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法IPO总结
IPO发行审核问题总结(完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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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1)一、发行审核基本要求 (3)1、独立性问题 (3)2、规范运行 (3)3、主体资格 (4)4、财务会计 (4)5、募集资金投向 (5)6、信息披露 (5)7、其他问题 (5)二、发行审核重点关注 (7)1、一个美丽的故事:现实与可行的商业模式 (7)2、未来发展前景:募集资金投向 (7)3、经营模式与竞争优势:业务与技术 (8)4、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财务会计 (8)5、公司清白的身份: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9)6、适应环境的弹性能力:共性问题 (9)三、历年公司审核情况 (10)1、审核情况综述 (10)2、被否原因综述 (15)四、被否原因具体案例分析............................................................................................ - 18 -1、信息披露质量差.................................................................................................. - 18 -2、主体资格存在一定缺陷...................................................................................... - 20 -3、独立性问题 ......................................................................................................... - 22 -4、财务会计问题 ..................................................................................................... - 25 -5、募集资金运用问题.............................................................................................. - 28 -6、规范运行及公司治理.......................................................................................... - 30 -7、其他问题 ............................................................................................................. - 31 -四、成功案例借鉴............................................................................................................ - 32 -1、同业竞争解决之道:银座股份、万科、中粮、潞安环能、晋亿实业、ST双马-32 -2、发行前大比例分红:潞安环能、上海莱士...................................................... - 41 -3、无房产权瑕疵:拓日新能、得润电子、信隆实业、...................................... - 41 -4、募集资金使用特例:天宝股份、张新高铜、中远控股、东华科技、黔源电力、网盛科技、中泰化学、远兴能源............................................................................ - 43 -5、上市前重大诉讼事项:天邦股份、七喜控股、霞客环保 .............................. - 46 -6、控股股东的特殊化:新野股份、三房巷、江苏通润、荣信股份、横店东磁- 47-7、实际控制人未变的特殊认定:红宝丽、兴化股份、金智科技 ...................... - 50 -8、股份锁定的特殊情况:莱宝高科、拓邦电子、江苏同润 .............................. - 52 -9、国有资产瑕疵处理:高金食品、天邦股份、四川长虹 .................................. - 53 -10、上市外资比例低于10%或25%:天施康、康强电子、沧州明珠、景兴纸业- 55-11、博瑞传播(600880):股权激励关联方管理人员............................................ - 57 -12、川大智胜(002253):与四川大学紧密的合作关系........................................ - 58 -13、劲嘉股份(002191):限制行业的附属行业.................................................... - 58 -14、西部材料(002149):申报期内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均发生过变动 ................ - 59 -15、晋亿实业(601002):多重外资因素的股权结构............................................ - 59 -16、辰州矿业(002155):巨额应交所得税余额.................................................... - 60 -17、东力传动(002164):关于公司法142条的认知............................................ - 60 -18、安纳达(002136):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 - 61 -19、江苏通润:假外资的股权架构........................................................................ - 62 -20、江山化工(002061):审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 .................... - 62 -21、三特索道(002159):母公司为纯控股公司.................................................... - 63 -22、贵绳股份(600992):租赁土地使用权 ........................................................... - 63 -23、三花股份(002050):欠缴增值税的合法化解释............................................ - 64 -24、湘邮科技(600476):官员兼职之合理性........................................................ - 64 -25、动力源(600405):关于免税基金折股的合法性............................................ - 65 -26、金发科技(600143):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可否全部折股............................ - 65 -27、士兰微(600460):未分配利润转增时股东未缴个人所得税........................ - 66 -28、登海种业(002041):规范商誉出资 ............................................................... - 66 -29、众和股份(002070):福利企业之认定 ........................................................ - 67 -30、中科合臣(600490):双重任职 .................................................................... - 68 -31、中国海诚(002116):货币资金余额较大之解释 ........................................ - 68 -32、奇正藏药:在融资必要性上的突破 ............................................................... - 69 -33、苏泊尔(002032):公积金转增扩大股本以保上市资格 ............................ - 69 -34、东方雨虹:要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 - 70 -35、单一客户严重依赖的解决之道:实益达........................................................ - 71 -36、行业前景、业务模式和盈利能力不利的解决之道:实益达 ........................ - 71 -37、不按照净资产1:1折股的第一例:方圆支撑.............................................. - 73 -38、超范围、超比例内部职工股的处理:烟台氨纶.......................................... - 73 -五、其他一些补充和思索................................................................................................ - 76 -1、陈永民会议上关于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 - 76 -2、关于新兴行业的审核风险:遭遇可比性困扰.................................................. - 79 -3、70%公司被否因临场表现不好:关注小兵的论述.......................................... - 79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问题.................................................................................. - 80 -一、发行审核基本要求1、独立性问题1、资产独立: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IPO2010-2016审核通过情况、被否原因及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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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历年审核通过情况、被否原因及趋势分析2017-01-07近十年以来,境内新股发行的审核通过率先降后升。
