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国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职务与职级制度、人事档案管理、人事考核、岗位聘任与聘用、选拔和培养人才、奖惩和劳务合同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贯彻公平、公开、竞争、激励的原则,尊重人的特点和人的权利,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注重创新和开放,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推动业务深度融合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编制第一节组织机构编制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制定组织机构编制计划,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需要,确保合理的科学结构,合理配置各级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合法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应公开透明,经备案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组织机构内部广大员工进行通报。
第二节编制与定编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状况,制定人员编制,并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业务需要和规模,合理配置各类人员,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和职权,科学设置每个岗位的编制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确保编制数量合理、结构合理、分配合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实行定编制,按照年度预算和工作需求进行核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调动、职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组织或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能上能下、相互配备、合理流动的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才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人才。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人才选拔考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招聘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录用结果应当及时向招聘考生公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公开、公正。
对于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鼓励其参加职称评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特点,适时组织内部竞聘,选拔人才担任一定职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工作经验,采取培养、聘任等方式,选拔并任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奖励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成绩和个人贡献,以及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级等形式。
奖励的选择应当公正、公平,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潜力的人才,给予培养、奖励等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依法选拔任用,激励干事创业,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注重德才兼备,尊重实绩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的招聘、录用与培训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选聘人员。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公开公示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经验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新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岗位素质,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组织性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人员的绩效与晋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晋升和职级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晋升和职级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科学、公正,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培训、培养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人员的奖惩与福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失职的人员予以惩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制度,提高人事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认的原则,保证人事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务规定第四条职务设置事业单位内设职务应参照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职务聘任事业单位的职务聘任应根据人员的岗位要求、资历和绩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聘任。
第六条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内,职务的任免、降职、升职等变动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职务职级事业单位内的职务应与相应的职级相匹配,确保相应职务的权责与职级相符。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入职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标准,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选拔,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需求。
第九条试用期管理事业单位应设立合理的试用期制度,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评估和培养,确保人员能够胜任所任岗位。
第十条奖惩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和职务调整。
第四章培训发展第十二条培训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人员进行持续的岗位培训,提升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职业发展事业单位应为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培训和晋升等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地位。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激励人员积极进取。
第十五条退休离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优秀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水平,保障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公正、追求卓越的原则,实行人员的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正评价、能上能下、公开交流、任人唯贤的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包括人事工作的组织、计划、编制、聘任、考核、奖惩、调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确立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职责,明确人事管理程序和权限,规范人事管理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招录、录用、考核、奖惩、调整等规定,与人事管理职责相关的事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对人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人事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发挥纪律监督的作用,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章人事工作组织和计划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人事计划,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结构和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人员需求,根据人员岗位类别、数量、专业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招聘和录用安排。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应当纳入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人员的录用和聘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加竞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提高人事工作效能,根据《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度,依法管理和运用人事资源,促进事业单位良好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立足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员工群众为宗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人事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相应的岗位,担负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事管理经验和素质,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机构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提高人事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能。
第三章人事管理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事管理,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任用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选拔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人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人事管理监督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对人事管理工作的评价,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组织和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人事管理和人才流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全额拨款部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人事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包括人员聘任、培训、考核、调动、奖惩等。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第八条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应当遵守资格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聘任制度,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鼓励人员学习和发展的机制,提供岗位培训、岗位轮岗等机会。
第五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制度,平等对待,公正评价。
第十三条人员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人员奖惩与调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惩处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员资格条件公开表格3. 人员聘任条件和程序表格4. 人员培训计划模板5. 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表格6. 人员奖惩申报表格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人事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事业单位指导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人事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正常运行;2: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人事计划和编制工作,确保人员数量适度、结构合理;3:开展人员招聘、录用、任用等工作,选拔和培养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合适人才;4:组织开展各类人事考核、评价、奖惩等工作,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5:负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6:组织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7:开展人事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8:解决员工的人事争议和申诉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录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应当依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人员录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招聘公告发布: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告、网站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2:笔试和面试:对招聘对象进行笔试和面试,评估其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3:考察调查:对通过笔试和面试的人员进行考察和调查,了解其个人品质和社会背景;4:综合评定:综合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三条在录用过程中,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不合理因素作为录用的条件。
