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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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

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

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

(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1.概述

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

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

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

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约40~80kg)、羊(约40~60kg)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代谢试验。对于牛,在肉牛(约250~400kg)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奶牛,反之亦然。成年反刍动物牛和羊的数据可分别外推到小肉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在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靶动物代谢试验。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尽管有时需要使用代谢笼进行试验,但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正常商业的方式。动物必须健康,用于试验前不能使用药物,但应做必要的处理,如接种疫苗、驱虫等。处理后,动物必须要有足够药物的消除期才能应用于代谢试验。总之,必须提供试验动物历史用药记录。

(3)兽药剂型及兽药处理

对于给药的兽药剂型的制备、稳定性要进行描述。尽可能使用接近预期的商业剂型。

给药途径必须与预期给药途径(如内服、皮肤、肌注、皮下注射等)相同。采用内服给药时,要确保通过混饲或饮水、灌胃或大丸的含药制剂要全部被动物摄入,而不会污染环境。

给药剂量采用预期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预期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或者兽药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必须全程使

用标记兽药进行试验。对于连续或长期使用的药物,要预先进行一个残留物达到稳态浓度的测定试验。当一个药物单剂量用药显示零休药期,这时要证实吸收相是完全的。当采用混饲或饮水兽药处理时,要尽可能接近实际的用药方式,如一天给药两次。

动物试验至少设4个采样点,若兽药预期用于雄性和雌性,则动物性别需雌雄各半(鱼除外)。采样时间必须合适。每个采样点最少动物数如下:

大动物(牛、猪、羊):3头

家禽:3只

鱼:6尾

泌乳期奶牛(用于牛奶残留试验):8头,高产、低产都要,要有代表性。

蛋鸡(用于蛋残留试验):保证每个点可以收集10枚蛋。

对于试验显示零天休药期的药物,采样时间点设计要反应不同区域到达屠宰场的时间,一般采样点分布要求如下:

家禽:0~2、3~4、6小时

大动物:0~3、6~8、12小时

牛奶:0~12小时

要同时进行空白试验,采集样品用于空白对照分析。

动物屠宰采用商业方式,一般采用放血处死。如果证明不会对代谢物分析造成干扰,也可采用化学处死方法。

(4)采样

在每个采样点,要采集足够量的可食性组织。采集的样本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所取样本应立即做好标记、均匀分成若干等份、包装,保存于-20℃冰箱,对于不稳定的药物应置于相应要求的温度下存放至测定。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1。

表1 药物代谢试验中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

可以选择性收集动物的排泄物和血液样品。排泄物主要包括粪便和尿液。测定排泄物和血液中残留量,可以了解给药后药物的物料平衡。排泄物是药物代谢物的良好获取来源,进一步用于药物的环境风险评估。

一般采用液体闪烁计数仪测定样品中药物的放射性活性的总量。应按照样品湿重计算药物原形和代谢物的含量,单位是μg/kg。

3.主要代谢物的确定

样品中第一个时间点(对于连续给药产品,为达到稳态浓度的时间点或者是给药结束或接近结束的时间)的代谢物达到或超过总残留物的10%,或其浓度达到或超过100μg/kg,或AUC超过总残留量的10%,则可认定该代谢物为主要代谢物。

采用TLC、HPLC、GC、MS等方法进行代谢物的测定分析。要对总残留中所有组成进行有效的分离,并对是否是从药物代谢产生的化合物进行确定。一类新兽药对主要代谢物需做结构确证。

一般不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定,但如果发现有可能残留物在较低浓度有毒性作用,则要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证。

4.靶组织的确定

靶组织是指药物(原形和代谢物)残留浓度最高的可食性组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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