总体来看,沪市的审核通过率高于深市,同时2010年以来不同行业的审核通过率逐步开始分化,个别区域的审核通过率较低,大中小型投行的审核通过率差异也较大。
本文对历年来IPO 所呈现的以上情况和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挖掘了IPO审核未通过背后的原因与理由,并对未来IPO审核的趋势和重点进行了判断,敬请阅读。
文/孙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王佳(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一、IPO审核的通过情况和特点(一)审核通过率趋于回升,沪市总体高于深市近10年境内新股发行的审核通过率先降后升。
2006年至2016年,发审委审核新股共计2145家,审核通过1834家,审核未通过311家,市场整体通过率为85.5%。
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来,新股审核的通过率连续3年保持在90%以上。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新股审核的实践中充分显现。
从沪深市场看,2006年至今沪市拟上市企业的审核通过率为89.8%,高于深市的84.3%。
尤其是近5年沪市的审核通过率在绝大部分年份要高于深市。
图1 历年IPO审核通过情况(2006-2016)注:10年间新股共经历5次暂停,分别为2005.5-2006.6、2008.9-2009.6、2012.10-2014.1、2014.1-2014.6、2015.6-2015.12。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二)不同行业的审核通过率逐步分化2010年以来,不同行业的新股审核通过率呈现分化。
一方面,技术、业态新,市场景气的行业审核通过率较高。
金融业,教育,综合,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审核通过率均超过85%。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53f92ea5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7b.png)
IPO法律要点初次公开募股的基本知识初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以便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IPO的法律要点和基本知识。
一、IPO的法律要点1.证券法律法规:IPO涉及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
在中国,主要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2.信息披露要求: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大量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等。
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合同和诉讼等。
3.审批程序:在中国,公司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递交IPO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程序。
证监会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4.法律顾问和保荐人: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保荐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将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保荐人将负责组织和推动IPO的各项工作。
二、IPO的基本知识1.上市交易所选择:公司在决定进行IPO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上市交易所。
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规定,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发行方式: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公开发行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定向发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3.发行价格确定:公司需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通常由公司和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确定,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融资金额。
4.股权结构调整:在IPO过程中,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上市交易所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增发新股、减少原股东持股比例等。
5.上市后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将受到证监会和上市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https://img.taocdn.com/s3/m/360ec22431126edb6f1a1019.png)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2016-08-25 投行小兵 ipo观察【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
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
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
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
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ipo工作总结
![ipo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8a86e341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d9.png)
ipo工作总结
IPO工作总结。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来融资和上市。
在这个过程中,IPO团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在繁忙的日程中协
调各种工作,确保公司成功完成上市。
在此,我们将对IPO工作进行总结,以便
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过程。
首先,IPO团队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同时,团队还需要与律师和金融顾问合作,制定上市计划并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这一阶段需要团队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以确保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其次,IPO团队需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他们需要准备一份详尽的信息披露文件,向潜在的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
同时,团队还需要参与路演活动,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并获取他们的支持。
这一过程需要团队成员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和业务理解能力。
最后,IPO团队需要在上市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警惕。
他们需要与证券交易所和
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确保上市过程顺利进行。
同时,团队还需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及时调整策略,确保公司成功上市。
这需要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灵活的应变能力。
总的来说,IPO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过程。
通过团队的努力和合作,公司才能成功完成上市,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希望通过这篇总结,能够更好地了解IPO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清科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上市及新三板研究报告
![清科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上市及新三板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e1b7c7d7e21af45b307a874.png)
清科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上市及新三板研究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IPO及新三板研究报告》主要分为主体部分和附录部分。
其中主体部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IPO及新三板回顾,包括第一章。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对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境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进行了分析,回顾和总结了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总体概况。
第二部分是统计部分,包括第二、三、四章。
第二章对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阐述,对全球各市场、国内沪深两市新股上市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对2016年第一季度股权投资支持的中企上市情况进行了具体描述;第四章对2016年第一季度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情况予以了全面展示,将大量翔实的数据呈现在读者面前。
