关 实施 行政 处罚 , 当责 令 当事人 改正或 限期 改 “ 应
行 政机 关 应 当采纳 。行 政机 关 不得 因 当事人 申辩而 加重 处 罚 。
事先 告 知程序 , 是对 行 政程序 的完 善和 行政 法发 展 的突 破 。 法 辩权 ? 该
第 3 条 明确 规定 : 行政 机关 在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之 前 , 当 告 l “ 应
( ) 三 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我 国行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程序 中 的当事人 不包含 利害 关系人 ;
序 来保 障 当事人享 有必 要的知情 权 , 当事人 在此 基础 上行 使辩护
在‘ 行政 处 罚法》 中唯一 表述 了告 知期 限的是该法 第 _ 4 2条第
款 项 当事 人要 求 听证 的 , 当在 行政 机关 告知后 三 日内 应 权 和 防卫权 , 以切实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进行 政机 关 依法 公正 1 第 1 “ 促
行 使权 力 。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是行 政公 开原 则 在行 政处 罚 提 出” 对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中可能 出现 的不 同情 况缺少针 对 中的具 体体 现 , 也是现 代行 政程序 法 的一 项重 要 的基本 制度 。 0
一
性 的规定 , 如陈 述权 、 申辩 权应 当在 什么期 限 内行 使 , 行 的理 解 现 就 是当事 人必 定在 告知 时 当面 向行 政执法 人员提 出 , 则视 为放 否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第一篇: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文望平内容摘要行政执法程序是实现执法效果的程序保障,对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文探讨了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的相关方面的问题。
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对策两个方面探讨了这一问题。
文章指出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加快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进程,加大行政执法程序的执行力度,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程序不足完善对策目录1、内容摘要 (1)2、关键词 (1)3、正文 (3)4、参考文献 (7)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特定对象,并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是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
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型时期,行政体制不健全,行政机构臃肿,导致我国行政权力有过度扩展趋势。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执法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执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
这就需要找出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行政执法程序。
这些举措,对控制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的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不足近几年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还比较落后,还存在包括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足。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措施 • 行政执法程序不足的深层原因与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形式等行为规范 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参与性、时限性等特点。其中,法定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 定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进行;公开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性是指行政 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参与权利;时限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2
建立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针对不同领域和类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相 应的程序规则,确保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加强程序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0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 种方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现代的行政执法程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02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程序规则不统一
01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区、各部门的程序规
则存在差异,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社会监督机制建设,鼓励 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 等渠道,确保公众的监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障和救济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重要程序制度,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制公开、公平、正义之精神。
探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掌握进而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的渊源及重要意义若想准确理解并运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就需对该项制度的渊源有所认识,从中找到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目的及作用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项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排除偏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后者衍生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对将要给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政是否提出异议,从而确保了程序上的正义和权力的公正行使,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它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度。
作为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很难通过自身行为了解整个行政处罚的过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填补了当事人获取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使得行政处罚过程从桌底抬到了桌面,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是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互相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取得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充分的告知与良好的沟通可以有效减少摩擦,有效避免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武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程序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包括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不足等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在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有时候并不会明确定位被处理的对象,比如针对城管执法中的乱罚款现象,处理对象是商户还是顾客并不清楚。
这会导致执法程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因此,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一些重要的程序环节,如调查取证、听证、处罚裁决等环节,往往容易出现过于宽泛、随意性强的现象。
这些不规范的程序会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执法效力降低。
为使行政执法经过规范、有序的程序,应当制定完善的程序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提高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
比如,可以通过官网、微博、微信平台、公示牌等途径,及时公布执法事项、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等信息,以便民众及时了解和监督,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执行效果。
因此,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机构培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使执法人员真正成为合法合规的执法者。
以上四点,都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当然,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不足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约束机制。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7-1-29 9: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笔者通过对某县级市2002年以来诉讼到法院的21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78件行政处罚案件(含诉行政处罚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行政处罚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有瑕疵案件29件(凡1件案件有两处以上瑕疵的按1件计算)占行政处罚案件的37.2%,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问题1、相同情节处罚不一。
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
此类案件有3件,占3.8%.如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张某逾期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按日加收50元的罚款,而几乎在同时,对纳税人王某同样的行为则仅给予责令改正的申诫罚。
2、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此类案件有6件,占7.7%.3、“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这类案件有9件,占11.5%.4、处罚不到位。
少数行政机关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类案件有7件,占9%.5、罚款收缴未分离。
不少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因担心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罚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烦,往往在开出处罚决定书后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未实现彻底分离。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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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 园地 ●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 其完善
薛 惠 , 世 龙 董
( 中师 范大 学 政 法学院, 华 武汉 4 0 7 ) 3 0 9 摘 要 :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自建 立以来, 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
证程序作为一项基本制度 予以确立 , 于促进 我国行政法 对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避免 发生行 政违法 , 需要从 程序上 限
制和制约行政主体 的实体权利 , 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 职权 时实现公开 、 正 、 公 民主和高 效 。由于 国传统 的行政 执
