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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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认定

一、防卫过当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概述1.1防卫过当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防卫过当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1】1.2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所以防卫过当要具备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2.1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首先,在两人以上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防卫人之间缺乏主观方面的犯罪联系,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只能是单个公民。

再者,“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这就是[1] 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45-446.[2] 张明楷.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6-137.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1.2.2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事后防卫_法律后果(3篇)

事后防卫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后防卫,又称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防卫行为中,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事后防卫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其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事后防卫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概述事后防卫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故意伤害罪:防卫人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杀人罪:防卫人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防卫过当:防卫人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后果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事后防卫行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防卫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赔偿损失: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精神损害赔偿: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概述事后防卫行为,如果违反了行政法规,防卫人还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其他行政处罚: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后果的适用1. 同时适用事后防卫的法律后果可能同时适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什么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自我保护或是见义勇为,稍不注意,就逾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那当我们遭遇危险的时候,应该怎样做才算是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又是怎样的一种行为呢?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1、有侵害现实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3、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4、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1、防卫过当。

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

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导读:本文详细解读了防卫过当的判刑与处罚准则,包括判刑依据、判刑准则和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时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一、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1.防卫过当,是指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所采取的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具体判刑与处罚的轻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防卫行为的起因、所保护利益的性质、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如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1)将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第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5.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1)将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判刑准则在判断防卫过当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防卫行为的起因:是否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且紧迫性如何。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程度。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当时的处境是否紧迫。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是否是由于不法侵害者突然袭击、防卫工具的选择受限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防卫过当。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于防卫过当的判刑,将依法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以及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等因素。

2.如果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则属于正当防卫。

3.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且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相应的合法防卫措施的行为。

在刑法中,正当防卫是被认定为合法的行为,并享有法律保护。

然而,有时候人们可能会在自卫过程中出于过度的防卫而伤害到侵害者,即过度防卫。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1. 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是根据被侵害程度、被侵害对象、被侵害地点、被侵害手段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而得出的。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因素是判断正当防卫的主要标准。

(1)合法性: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

(2)无过度防卫: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即不能出现过度防卫的情况。

(3)紧急性:正当防卫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进行,当危险消失时,防卫行为也应该停止。

(4)相对性:正当防卫的手段和防卫行为应当与侵害行为相对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5)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

2. 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过度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者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超过了合理限度而对侵害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判定过度防卫也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判定过度防卫首先需要考虑防卫手段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例如使用的武器是否过度。

(2)危害程度的相对性:过度防卫也要考虑防卫行为与被侵害行为之间的危害程度是否相对过大。

(3)紧急情况的终止:如果被侵害行为停止或者不具有危害性时,防卫行为应当及时停止,否则可能构成过度防卫。

(4)主观因素的考虑:如果防卫者有过度防卫的故意或者明显过错,也会被认定为过度防卫。

3. 具体案例分析在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判定标准,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为了保护财产,使用了暴力手段击伤了盗窃者。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上述判定标准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过度,并最终判定其为正当防卫。

四种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3篇)

四种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等特征。

二、四种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1.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应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包括防卫手段、防卫强度、防卫时机等方面。

(2)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是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2. 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已经结束或者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不适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

事前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

事后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3. 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故意制造事端,诱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防卫而加害对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挑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挑拨应具备以下条件:(1)故意制造事端。

防卫挑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制造事端。

(2)诱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者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诱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

(3)借口防卫加害对方。

防卫挑拨者在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后,以防卫为名,对对方进行加害。

4. 防卫假想防卫假想,是指在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防卫假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一、问题之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日益注重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处于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以便使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现笔者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概念入手,揭示防卫过当的本质和法律特征,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责任及处理规则,阐述目前有关我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合理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二、防卫过当的历史沿革。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强度是否适当,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要;另一个方面是看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合理界限。

从逻辑上讲,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两个概念,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现行刑法(下简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单就防卫过当而言,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这说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高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将损害后果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害”,其本身是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至此,关于新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就是新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即可表述为:防卫行为明显不必要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如此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十几年里,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况很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是严重挫伤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浅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浅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浅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条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成为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别法侵害人伤亡的,别属于防卫过当,别负刑事责任。

”即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损害人伤亡的,别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西方刑法学者以“法益衡量说”作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牺牲较低的利益以挽救较高的利益;防卫过当则为挽救较低的利益而伤害了较高的利益,因此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给予公民爱护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并别允许公民任意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制止别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的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伤害后果,故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表明防卫过当具有某种犯罪构成,意味着对防卫过当的否定的政治和法律评价。

