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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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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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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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清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3)《大清律例》。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5)《大清会典》。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7)各部、院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清朝法律制度

(六)《大清会典》
它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它始于康 熙时期。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帝 令依照《明会典》体例起草清会典,历时 六年成书,共162卷。
该会典“以官统事,以事类官”,按 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蕃院、都察院、 通政使司、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 每一机关条目下,开列其机构建制、官品 职数编制、职掌权限,并考述其沿革及附 载历年事例或则例。此次所编会典,人称 《康熙会典》。
(九)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加重处刑 对强盗罪,清律规定只要得财,不分
首从皆斩。对于盗窃罪,明律最重处刑流 三千里,清律在顺治时期竟规定赃满一百 二十两即绞监候。
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 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道光年间还规定,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 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犯,地方 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
关津 卷第十五 计七条 厩政 卷第十六 计一十一条 邮驿 卷第十七 计一十八条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斗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一条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四)《崇德会典》
崇德元年(1634)皇太极复颁布《会 典》52条,今人称为《崇德会典》,仅是 天聪朝重要谕令的汇编,内容虽包括礼制、 官制、刑制、婚姻、诉讼、经济、宗教等 方面,但均相当简单。
清人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 谕令汇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 也不完备。
(五)《大清律例》
顺治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集 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 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 2 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2、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酌金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3、立法概况《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 0 门,4 5 9 条。
《大清律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 7 2 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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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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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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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8
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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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清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体系的演变

清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体系的演变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涉及刑法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清初刑法的实施、嘉庆年间的法律改革和光绪年间的资本主义法律引进三个阶段来探讨清朝法律制度的变迁。
清初,刑法主要基于大义观念,重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皇帝制定刑法的途径主要是依据法典、案例法和员外律师的诉讼。
在这一时期,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地方乡村官员进行实施,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民众的目的。
然而,到了嘉庆年间,清朝开始面临着逐渐衰落和社会问题的加剧。
为应对这种情况,清廷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首先,嘉庆帝下令传致官员,限制他们的滥用权力和贪污腐败行为。
其次,刑法的实施从以大义为本转向了以法律为准则,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嘉庆年间还建立了律师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诉讼和维权。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进入光绪年间,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开始渗透到中国社会,这也影响了清朝的法律制度。
近代法学家开始将现代法律思想引入中国,推动了晚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改革。
在光绪年间,清政府积极开展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活动,引进了一系列西方的资本主义法律,如刑法、商法和民事法律等。
这些引进的法律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
总而言之,清朝的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从以大义为本到以法律为准则,再到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不断发展。
这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法律制度的变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法律执行不力、滥用权力等,这些问题也为日后的法制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我们来说,回顾清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清朝法律制度