法理念重实体轻程序 , 在立法过程 中, 实体规定多 , 序规 程 定少 , 在执法过 程中 , 忽视行政程序 , 追求行政执法 的实体
花费一定的成本 , 个案上 看 , 能会 给行政效 率带来一 从 可
定 的影响 , 但从 整个行政 处罚程 序来看 , 听证 程序使行 政 机关相对人有提 出反对意见 的机会 , 这就降低了再次使用 其他救济手段的可能性 , 减少 了更多人力 、 物力的投人 , 降 低了行政管理运行成本 , 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
《 行政处罚法 》 4 第 2条第 1款第 4项规定 : 听证 由行 “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首次把 听证 程序作 为一 项基本 制 度规定在行政法 中, 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 国行政执法领 域 里 的初步确立 , 从而成为行政法治进程 中的一个重要 里程 碑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 价格法 》 中规 定的价格听证 、 行
《 行证处罚 法》 4 第 2条第 1款指 出 , 听证 程序应 当在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执法程序中公民权利保障不足
公民知情权受限
行政执法程序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不足,导致公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被动地 位,难以充分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
公民参与度低
现有的行政执法程序多注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而忽视公民的参与权利,导致 公民在执法过程中的参与度低,难以对执法过程产生实质影响。
03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措施建议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培训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培训,提高行政执法 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
强化பைடு நூலகம்部监督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等方 式,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外部监督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案例二
总结词
某县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实现了对行 政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督,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详细描述
某县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引入了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包 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内部监督由纪检 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外部监督 由人大、政协、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公众监督 则通过公开执法程序和结果,让公众了解并参与监督 。这些监督机制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 明度,增强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
案例四
总结词
某市通过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程序法规,规范了行政执 法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详细描述
某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规。法规涵盖了执法流程 、执法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 行为。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如部分 执法人员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公众对法规的认 知程度不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某市采取了一系列措 施进行改进和完善,包括加强培训教育、加大宣传力度 等。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笔者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工作中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
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分不清楚的情况,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存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现场检查笔录高度概况,不能完全、清晰记载现场情况的现象;无证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调查不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
(三)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属没收非法物品的,没有查清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四)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
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等现象。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
存在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六)案卷装订存在不按规定顺序组卷的现象。
(七)案件初审把关不严。
对案件的初审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对案件初审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步骤进行认真把关,初审资料不完整。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
但从主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记录简单,违法事实调查不清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浅议行政执法中告知程序的错误及其纠正
浅议行政执法中告知程序的错误及其纠正行政执法中告知程序是指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包括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可采取的救济措施、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期限等,使当事人充分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必须要遵循的程序,而告知过程的不当会导致很多误解和诉讼纠纷。
然而,在实际行政执法中,告知程序也存在着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主要的错误如下:一、告知不及时或不充分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之前往往忙于调查取证,而忽略了告知程序。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也会存在告知不及时或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这样就会让当事人在事后变得无助和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会感到不公平和受压迫,从而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告知方式不合理在通知当事人时,行政执法人员通常会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口头通知等多种方式,并且有一些规定,例如告知书必须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等。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许多行政执法人员通常会以口头方式进行告知,这种做法标准化程度不够,也经常会出现记忆性失误等情况。
此外,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喜欢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这虽然方便快捷,但实际上并不是成为成文通知的好方案。
三、告知过程不公开和透明告知过程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
但是,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在告知程序中会涉及一些机密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触及当事人的隐私权。
因此,在告知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采取妥善措施来保护当事人权益,尽可能地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保证告知的准确性,这样才能让治理更好地达到维护公序良俗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应如下纠正: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时刻确保告知程序充分和及时,并且尽量采用书面告知方式;二、告知过程应该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从而让法律的透明和司法的公正可靠;三、在告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等。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常常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不合理的处罚条款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罚条款存在模糊、笼统、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行政处罚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歧义性,给执法者和当事人带来困扰。
2. 执法执勤不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执法过度、执法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罚决定不公正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时存在执法人员的个人主观意见、不公正的行为,导致了不公正的处罚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处罚结果难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处罚金额难以收回、处罚结果无法执行等,导致了行政处罚的效果受到了严重制约。
三、问题对策1. 完善处罚条款针对不合理的处罚条款,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加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条款的模糊和笼统,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执法培训针对执法执勤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确保处罚决定公正针对处罚决定不公正的问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加强处罚决定执行针对处罚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应加强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加大对处罚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
四、本文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索引附件2:行政处罚类型及处罚数额参考表附件3: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要求五、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一:概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强制性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通常需进行事先告知,即向被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事宜。
本文将从事先告知的概念、必要性、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事先告知的概念事先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其违法行为及相关情况,以确保被处罚当事人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事先告知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三:事先告知的必要性1.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事先告知可以让被处罚当事人了解自己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保障其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2. 维护当事人的申辩权事先告知为被处罚当事人提供了申辩的机会和条件,使其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辩护理由等,维护其申辩权和正当权益。