第三部分是专题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
随着2016年两会落下帷幕,新一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步调也已基本确定:延迟注册制实施时间、战略新兴板无限期暂停推出,以上种种都让诸多期望登陆A股的企业措手不及。
加之众多的排队上市企业和漫长的上市审批流程,借壳上市将成为2016年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
值此时机,清科研究中心特推出《2016年中国A股借壳上市分析研究报告》,以期给企业及广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第四部分是预测与展望,包括第六章。
根据2016年第一季度境内外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态势,我们对2016年第二季度中国企业IPO和新三板市场情况做了展望和预测。
附录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一览表;第二部分是清科行业分类原则。
大中华区著名股权投资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数据显示:在清科研究中心关注的海外16个市场和境内3个市场上,2016年第一季度共有36家中国企业融资353.33亿元人民币,其中,24家中企在境内上市,融资123.64亿元,12家中企在海外上市,融资229.69亿元。
ipo财务工作总结(共7篇汇总)
![ipo财务工作总结(共7篇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9e55138accbff121dc3683a7.png)
第1篇IPO 财务造假IPO 财务造假近期连续多起的IPO财务舞弊案例中,从作假的规模和恶劣程度看,万福生科应是当之无愧的“带头大哥”,谈起作假起因,其董事长自白“错误理解包装是正常的上市步骤”,“当初为了迎合上市的财务指标得造一些,但没想到真是做得太多了”。
在IPO实务中,“包装”上市的说法大行其道,“做得太多了”,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造假上市”。
IPO过程中的财务舞弊,有其内在的特定逻辑。
一、IPO舞弊以虚增报表利润为目的财务舞弊的目的,主要有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报告两大类,两类舞弊对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
1、侵占资产侵占资产,指管理层或员工利用公司的内控漏洞或通过串通,非法占用公司资产。
侵占资产主观上不以编制虚假报表为目的,但客观上也会带来报表的不真实,体现在报表上,可能是少计了收入或高估了费用;也有可能会造成账实不符,资金或实物短缺所形成的相关损失未予记录等。
2、编制虚假报告编制虚假报告的目的主要虚减业绩和虚增业绩两类。
虚减业绩多出于偷漏税款的考虑,非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两套账”,即大多是通过“外账”少计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不同公司虚增业绩的目的各种各样,但对于IPO公司而言,虚增业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上市审核的财务指标以及提高发行估值。
无论何种目的舞弊,客观上都会伤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但IPO中的财务舞弊往往直接以虚增利润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故意,对报表真实性影响最大。
二、内控程序无法解决IPO舞弊以侵占资产为目的的舞弊,实施主体可能是管理层,管理层能够通过不正当的交易安排侵占资产;也可能是员工,员工可以通过串通合谋侵占公司资产。
而以编制虚假报告为目的的舞弊,无论是从动机和还是从能力上看,只可能是管理层实施的。
内部控制的最重要目的是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内部控制存在两个“天敌”,一是员工串通,一是管理层超越内控。
对于员工舞弊,不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只要增加足够多的控制程序,是可以做到防范舞弊的;但对于管理层舞弊,从根本上是源于公司冶理结构的缺陷,任何内控程序都是无能为力的。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情况总结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情况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bd77522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42.png)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情况总结第一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情况总结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情况总结一、创业板上市申请情况 1、2009、2010年创业板上市申请总体情况截止到2010年5月28日,创业板发审委共审核创业板上市申请企业132家,通过106家,否决26家,通过率80.3%;和2009年主板和中小板92.28%的总体发行通过率比较,创业板发行通过率明显较低。
从年度结构来看,2010年审核创业板上市企业58家,通过企业47家,通过率81%;2009年审核创业板上市申请企业74家,通过59家,通过率80%。
两年通过率基本持平,没有较大变化。
2、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过会企业情况从未过会企业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11家)和新材料(5家)行业,其次为现代服务业(3家)和制造业(3家);地域分布来看,被否企业主要集中在北京(5家)、上海(6家)和深圳(5家)等一线城市以及东部发达省份的浙江、山东等,这类地区申请上市企业数量较多,同时被否的数量也较多。
其中上海上报数量13个,未过会企业6家,被否率46.2%,成为创业板上市申请的重灾区。
二、创业板上市未过会原因分析1、创业板高未过会比例原因简析从前面对创业板上市申请情况的统计分析来看,创业板被否率明显高于主板和中小板,一个方面和创业板刚刚推出相对A股其他层次的资本市场比较制度和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成熟,监管层对企业的要求刚开始会比较严格。
另一方面和创业板所针对的企业发展阶段主要为高成长、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这类企业多数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前期,企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等的规范化还无法和成熟企业相比,风险较大问题也较多。
2、创业板未过会原因与企业统计下面我们将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并结合审核中出现的其他原因对2009年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过会企业原因做一个简析。
创业板IPO被否原因与企业统计序号主要未过会原因对应企业数量主体资格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天津三英焊业报告期内申请人出资方面问题深圳卓宝科技持续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赛轮股份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客户重大依赖安得物流、佳讯视讯经营模式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上海同济同捷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情况安徽桑乐金、卓宝科技、海联讯、麦杰科技独立性市场销售依赖控股股东南京磐能、北京东方红、武汉银泰对控股股东技术依赖北京东方红关联交易占比芜湖安得物流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武汉银泰科技规范运行税务方面问题上海奇想青晨企业内控问题南京磐能、同济同捷、福星晓程、奇想青晨、卓宝科技、上海麦杰科技财务与会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真实性存疑江西恒大高新会计处理不合理,与会计准则冲突福星晓程、磐能电力、麦杰科技申请人财务条件问题上海同济同捷募集资金管理募投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北京东方红、深圳佳讯视讯募投项目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赛轮股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深圳卓宝科技三、创业板上市监管层审核关注重点(1)申请人主题资格创业板申请未过会企业中,大约20%的申请人存在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例如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改制过程问题,或者企业为了追求上市速度在上市前的突击增资等造成申请人出资瑕疵等问题。
