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学校内部问责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4. 坚持权责一致、失责必问的原则。
三、问责对象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 教职工;3. 学生;4. 学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四、问责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 侵犯师生权益的行为;4. 其他损害学校利益、影响学校形象的行为。
五、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各部门、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等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问责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4. 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5. 问责结果公开: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将问责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六、问责方式1. 警告;2. 记过;3. 留校察看;4. 解除职务;5. 开除公职;6. 其他处理方式。
七、问责期限1. 问责期限一般为自问题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问责期限的,经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八、责任追究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学校内部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2. 教职工、学生及工作人员对学校内部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对故意隐瞒、包庇、干扰问责调查和处理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一套旨在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定和道德标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应对和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详细说明,总字数超过1200字。
第一部分:问责制度的目的和原则问责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员工的权益和职业道德。
问责制度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度、及时性和程序合法性。
第二部分:问责制度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问责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等。
同时,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工作场所和场合。
第三部分: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公司规定和政策;2.对同事、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不当性行为或言论;3.盗窃、偷拍、贪污行为;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6.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偷税漏税等;7.擅自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扣减工资或奖金;3.降低岗位级别或解聘;4.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案。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责。
第四部分:问责程序和流程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和流程,以保证问责的公正公平和程序合法。
一般的程序包括:1.收集证据,以确保对被问责人有充分的了解;2.制定问责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3.告知被问责人,告知其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罚措施及其权利;4.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5.作出最终裁决,确定问责措施的类型和执行期限。
第五部分:问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问责制度的执行应由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人员负责,确保其执行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问责制度范例
问责制度一、目的与原则1.目的: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规范各级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责任与权利相匹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
2.本制度不适用于外籍员工和兼职员工。
三、问责内容与标准1.工作质量:员工因工作疏忽或不当导致的工作质量问题,如出现错误、延误、漏报等。
2.工作效率:员工因拖延、懈怠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经常需要他人协助等。
3.职业操守:员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泄露公司机密、接受贿赂等。
4.团队协作:员工因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导致团队工作效率下降,如不能与同事有效沟通、拒绝协助他人等。
5.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等。
四、问责程序1.投诉受理:员工或团队对其他员工或管理者的行为有异议,可向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
2.调查核实: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协助。
3.结果通报:经过调查核实后,将结果通报给相关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公司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降职等。
5.执行处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处理结果。
6.申诉渠道:责任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领导层申诉。
领导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裁决。
五、问责制度保障措施1.公司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小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处理员工问责事件。
2.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问责教育,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问责意识。
3.公司将建立员工奖惩档案,记录员工的奖惩情况,作为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
4.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的投诉人或调查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公司将对涉及问责的所有人员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内部问责制度
内部问责制度目录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问责是由成本审计部等监察部门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第一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第二条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三条责任界定的依据: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定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第一条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五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四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第五条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六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2000元含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元含;重大损失5000-20000元含;特大损失20000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本制度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给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给予责任人50-10000元的责任追究;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①损失为30000元时:其赔偿总额为4350元;计算如下:2000元适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200025%=500元;2000-5000元适用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300020%=600元;5000-20000元适用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500015%=2250元;20000元以上适用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000010%=1000元;损失30000元时,共计赔偿:500+600+2250+1000=4350元;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管领导;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四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七条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第八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第九条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工资扣除的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个人;第四部分分则第一节基本规范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另外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或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于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第二条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财务、仓储、人力资源、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条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予监交人、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四条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第五条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第六条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第九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给予停职或辞退处分;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第十条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2000元的,分别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或视情节,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罚;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四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财务凭证票据或连续三个月含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票据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五违反企业会计准则、预警体系指标以及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出现资产收、发、存或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或资产账实严重不符、或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损失、或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六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正确履行对招投标结果、合同条款、出口订单审核、免招标价格审核等业务的监督执行职能,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七违反公司规定及收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或多方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或承诺客户退货;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发货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八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不督促业务部门对账,导致无法真实、及时反映与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九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提供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料招投标报价、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重处罚;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十人为调节财务数据、预算执行数据、业务台账数据及其明细资料据以骗取小集体利益行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和更新标准成本,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部门的判断与决策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十一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ERP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账务处理或信息真实性的;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财务权限告诉非财务人员,或授权由其使用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十二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非正常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等违规操作方式,不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款项支付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十三记帐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80元以上罚款;。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为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责任。
2、实事求是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
3、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被问责人必须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责,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问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激励公司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1、初步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正式调查。
2、正式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3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能,加强内部监管,特制定本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问责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为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主管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问责形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规、不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2. 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行为情况公之于众;3. 调整岗位: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可将其调整至更适合的岗位;4. 取消奖励:对有相关处理记录的人员,取消其可能享受的奖励;5. 组织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择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规、不当行为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 若初步调查属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调查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审批;3. 经审批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其他问责措施,并将问责决定书面报备相关部门备案;4.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内部审计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将涉及的资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结果的记录与通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违规、不当行为的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权利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如因问责行为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第九条问责制度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完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2)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
