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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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中发2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当前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强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

《办法》紧紧围绕中发22号文件和《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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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发布时间:2019-01-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委对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集团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八条集团执行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主体的人工成本总量调控模式。

集团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预算核准和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集团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中央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八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

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资委出台《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委出台《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资委出台《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央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改革。

2019年《办法》将在央企全面施行。

《办法》明确,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央企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3个环节决定。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引导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工资增长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关键词:央企工资 改革6 新闻资讯2019·2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共评选出278个项目和7名科技专家。

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人;国家自然科学奖38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7项;国家技术发明奖67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63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73项,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23项、二等奖148项;授予5名外籍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获奖名单包括:2018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通用项目)二等奖“地下工程穿越高速铁路的精细化控制技术及应用”、“寒区抗冰防滑功能型沥青路面应用技术与原位检测装置”、“长大跨桥梁安全诊断评估与区域精准探伤技术”、“重大工程结构安全服役的高韧性纤维混凝土制备与应用关键技术”4个项目;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通用项目)一等奖“复合地基理论、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1个,创新团队“清华大学工程结构创新团队”1个,二等奖“建筑固体废物资源化共性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异形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及应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控制关键技术及应用”、“大型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数据挖掘与安全评定关键技术”、“废旧混凝土再生利用关键技术及工程应用”、“超500米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关键技术”、“大型屋盖及围护体系抗风防灾理论、关键技术和工程应用”、“大跨度缆索承重桥梁抗风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超深与复杂地质条件混凝土防渗墙关键技术”、“严寒季冻区高速铁路毫米级变形标准下路基平稳性控制技术及应用”、“城市集中式再生水系统水质安全协同保障技术及应用”11个项目。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依据《XX 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收入分配关于政策,结合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企业在我公司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进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方案支配并进行有效监控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短期利润共享方案的现金奖励。

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确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所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职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职工薪酬预算保持全都。

第六条我公司依据本方法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七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全都。

第八条企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依照企业负责人、普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不同类别职工分类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本方法所称普通职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为参照,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企业进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一、总则
为了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工资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财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以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二、预算编制流程
1. 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相关部门的工资支出数据,分析和研究工资支出的变动情况,制定预算编制方案;
2. 预算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资支出数据,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3. 预算编制部门将工资总额预算报送给企业财务部门;
4. 企业财务部门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的预算报告;
5. 预算报告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正式执行。

三、预算执行和监控
1. 预算执行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预算报告中的工资支出指标,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资支出计划;
3. 财务部门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支出的异常情况;
4. 定期评估和分析工资支出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工资支出与企业经营情况相匹配。

四、责任与考核
1. 预算编制部门负责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根据预算报告进行工资支出的管理和执行,并对超支情况负责;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并提供相应的报表和数据分析。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2. 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应与本办法相补充和配合;
3.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处罚。

以上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工资
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XXX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多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解机制,调解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体系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依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顺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XXX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 增人、成建制转入职工工资应核增翘尾工资、经营者绩效 增长、上级单位批复的特别奖励等。
增人增资翘尾工资
• 增人翘尾工资=新职工月平均工资×新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工资发放月数)
• 增资翘尾工资=职工月平均增资×增资职工人数×(12-本 年度增资月数)
• 例1:某国有单位2012年8月份新引进大学生(8月份起薪 )5名,月均工资4800元;2012年7月份8人转正定级工资 月平均增加300元。试分别计算该单位核算2013年工资总 额基数时应单列增加的这两笔翘尾工资。
• 解:增人翘尾工资=4800×5×(12-5)=168000(元)
• 转正定级翘尾工资=300×8×(12-6)=14400(元)
链接2:《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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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 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 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 合确定。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为基础。 具体来说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就是上级(集团公司或国资 委)批复的工资总额清算额。
• 工资总额清算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考核分数÷100±工资总额单列值
工资总额单列值
• 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发上年度工资、成建制转入/转出职工工 资、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经营者绩效增长、上级单位批 复的特别奖励和其他符合国资委规定的项目等。
• 一次性补发上年度工资、成建制转出职工工资、不合理的 工资性支出应直接核减;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07.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适用于特殊行业或单位。

三、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依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经济运行规律,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2.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绩效;3.鼓励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学历和技能水平;4.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预算编制程序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商定编制任务书;2.收集编制资料和依据;3.制定总额预算分配方案;4.进行工资标准制定和编制;5.编制预算报表及解释说明,进行预算审核;6.企业领导签发预算。

四、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原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执行必须有依据,保障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预算执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3.预算执行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信息公开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企业预算公开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公示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不受外部影响和内部失误的影响。

五、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查。

(三)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当、预算执行不当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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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由中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

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分行业制定和发布工资增长调控线。

工资增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分别适用工资增长调控线上线、中线和下线。

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增长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基础上,按照效益导向原则和适用的调控线范围,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第十八条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及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等内容。

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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