2016CPA经济法之证券法(超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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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类型类型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定向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即增发股票)需证监会核准?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发行后股东人数<=200>200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主体条件公司内决议?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期限(如需要)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公开发行股东累计>200需要3月向社会公开转让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200,需要;股东<=200,不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定向的范围公司内决议?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应<=35人)○3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应<=35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一次核准,分期发行:○1首期发行在3月内,数量>50%○2剩余发行在12月内,数量自定○1定向股东>200,年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者——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2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所用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外担保发行人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审议流程,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的情形审计报告/内控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明确结论的募集资金募集数量应当合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总额/3000万“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最近2年内盈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2年连续且增长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法定障碍○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在3年前,但目前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发行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即对首次公开发行的意见)审核程序○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正式受理后,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披露(之后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3发行人在取得核准文件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会计报告,更新招股说明书○4审核发现申请材料自相矛盾或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保荐人推荐的申请○5审核发现申请材料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先暂停受理,待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责任主体须承诺:○1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因此致使投资者损失,责任主体应依法赔偿○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发行人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老股的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2老股发售不得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并且发售的老股,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3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发行的新股数量以及发售的老股数量,并提示股东,老股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1首次公开发行可以通过网下投资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方式确定价格○2采用网下询价方式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条件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其中,机构投资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有至少5年投资经验○3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少于网下申购总量的10%,一经剔除,不得再参与申购○4剔除后,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10~20家;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20~40家;若公开发行数量太大,则有效投资者应多于40家,但不得超过60家;剔除后,有效投资者数量不足的,中止发行○5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60%;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70%;在网下配售过程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6当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时,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当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上初始发行量时,可以将网上发行部分向网下回拨○7网下配售时,不得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以控制的主体、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配售(公募基金不受该约束)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分为公开发行(配售、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发行(指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最近12个月内,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公开承诺的行为○2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除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对内配股条件(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增发条件(对内对外均可,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3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上市公司发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较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超过6%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现金流量净额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担保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的公司除外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最短为1年转股期限/行权期间都是6个月以后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转股价格/行权价格相同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2发行对象为以下时,须董事会——股东大会,且认购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发行对象为其他时,认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法定障碍○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清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注:不包括监事)○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注:不包括监事)○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PO审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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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来融资。
作为上市公司的门槛,IPO审核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IPO审核工作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查。
这包括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不存在造假或隐瞒情况。
此外,还需要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具备上市的资格。
其次,IPO审核工作还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竞争力、行业前景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
最后,IPO审核工作还需要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审核。