一、引言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是一种组织机构内部设立的问责机制,旨在保障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利益。
本文旨在介绍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目的、原则和实施方法。
二、目的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
- 确保员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组织规定;
- 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 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形象。
三、原则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开展问责活动;
2. 权责一致:保证员工对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惩罚;
3. 透明公开:问责活动的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树立组织的
公信力和信任度;
4. 教育引导:除了惩戒,还应重视培训员工遵循规定,引导员
工形成正确的行为惯。
四、实施方法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问责规定:组织应制定内部问责规定,明确员工的责任
和违规行为的定义;
2. 建立问责程序:建立一套明确的问责流程,包括违规发现、
调查、诊断、处罚等环节;
3. 采取适当的问责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合
理决定相应的问责措施;
4.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问责活动进行评估,及时调
整和优化制度。
五、结论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是组织内部维护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责任和建立制度约束,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违规行为,提
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信任度。
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问责追究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
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一、背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和深化,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内部审计是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工具,通过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持续审计监督,有效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
为了提高银行内部审计的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二、问责制度的重要性问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组织管理控制方式,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有助于规范组织运作、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更是至关重要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行为:明确了各级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履行职责不偏不倚。
不仅提高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规范了其行为准则,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提高效能:设定清晰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通过问责机制,激发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激情,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证独立性: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干涉,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
4.倒逼改进:问责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纠正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不断优化和改进,提升其整体水平和效能。
基于以上原因,建立和实施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必要的,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为保障银行经营稳健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原则及内容1.法律合规性原则: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正公平原则:问责制度应当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不偏袒任何个人和利益集团,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明确责任原则:问责制度应当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确保各级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责任明晰、履职到位。
4.绩效导向原则:问责制度应当以工作业绩和效能为导向,通过评价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提高和进步。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范文二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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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问责制案例
企业问责制案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
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内部问责制度范文
内部问责制度范文内部问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机制,它帮助组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组织效率和透明度。
下文将从什么是内部问责制度、内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内部问责制度的要素等方面,探讨内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问责制度。
首先,内部问责制度是组织内部一套明确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确保组织的有效运营。
在任何组织中,都会存在一些员工行为不端的情况,如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规避责任等。
这些不正当行为不仅会损害组织的声誉和利益,还会给员工之间的工作关系带来矛盾和摩擦。
内部问责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规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惩罚机制,约束员工的行为,使其按照组织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营。
内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内部问责制度有助于改善组织的治理机制,建立明确的权责关系。
通过明确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可以使组织的各个部门和层级之间的协作更加顺畅,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内部问责制度还可以增强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让员工对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
其次,内部问责制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风险管理能力。
组织面临的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而内部风险往往是组织最容易发生和控制的。
内部问责制度能够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问题,减少因员工不当行为而引发的损失。
通过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可以让员工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和负责,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降低组织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建立有效的内部问责制度需要考虑以下要素:第一,明确的行为准则。
内部问责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职责分工、工作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准则应该与组织的价值观和使命相一致,为员工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和规范。
第二,适当的管理机制。
内部问责制度应该设立适当的管理机制,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风险识别和内部审计等措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问责行动。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失职问责,是指对公司员工在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工作目标未完成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责任与权利对等;(三)谁主管谁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对象第四条失职问责范围包括:(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四)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失职问责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失职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线索发现: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士发现员工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司举报;(二)调查核实:公司有关部门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公司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根据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五)整改与反馈:被问责人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公司反馈整改情况;(六)信息公开:公司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七条失职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降职;(六)解除劳动合同;(七)其他相应的问责措施。
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七)未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九)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的;(十一)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流程报送重大信息的;(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治理团队,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内部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5、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子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优秀范文5篇]》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一、总则1.1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问责的范围2.1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2.1.3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1.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2.1.7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2.1.8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2.1.9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2.1.10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1.1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三、问责的种类及形式:3.1问责的种类: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3.1.2通报批评;3.1.3留用察看;3.1.4降职降薪;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3.1.6赔偿;3.1.7罚款;3.1.8解除劳动合同;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由责任人、场所和设备、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责权制衡、评价考核、保密等七个方面构成。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一切决策和安排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责任人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人由行领导任命并书面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二)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三)组织审计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上报并推动整改;(五)保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六)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七)及时总结和反馈审计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八)自觉接受行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和设备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应满足审计工作的需求,具备必要的空间和设备,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的管理人员应保证内部审计场所的安全,防止外部人员进入并泄露审计工作的内容和数据。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设备应满足审计工作的需求,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功能,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任务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3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是指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对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对象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开展、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结果的跟踪等。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依法追责。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等。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内部审计对象: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被审计机构、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
(二)内部审计人员:指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对于问责对象要求公正、公平。
在实施问责时要坚持客观、公正、严肃的原则,不得追究不实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提醒教育: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可以通过提醒教育来纠正和改进。
提醒教育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提醒、口头提醒、通报批评等。
(二)通报批评: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
通报批评的方式可以包括通知、会议、报告等形式。
(三)责令整改: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严重问题,可以通过责令整改的方式进行问责。
责令整改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会议决议、行政处罚等。
(四)调整岗位: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进行问责。
调整岗位的方式可以包括调整职务、撤职、降职等。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工作问责制管理办法[样例5]
工作问责制管理办法[样例5]第一篇:工作问责制管理办法工作“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特制定“问责制”实施办法。
二、定义:问责制: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扯皮推诿,耽误工作,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原则: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问责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或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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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
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一条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七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
问责决定做出后 10 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