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是否。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法律赋予了公民一定的自卫权利。

然而,在自卫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过当,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公民才能实施防卫行为。

2. 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3.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防卫行为超过此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4. 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如致人重伤、死亡等。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防卫过当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赔偿损失:赔偿因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恢复原状:恢复因防卫过当行为被损坏的财产原状。

3. 责令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等。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因素。

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怎样的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是什么1、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与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防卫过当本意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防卫过当从宽处罚幅度:一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防卫的起因及罪过形式等情况确定减轻处罚的幅度,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较轻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

通说认为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

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

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防卫过当的防卫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防卫对象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都是“不法侵害者”,都可以成为正当防卫攻击的对象。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一般是指不法侵害者本人,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都是“不法侵害者”,都可以作为反击对象,但是物不能成为防卫对象。

因此,要制止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如果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则应以紧急避险来处理。

假如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又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侵害第三者,必须以明知为条件,即明知其为第三者而加经侵害,则构成故意犯罪;如果在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精神过度紧张,语将第三者当做不法侵害者,而对其行为者本人的正当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不法侵害者进行还击,则指给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刑法对于损害行为的方式、范围等没有作具体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者,可以直接剥夺其犯罪工具或者以暴力方法及威胁与暴力相结合的方法,夺取不法侵害者的财产、剥夺他的自由、致伤、致残,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只要明显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都是允许的。

在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时,只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就应当停止防卫。

据此,我们在探讨正当防卫对象条件时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动物侵害的防卫问题。

对来自动物的侵袭能否适用正当防卫进行反击,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其一,动物自行对被害人攻击时(如大熊猫在山林中攻击行人),因动物的动作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法律评价的对象,谈不上合法与非法,所以,此时对动物制止和损害时,只能适用紧急避险的理论和制度加以解释和解决;其二,当犯罪分子故意驱使动物对他人进行侵害时(如唤物咬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因为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人是人,动物仅仅是侵害人使用的工具。

防卫过当可以免于处罚吗

防卫过当可以免于处罚吗

防卫过当可以免于处罚吗防卫过当⼀般是指受害⼈遭受到侵害时采取防卫的⾏为,但防卫的⾏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施害者造成重⼤损害。

那么防卫过当可以免于处罚吗?防卫过当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为。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励公民更好地利⽤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其积极的意义。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的⼈⾝权利,即不法侵害⼈依法受刑法保护的⽣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不法侵害⼈具有双重⾝份,即是防卫对象,⼜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持对不法侵害⼈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还有他合法权益,⽽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为损害了不法侵害⼈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

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的⼀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是防卫⾏为明显超过了制⽌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损害。

⾸先,防卫过当的防卫⾏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考虑:第⼀,防卫⾏为⼤⼤超过了制⽌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第⼆,防卫强度⼤⼤超出了性质⼀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所采⽤的防卫⼿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来判断。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为造成了重⼤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损害”,是区分防卫⾏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的,不造成不法侵害⼈⼀定的损害,是不⾜以制⽌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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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

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既然防卫,就应出于防卫意图,它包括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

在意识上,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防卫意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防卫人面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产生防卫认识后,如果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动机,而是其它非法动机,其目的不是防卫目的,其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为了更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

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一、不法侵害之判断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强度,也会影响到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区分,因此准确地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显得很重要。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主体是司法者还是防卫人?也就是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不法侵害”是采用法庭事后认定的客观标准(以下简称为“客观说”)还是以防卫人的即时判断和合理相信为标准(以下简称为“主观说”)由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判断标准不同,最后得出的结果也将不同。

笔者认为,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应当由法庭事后依据客观标准予以确定,也就是说,立法者赋予防卫人一定的防卫权,但是也要求其承担起审慎判断是否的确存在不法侵害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不仅中国的规定如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奉行“客观说”。

德国、日本、瑞士、芬兰等国家都采用了客观标准,在这些国家的刑法条文中都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受到非法攻击或直接攻击之威胁”的语句表述,这里的“不法侵害”或者“攻击”只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防卫人主观想象的。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主观说”,比如《美国标准刑法典》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允许防卫者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如果是诚实、合理地相信存在足够严重的危险,而且诚实、合理地相信使用暴力是阻止危险所必须的。

”再如,加拿大也有类似规定,《加拿大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遭到不法攻击并在击退攻击过程中导致对方死亡或重伤是正当的,如果导致对方死亡或重伤是出于合理的担心(underreasonableapprehension);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没有其他办法免于死亡和重伤。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诚实、合理地相信”、“出于合理的担心”等都是依赖于防卫人的主观认识,而不是根据法庭的客观判断,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其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