这包括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的来说,IPO审核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监管部门和审核机构的精心筹备和全力以赴。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在IPO审核工作中,监管部门和审核机构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ipo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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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工作总结范文IPO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IPO(首次公开发行)工作也成为了各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IPO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公司也积极参与了多项IPO项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我将对我们公司近期的IPO工作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首先,我们公司在IPO工作中注重了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在选择IPO项目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对项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性。
同时,我们也对项目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和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公司在IPO工作中重视了团队合作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我们建立了一个高效、协作的团队,每个成员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在不同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同时,我们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市场环境。
最后,我们公司在IPO工作中坚持了诚信和责任的原则。
我们始终遵循着合规合法的原则,不断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运作。
同时,我们也注重了对投资者的责任,秉持诚信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们公司在近期的IPO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加强团队合作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坚持诚信和责任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为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相信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IPO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IPO法律法规汇总(共五则)
![IPO法律法规汇总(共五则)](https://img.taocdn.com/s3/m/9646e214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7f.png)
IPO法律法规汇总(共五则)第一篇:IPO法律法规汇总IPO法律法规汇总(截至2014年1月7日)一、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证券法》(主席令43号-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主席令42号-2013年12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2008年3月5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2013年12月2日)二、审核流程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5月10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八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4月16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3年12月16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4年12月7日)三、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2013年12月6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2013年12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发〔2013〕29号)(2013年1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废止)[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四、保荐业务有关规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2006年5月29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2009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号-2012年3月15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2009年3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2012年1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23日深证上〔2012〕384号)《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2013年12月)《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2013年12月)五、承销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2013年6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关于主承销商报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2012年9月7日中证协发[2012]179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20日证监发行字[2001]13号)《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3]4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2013-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使用协议》[2013-12-3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投资者使用协议》[2013-12-3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9月2日)六、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23日深证会〔2012〕96号)《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2日)七、财务与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14号-2012年5月23日)《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2012年12月28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2013年1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13]17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3日证监办发[2012]2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10月16日证监办发[2012]89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8日)八、交易所发布的指引与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2013年12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2013年1月28日)九、新股发行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2009年6月10日)《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6号-2010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2010年3月1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0号-2012年4月28日)《IPO审核中的部分程序性事项:关于补充预披露、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突击申报》(资料来源:2012年9月第三期保代培训)《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13年12月)十、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6年5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6]37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财企[2009]9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月12日财税〔2012〕4号)《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2年5月16日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科技部2012年11月15日)《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证监会2013年8月20日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关于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7月21日发行监管函[2011]185号)《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10月15日)第二篇:IPO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工作小组办公地正对面就是学院的标志性建筑“公正柱”雕塑,以及前总理朱镕基的著名题词“不做假账”。