四
大
清 立律 法
活 动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时, 第一部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时
《大清律集解》 《大清律例》
雍正时期 乾隆时,最后一部
雍正时期由军事职能转向参与机要、决策 国政大事。废止于宣统二年(1910年)先 后执政达180年。
变 化 总理衙门
1861年仿照西方机制而设。
六部三院六寺二监制
清初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是皇帝以下具有决策性质的 组织,有关军国大事,往往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拟议具奏,然后交六 部执行,所谓“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
(上)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主讲人:
入关前简况
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 国法家法不分
立法思想
参照汉律
发遣
清
立 法 活动
朝
法
法律内容变化
律
制
度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文字狱
民事经济立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理事厅 审理旗 人案件
司法制度
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 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 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 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 《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全书共四十七卷,包括律目、总图、服制和《名例》等 七篇正文,最后还有总类和比引律条。这部律典内将每一 律条作为一门,正文共包括四百三十六门,当时附例一千 多条。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重点、难点: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的特点;三、刑事法制的特点;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
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
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
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
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
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
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都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实施。
(二)《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
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四)则例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则例为数众多,可视为洁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五)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清王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清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等。
这些法律体现了少数民族的风俗民情,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有些法律开始带有临时性质,在实行中因其有利于清朝统治,遂成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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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监所。这样一来,旗人常“自 恃地方官不能办理,固而骄纵,地精方品文官档难于约束,是亦滋事常见”。
“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总
括顺、康、雍、乾四朝,迭兴文字狱百余起,往往一字一
语锻炼成狱,在“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下,
迫使当时的知识分子埋首书斋,清初一度颇具生气的学风,
逐渐为繁琐的考据之清律例》的规范,完全是
君主专制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严重地阻碍了民族文化学
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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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
维但护实权满操族于特满官权之的手内。汉容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
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 “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 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 任或补授。例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 军火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 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满 官。康熙时汉人任督抚者“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 各半”,但“总督大都是满人”。直到咸丰以后,地方大员 才以汉官居多。凡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但汉官缺却允许满 官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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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 “明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 若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禁止“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 。
在坚持创立本国制度的同时,必须借鉴明朝的典章制度。 皇太极时期以“十恶”入律,但摒弃“八议”; 既鼓励和保护奴仆首告家主,又对举首施加一定限制; 有世爵者犯一般过误虽可以罚赎代体刑,但世爵愈高罚赎愈重; 不依服制定罪、不族株连坐、斩决人犯不待时节、父母在别籍异 财不为罪等,都是从早期满洲国情出发,贯彻“参汉酌金”的做 法。
流徒刑之罪,旗人可以免予发配远乡,免予劳役,免予坐监。次死一等的充 军,旗人竟可仅以带重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 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
乾隆年间定例:“凡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拟外, 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
《大清律》规定的刑罚,除上述折易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并不适用于旗人。 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
(上)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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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关前简况
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 国法家法不分
立法思想
参照汉律
发遣
清
立 法 活动
朝
法
法律内容变化
律
制
度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文字狱
民事经济立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理事厅 审理旗 人案件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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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 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 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 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 《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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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汉酌金
所谓“参汉”就是吸收以明法制为代表 的汉族封建法制; 所谓“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取舍 满洲固有的习惯法。
立 法
皇太极
宁完我
思
想
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即把明律翻译成满文,并以明律为基础, 适当结合满族原有的法律制度来立法, 这是清朝入关后确立的立法原则。这一 直指导清朝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 的完成。
《大清律例》律文此后没有再进行过修订,只是原则上根 据“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的要求,对条例进行增删 改并等整理工作。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清代入关之初,曾放任满洲贵族及八旗兵丁圈占汉人 土地作为私产。为了防止旗地旗产散失而削弱清王朝 的统治基础,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仅乾 隆时代就三次定例禁止典买旗地并对有无典买旗地之 事进行清查。在清查中自首者,由官府给价回赎;隐 匿不首者,一旦查出,业主售主均照隐匿官田律治罪, 失察长官也严加议处。对于旗人房产也是如此。嘉庆 十九年(公元1814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 买”,违者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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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大
清 立律 法
活 动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时, 第一部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时
《大清律集解》 《大清律例》
雍正时期 乾隆时,最后一部
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政府颁布的单 行法令以及判案或成例,经过皇帝的批准,成 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则例是清朝 的一项创造。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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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享有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乃是清律的当然特色之一。
《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充军流徒,免发 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 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远 边沿海外边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
少数民族法规
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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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对律典体例和名称又进行了一 次修改。这次修订,历时四年,至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 完成并颁行,称为《大清律例》。
全书共四十七卷,包括律目、总图、服制和《名例》等 七篇正文,最后还有总类和比引律条。这部律典内将每一 律条作为一门,正文共包括四百三十六门,当时附例一千 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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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明末以来
文字狱 萌发的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潮,清朝大力加强思想文化 领域的专制统治,突出的表现就是迭兴文字狱。以语言文
字定罪,前代已有之,但似清朝这样大规模、有计划、有
步骤兴造文字狱的,则为历史上所仅见。清朝虽然未曾制
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但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