3. 确保当事人的听证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事先告知的存在可以让当事人在了解违法事实、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行使听证权,保障公正的处罚过程。
四:事先告知的程序1. 指定告知时限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程序中,明确告知的时限,确保被处罚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违法行为及其可能承担的后果。
2. 告知内容要全面准确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时应当将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形式和内容等信息告知当事人,确保告知内容的全面准确。
3. 提供申辩的机会事先告知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申辩材料和证据,为当事人行使申辩权提供便利。
4. 支持听证的申请被处罚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同时告知其相关听证程序和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告知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部分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中存在告知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规范,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已成为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避免不当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仍存在若干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告知内容不足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告知内容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被处罚人提供相关证据、条件、程序等信息进行告知。
但实际上,很多行政机关存在对被处罚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充分告知或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
这不仅导致了被处罚人权益的无法保障,也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处罚人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被处罚人的意见和情况,在告知程序中确保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充分,以便被处罚人及其代理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提出意见。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和保障体系,确保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条件得以真实、准确地表达和记录。
二、告知方式不科学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告知方式不科学。
现在许多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发放书面告知文书的方式来告知被处罚人,虽然这种方式较为安全,但由于书面文书的形式单一,不能满足被处罚人及其代理人的多元化需求,无法真正充分地告知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也给行政处罚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要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告知方式来满足被处罚人不同的需求。
如在行政机关官网上公布相关信息、通过传真、邮件或短信等电子方式进行告知,甚至可以提供电话和面对面咨询服务,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充分告知被处罚人。
三、告知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第三个主要问题是告知程序不规范。
具体表现为,部分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告知书面不规范,对被处罚人提供的证据和条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有些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甚至出现了两次或更多次通知的情况,导致被处罚人反复被打扰,浪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成本。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浅谈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发布者:邓飞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了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的顺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顺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实践中做法亦不统一。
本文试就履行告知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1、关于告知的时机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告知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告知程序的要求。
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上述做法的后果,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但已没有行使权利的必要和可能,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
2、关于告知处罚结果的问题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结果时,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1)告知拟处罚的所有种类。
(2)告知拟处罚的上限、下限。
(3)告知拟处罚的单一处罚种类。
出现上述三种情形,行政机关的理由是法律未对告知处罚结果详加规定,考虑到在正式作出处罚前留有余地,仅原则地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不悖。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告知情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
其理由是:虽然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未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
当事人无从知晓其将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致使其无法申辩和不敢申辩。
故其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有违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3、告知内容与正式处罚不一致时是否需要重新告知的问题行政机关正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了处罚前次履行告知程序,对此,有不同认识。
行政程序中的事先告知机制探讨
行政程序中的事先告知机制探讨在行政程序中,事先告知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通过提前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决策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事先告知机制具有预防争议、增加透明度、促进公平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事先告知机制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事先告知机制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先告知将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以透明的方式呈现给当事人,使其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决策依据,有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评价。
同时,告知事先告知机制能够减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策的不满和争议,预防行政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事先告知机制还能增加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告知内容应包括行政决策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方面,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清晰可见。
当事人有权知道并了解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从而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
透明的行政程序有助于减轻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然而,事先告知机制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告知的方式和时机不够明确。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告知规则,明确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时机,并在决策前充分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出反应。
其次是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告知内容准确无误,不偏颇,同时还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决策的依据和后果。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强化行政机关的告知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告知制度,明确告知的内容、方式和时机,并将其纳入行政决策的常规程序之中。
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和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公众公开决策信息,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决策的结果和理由,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过程而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存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较小即受案范围小以及定量不准,听证程序中的执行、形式以及证据方面的问题此外对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不够,尤其是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多方考量,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首先要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的行政处罚类型纳入听证程序之中,其次要完善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选择一人即可并解决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要保持主持人的中立和公正,明确主持人职权,防止其滥用权力。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一、《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有听证程序部门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至22条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中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应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不论在行政处罚还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都已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少写警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少写警告
(实用版)
目录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概念和作用
2.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
3.少写警告带来的影响
4.如何改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撰写
正文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概念和作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受到的处罚种类、依据和法定程序的书面文件。
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如未明确告知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程序,甚至有时连处罚的种类都未明确。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将要面临的处罚,从而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少写警告带来的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告知书在列举处罚种类时,故意少写警告这一项。