IPO造假原因以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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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原因以及启示作者:韦伊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06期回顾中国的IPO历程,自2006年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后,我国的会计准则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和完善,这也加大了企业财务造假的难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着政策法规地不断完善,企业IPO造假的方法手段也越发的多样起来。
2006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的官网上可以看到一共有6家企业在IPO过程中造假,其中一共开出了5笔罚单。
这6家企业分别是天丰节能、新大地、万福生科、天能科技、绿大地以及胜景山河①。
下文以这6家企业的IPO造假案为材料进行分析论证。
一、IPO造假的原因(一)融资需求资本是一家公司发展的动力源泉,如果将一家公司比喻成一辆跑车,那么资本无疑就是汽油。
一家企业想要融资,渠道主要有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固定资产融资性租赁等。
但对于国内市场上一家急迫地需要发展的公司而言,一般内源融资实现的可能性较小,其受制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公司规模;债务融资一般就是向银行进行借贷,但由于在金融危机后银行放贷门槛提高且需要支付更高额的利息来补偿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规模较小的企业在向银行借贷时议价能力较弱;受制于企业的发展规模,一般待上市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量都不足以通过融资性租赁来获得足够的资金,因此固定资产融资性租赁的渠道也受到限制。
基于上述情况,股权融资就成为这些规模偏小而又急待发展的企业现有融资选择中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又称权益性融资,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以股票的形式存在,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享受收到红利、参与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权利,但由于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向股东派发红利以及派发红利的多少,中国的上市公司往往选择将盈利留存作未来发展使用而不派发股利,这就显示出了相较于需要每年支付大量利息的债务性融资的巨大优势。
IPO作为企业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自然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这也使得这些企业期望能够募集到更多地资金,于是就产生了财务造假的动机,通过粉饰报表,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表现的预期,抬高股价。
【2016年终总结】2016年证监会发行审核情况分析(IPO和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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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终总结】2016年证监会发行审核情况分析(IPO和并购重组)???【!!!重要提示:因为篇幅的原因,本文无法显示2016年IPO否决案例深度分析的相关文章内容,我们将只做《2016年IPO否决案例深度分析合集》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大家,请大家发送名片至ybyjjh@,或者在后台留言。
】前言:审核情况全景统计概况?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以2016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作为不同的研究空间和维度,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不论是IPO还是并购重组,下半年的否决率都要比上半年高出很多,体现出下半年监管机构的基本思路。
不过从全面的审核情况来看,不论并购重组还是IPO的审核通过率与以前年度基本上保持一致。
第一部分:并购重组审核情况分析2016年,并购重组委一共召开了103次重组会议,一共审核了275家并购重组的审核,审核通过了251家的申请,审核通过率为91.27%。
其中,无条件通过的企业一共130家,有条件通过的有121家,两种情形的企业家数基本上持平。
具体情况如下:??否决原因统计分析: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次会议】: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3次会议】:申请材料对交易完成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3、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1次会议】:申请材料关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持续性与稳定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第79次会议】:申请材料关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5、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6次会议】:申请材料关于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6年中国ipo年度排名(保荐机构律所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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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IPO年度排名(保荐机构、律所、会所)截止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度共有227家公司完成A股IPO上市,其中,上半年度有61家,下半年度为166家。
保荐机构业绩排名2016年,共有59家保荐机构承担了今年227家公司的IPO 上市业务,中信证券稳占榜首,共完成18单业务。
保荐机构业务量前五名分别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共包揽71单业务,占比为31.14%。
排名保荐机构业务量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9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7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1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6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恒泰长财有限责任公司3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3广州证券有限公司14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共计228。
审计ipo工作总结汇报
![审计ipo工作总结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8f134e4d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74.png)
审计ipo工作总结汇报审计IPO工作总结汇报一、工作背景和目的今年是国内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一年,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认为是公司成长和扩大规模的关键步骤。
作为审计部门的一员,我负责参与公司A的IPO审计工作。
为了总结工作经验,提高IPO审计质量,特进行以下总结汇报。
二、工作内容和流程1. 前期准备在IPO审计开始前,我详细研究了有关IPO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掌握了相关的审计标准和指南。
同时,与公司A的财务部门交流,了解了其财务报表编制的过程和依据,并获取了相关资料。
2. 审计程序基于前期的准备工作,我制定了审计工作的详细计划,并与团队成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1)了解公司A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估其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测试方法;(2)对公司A的财务报表进行抽样检查,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3)对公司A的财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合理性;(4)与公司A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和会议,了解其对IPO审计的期望,及时解答其疑问;(5)审议审计方案和报告,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国际准则和监管要求。
3. 问题发现和解决在IPO审计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账务处理不规范、凭证和报表编制错误等。
我及时与公司A的财务人员沟通,要求其改正错误和补充相关资料,并根据情况对相应的审计程序进行了调整。
4. 结果和建议通过对公司A的IPO审计工作,我得出以下结论:(1)公司A的财务报表编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公司A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3)公司A的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