应当承认,“主观说”和“客观说”各有利弊。

“主观说”赋予防卫人合理判断的自由,给予防卫人较大的主动权,有利于防卫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是显然将不法侵害者置于比较不利的地步,有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客观说”,一方面由于判断地位的中立性,判断标准比较客观,可以尽量避免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但是从另一方面,“客观说”对防卫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紧急情况下的防卫者立即作出专业人士经过仔细研究之后才能作出的对于不法侵害的精准判断,这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而且,从立法意图来说,不应该让防卫人陷入要么听任侵害发生,要么极有可能因防卫过当而犯罪的困境。

当然,“主观说”与“客观说”这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融合的,特别是通过其他概念的救济而达到接近的效果。

“主观说”可以使正当防卫包含假想防卫的情况,当然假想防卫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其中的意外事件可以被正当防卫所包含。

但是“主观说”中的“合理相信和合理判断”比较模糊,尽管行为人认为是合理相信,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裁定为“不合理”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而“客观说”显然不包括行为人合理相信和合理判断的不法侵害,在这种标准下,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但只要假想防卫者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属于意外事件,仍然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可以达到与正当防卫一样的效果。

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防卫过当采取的是“客观说”。

二、防卫过当应否规定免责情形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肯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只能是间接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第五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至于是否存在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的情况,理论界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这一法律规定予以了否定,认为意外事件与防卫过当根本是不相容的,因为防卫过当是有罪过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意外事件是无罪过的行为。

既然如此,怎么能让无罪过的意外事件负刑事责任呢?诚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而犯罪行为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特征,除了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外,行为人应该是有过错的,故意或者过失。

不难看出,这种主观过错的证明难度极大,因为刑法很多犯罪的客观表现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只能结合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方面才能进行辨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的客观表现可能完全一样,只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比如有人正在“撬门”,单纯凭借这一客观动作,很难判断这是什么行为。

如果他有盗窃他人财物故意,这一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如果他是想进门以后杀害仇人的,这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想实施强奸行为的,则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再比如“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辞侮辱、拉裤抠摸等不法侵害”究竟是侮辱、强制猥亵妇女的实行行为,还是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都是非常模糊的,必须要结合不法侵害人的主观方面来认定。

这里蕴涵的问题是,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有过错吗?如前所述,按照刑法规定,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不是由防卫人凭借着“合理相信”就可以判断的,而只能由法庭事后客观地予以评定。

这就无法排除这一情形: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对照不法侵害行为而言,的确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了,但是由于任何不法侵害在实际结束之前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很难由防卫人作出精确的判断,因此完全有可能存在着防卫人主观上无法判断的情形,亦即防卫人主观过错很难被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很多对不法侵害采用“客观说”的国家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免责条款,即使防卫过当,仍不负刑事责任。

如德国刑法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立法意旨是,行为人在此种特殊紧急情态之下,有超越其正常控制行为之可能,根据期待可能性原则,应容许阻却责任。

另外瑞士刑法第33条也规定:“正当防卫人由于可原谅的惶恐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的,不处罚。

”芬兰刑法第4章第4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防卫超过了自卫的限度(过度自卫),考虑到侵害的危险性和突发性以及其他情形,如果根据具体情况不可能合理地期待违法防卫者做出其他的行为,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韩国刑法第21条也规定:“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他不安状态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防卫过当阻却责任问题,我国台湾地区蔡墩铭先生对防卫过当阻却责任的要件从理论上作了论述:“过当防卫之阻却责任,须具备下列要件:1.须其行为当初具备正当防卫之要件;2.须其行为逾越必要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应从客观标准及依客观观察而定;3.须行为人未认识防卫行为之逾越,行为人为防卫时,须不知逾越必要程度,如其不知有过失时,仍应负责,即必其不知无过失时,始阻却责任。

例如行为人的恐怖、惊慌、兴奋、或狼狈之状态下所为之防卫,无法认识其行为逾越程度时,因无期待可能性,故可阻却责任。

”从以上规定以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防卫过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免责条款。

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对于不法侵害以及防卫程度的判断均采用较为严格的“客观说”,这种法庭的事后判断不可能在防卫人实施防卫时由法庭穿越时空地预先告知,一旦防卫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很有可能被法庭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按照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却很难证明防卫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对于防卫过当不仅要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还应当规定免责的情形,具体的条文可以这样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可能期待防卫人作出其他合法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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