这种行为不仅使当事人无法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警告处罚,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改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撰写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应当改进告知书的撰写:
1.告知书应当详细、准确地列举处罚的种类、依据和法定程序,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将要面临的处罚。
2.告知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
3.告知书应当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便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沟通、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书撰写工作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告知书的质量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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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者:汪越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摘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方式不统一、告知期限、对象的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旨在促进行政程序法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程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95-0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theinformingprocedures)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和行政法发展的突破。
该法笫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笫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41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笫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阵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阵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是否给予了告知应负举证责任。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认真梳理分析,结合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采取何种方式履行事先告知义务,致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是采取在询(讯)问笔录中告知,有的是采取在处罚前使用简易表格的方式告知,有的是采取公告告知方式,甚至于采用电报或电话、网站查询告知方式,如备受关注的“杜宝良现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者的告知方式就是采取由当事人自己上网查询。
②告知方式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内容告知不全面、不完整或不及时,事实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被告知权。
告知方式的不统一也是导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其它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告知期限的缺失在《行政处罚法》中唯一表述了告知期限的是该法笫42条笫1款笫1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缺少针对性的规定,如陈述权、申辩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现行的理解就是当事人必定在告知时当面向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难道说当事人就没有权利当得到行政机关将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处罚时去咨询法律知识、了解情况后再去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包含利害关系人;《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是指何人,但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这里的“当事人”应当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有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行政处罚法》笫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笫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笫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就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人。
(四)未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笫41条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也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笫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阵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没有进一步规定告知错误、告知欠缺等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再者也没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告知和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不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对告知采取敷衍了事甚至不负责任的态度。
二、完善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思考(一)应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应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必须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并且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口头告知方式只能起到辅助性的解释、说明作用,电话、电报、网站查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告知程序前联系被告知对人的一种手段,而不能作为告知方式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1.内容和形式之间具有对立统一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内容就要求有什么形式,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形式也迟早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当形式适合于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的作用;而当形式不适合于内容时,则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③《行政处罚法》笫31条的规定可以说内容相当丰富,如果采用诸如简易表格、电话查询等方式根本不适合,必然阻碍法律确立的告知目标的实现。
2.履行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是否给予了告知应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行政诉讼规则,《行政诉讼法》笫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就要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就能较好地解决在发生争执时的证据问题。
3.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采取实际告知为主推定告知为辅的告知制度。
行政程序法是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逐步完善的,在传统法学理论的观念和体系中,程序法的概念根本不被重视.即使在重视程序的英美诸国,也较少从国家法制的高度予以重视。
④行政程序法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大部分群众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缺乏了解,特别是在农村,很多群众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知之甚少,他们不知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享有被告知权这项程序性权利,在执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当事人采取外出打工、拒绝签字等方式回避矛盾。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应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载有告知内容的书面文件。
但在适用上应确立一种先后次序,在实际告知无法进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时,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推定告知,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中,送达人也不能随意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而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送达方式。
4.有利于宣传法律。
正如以上所述,我国的国情是相当多的群众缺乏法律知识,甚至许多群众文化水平不高,书面告知方式可以给被告知人留下书面的依据,便于被告知人去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研究或咨询其他群众、律师,因此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宣传法律,而且有助于教育广大群众。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告知期限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进行充分准备,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辩护,应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基于现代行政权理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是享有被告知权的自然延伸,如果不能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样的被告知权将是不完整的。
但是行政实践是复杂的,何谓充分的准备时间需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不同,同时告知期限与告知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针对告知期限的缺失,《行政处罚法》应根据具体的告知方式规定不同的告知期限。
如公告告知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60日,被告知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应视为放弁权利。
(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负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可能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受违法行为侵害的人,他与违法行为人(即当事人)同时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侵害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大小是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或给予过轻的处罚,也就意味着对受害者合法权益没有保护或没有给予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12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于行政诉讼,享有救济权,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效率,应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四)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⑤法律责任规范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力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公正行使权力,因而明确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告知瑕疵主要包括没有告知、告知错误、告知缺失、送达瑕疵等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的处分,即依照告知瑕疵的程度不同和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