基于以上结论,我向公司A的财务部门提出以下建议:(1)对公司A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符合审计要求;(2)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审计意识和质量。
三、工作感悟和收获参与公司A的IPO审计工作,使我对IPO审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IPO审核过会之法律问题总结
![IPO审核过会之法律问题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40faf3c52d380eb62946d91.png)
IPO法律问题汇总通过对下述重点问题的总结,一方面在实务上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对考试也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 历史出资问题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
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 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数量更加看重质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没意义。
7)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出资不到位的处置:1)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2)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3)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4) 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二) 资产和业务形成1) 创业板更加关注资产和业务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评估、审计等;职工如何安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纠纷等;2) 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是否完整;3) 业务独立:独立于实际控制人;4) 资产与业务的形成:国企、集体企业,无纠纷和债务,若有债务,则要明确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承担金额;5) 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过户要尽早完成,资产完整性有运行时间的要求,不是在申报前解决就可以。
2016年上市规则
![2016年上市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9dcefc3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b.png)
2016年上市规则引言:2016年,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年,证券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上市规则,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介绍2016年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注册制的推行2016年,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启动了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是一种市场化的、依法自律的上市审核方式,相较于之前的核准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有效降低了上市门槛,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注册制的推行使得更多的优质企业能够进入资本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遵循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方式,如公告、年报、半年报等。
这些规定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上市公司治理的加强2016年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了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
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等。
此外,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进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等制度,增强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上市规则增加了一系列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的宣传。
此外,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市场监管的加强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2016年上市规则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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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相同
注册资本
第2条: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5条
相同
正当生意
第3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6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及环境保护政策。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无
创业板规矩少
第四步: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Fra bibliotek财务规范
第8条之1: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10、11条
相同
财务指标
★★★
①盈利能力
第8条之2(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创业板对无形资产无限制
⑤亏损弥补
第8条之2(5):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3条: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相同
依法纳税
第8条之3: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务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无
创业板不要求
偿债风险及或有事项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年净流5000,收3亿】
无
创业板对现金流量无限制
③股本总额
第8条之2(3):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4条: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股本发行前后不同
④净资产相关
第8条之2(4):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候)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第3条:
【3年赚3000】
第2条:
①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②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
【2年赚1000,1年收5000】
创业板收入要求少
②现金流量或收入
第8条之2(2):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及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②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创业板业务单一
内部稳定
第4条: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第7条: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没有发生变化。
年限区别
第二步:
法人独立
股权清晰
第5条: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纠纷。
情形
主板及中小板条件
创业板条件
异同比较
第一步:
基本条件
存续期限
第1条:
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到3年;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8条
相同
第三步:
赚钱能力(可持续发展情况)
组织健全
第6条: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第9条
相同
持续经营
第7条: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具有以下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8条之4: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无
财务资料完整
第8条之5:
财务资料真实。
无
第五步:
诚实守信
不得违法
(法定障碍)★★★
第9条: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然处于持续状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12条:高管不得违法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设计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实质相同
第13条:
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