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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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细节要精确,格式标准,不允许出现任何分析误差及错误。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示范
社区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院)建设和发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的有关事项。

二、定义
1.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卫生院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
照国家规定,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临床、护理、药品、
公共卫生、卫生信息等工作的机构。

2.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对传染病、职业病、心理疾病、急性传染性病、慢性病等及本地特有
疾病的防治、护理、监测、控制和服务等活动。

1.国家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市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3.地方财政投入的专款;
4.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5.社区卫生院自筹的资金;
6.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四、经费使用
1.社区卫生院要合理使用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的活动,比如:
(1)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院的公共。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文一: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从中央财政预算上分配给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供其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义,负责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市、县级政府和其设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条文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购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
(二)改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环境;
(三)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经费;
(五)建设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教育培训;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研;
(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重点监测和研究;
(九)开展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活动。

条文三:资金管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以县级地方政府为主要负责单位,结合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1—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三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三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平公正,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的需求。

三、资金来源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向各地方政府拨款。

2. 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 社会捐赠: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资金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效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有偏袒或歧视的现象。

3. 高效使用原则:资金应高效使用,确保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4. 监督管理原则: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年度资金申请计划,并提交给上级政府审批。

2. 资金分配:上级政府根据各地方政府的申请计划和中央财政拨款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并通知各地方政府。

3. 资金使用:各地方政府根据分配到的资金,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4. 资金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5. 资金结算:各地方政府应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2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病管理等。

1.3申请资格认定:(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2)符合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

二、补助资金申请与使用2.1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需先向所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等。

2.2补助资金的使用:(1)补助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规定的内容和用途进行使用。

(2)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待遇、办公设备和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资金监督与考核3.1补助资金的监督:(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2)接受财政审计机关进行资金监督审计。

3.2考核与绩效评价:(1)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绩效等级。

(2)绩效等级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绩效等级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信息公开4.2接受社会监督,留下监督投诉渠道,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五、附则5.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2对于滥用、挪用、浪费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回相应损失。

5.3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1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提升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下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基本内容梳理。

一、总则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管和考核,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应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2.各级政府应该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给相关单位;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与经费收入收支平衡。

三、资金分配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条件、健康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2.分配资金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公平分配;3.分配资金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2.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使用应满足居民健康需求,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性和可及性;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资金。

五、资金监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有权举报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资金考核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2.评估和考核应以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并考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工作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整改和问责。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摘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凡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户纳入社区统一结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资金拨付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目标的进行扣减拨付比例。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若在专项资金使用发放上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处理并撤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第七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补助到卫生室,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主动接受监督。

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开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1】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计委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预财社【2014】1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设专项或明细帐管理,收到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中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进行核算。

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其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依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预拨及考核拨付;乡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预算。

收入预算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补助标准编制,核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资金分配比例;支出预算依据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六条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核定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重,年初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或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并依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应承担的工作量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算补助资金,并对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用资金账务进行代管或监管。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范本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和监督。

二、资金来源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拨款;2.地方财政补助;3.社会捐赠。

三、资金管理1.资金预算(1)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

(2)预算方案应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分配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2.资金申请和审批(1)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申请表格,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需求,审核资金申请,及时予以审批,并向申请单位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3.资金使用和管理(1)各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和拨付通知的要求,及时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2)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如期完成预定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做好相关资金使用记录和报账工作。

(3)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规范。

四、资金监督1. 审计监督(1)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2.社会监督(1)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资金的监督工作,对可能存在的财务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举报渠道,对社会举报问题及时处理和回复,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对于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0-3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本办法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制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所和卫生院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60%。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乡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卫生院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资、下乡费,汽油费等杂费支出。

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八、接受县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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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
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
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
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
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
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
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
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
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
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
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
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
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
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
额。

第十条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
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
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
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
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
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
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
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
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
出。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
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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