:::第八章人事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推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具体的人事信息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和完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事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维护;2:实施人事数据的网络化和数据共享,提高信息的传递和利用效率;3:推行在线招聘、考试、评价等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4: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人事数据的隐私和机密性;5:推广和应用技术,提高人事决策和预测能力。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最新版】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作⼈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素质的事业单位⼯作⼈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事业单位⼈事管理,坚持党管⼲部、党管⼈才原则,全⾯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作⼈员实⾏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事管理⼯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作⼈员意见。
第⼆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案,应当报⼈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条事业单位新聘⽤⼯作⼈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按照下列程序进⾏:(⼀)制定公开招聘⽅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拟聘⼈员名单;(七)订⽴聘⽤合同,办理聘⽤⼿续。
第⼗条事业单位内部产⽣岗位⼈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制定竞聘上岗⽅案;(⼆)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拟聘⼈员名单;(六)办理聘任⼿续。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交流。
第四章聘⽤合同第⼗⼆条事业单位与⼯作⼈员订⽴的聘⽤合同,期限⼀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范文精简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秩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视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的政策。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设置与编制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制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岗位编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调整、奖惩、离退休等环节。
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分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招聘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行为。
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岗位的重要性、责任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和优化人员编制,优化岗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公众评价良好、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人事的权利,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事管理进行歧视或不当干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依法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人材选拔用人机制,加强人材培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聘任制度,推行岗位分类管理,实行职务与职级相对应的聘任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职称晋升和待遇分配政策。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干部管理,创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加强干部培训,健全干部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三重一大”责任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待遇管理制度,加强对工资总量和结构的管理,规范工资水平标准,完善津贴和奖励政策,创造公正透明的工资管理环境。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录用和考核原则,规范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分配,创造优秀公务员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风险隐患预警机制,加强人员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在人事管理中可能浮现的各种风险隐患。
第九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定编制数,并根据用人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公开招聘人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试用期制度,招聘合同应当明确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详细记载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记录、培训情况和荣誉称号等情况,并加强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做出晋升、晋级、转正、辞退等决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一: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文档的目的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进程。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编制管理(1)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调整。
(2)招聘和录用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招聘,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2.2 人事合同管理(1)人事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人员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
(2)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加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3 人事考核管理(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科学公正地进行绩效考核。
(2)考核结果应客观公正,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提高。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人事编制调整申请表2、人事合同模板3、绩效考核评价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的法令文件。
二:一、导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的详细政策文件,旨在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
文档内容详实,每个章节进行细化,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招聘管理(1)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人才竞争选拔原则。
(2)招聘程序应规范、透明,采取面试、笔试、考察等方式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公信力和实效性,改进人事管理制度、机制和办法,健全人事管理体系,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激励和保护人事人才。
第二章总干事第四条事业单位总干事是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全面组织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招聘要求,并按照程序进行招聘、考核、调配、奖惩等。
第四章人才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经过公示、面试、考核等程序,确保选拔的人员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培训和绩效考核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对人事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人事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六章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查询工作。
同时,保护人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人事信息。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贡献,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对优秀人才予以表彰奖励。
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岗位职责表;2、招聘要求;3、面试评分表;4、培训计划表;5、绩效考核指标表;6、人事档案整理流程图;7、奖励和处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定、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善于调动各类人材,激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材培养和选拔工作,提高人材使用效能,促进事业单位发展。
第五条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则,应当尊重人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落实国家性、地方性和部门性的人事政策,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材干、工作经验、学术造诣、职称资格等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选拔、录用、任用、考核、晋升、使用和奖惩管理。
.........【附件】1. 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3. 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4. 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5.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6. 人员考核评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人材选拔、录用、考核等各个环节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3. 学术自由:人材选拔过程中尊重人的学术观点和独立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4. 自愿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倡导员额人员主动申请、岗位适应,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 职称资格:根据人材在相应领域的学术造诣、工作经验和发表论文等来评定的专业职位。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人事管理流程图- 附件2: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 附件3: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 附件4: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 附件5: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6:人员考核评价表格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在依法选任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严格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人才优先、岗位导向的用人制度,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行使人事管理职权,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执法,防范和制止不正之风。
第五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作流程、经费管理、财务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断提升事业单位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用人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实行按需配置、因岗施策、顾全全局、因材施教的原则,依据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科学选聘、培养和使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工作成绩和学历。
同时应当坚持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评价与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合格人才。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工作人员时,应当实行单独考试、资格审核、综合面试、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注重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能力和实战经验。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工作人员时,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标准,制定考试、面试和综合面试的考核标准,按照面试成绩、答卷成绩、考核总分等因素来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面试考核时,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多名评委,对被考核人员做出综合评价。
面试人员应当保证公正、公开、公平,严格评分、排名,确保录用合格人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模板范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组织在人事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党的建设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持人民利益至上,合理确定和调整人员编制与职务职级,确保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人事机构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人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和保存员工的有关信息,并保障对档案的保密性。
第六条 人事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人才选拔和使用办法,推行人才评价制度,并定期组织人才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任管理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人才供给情况,结合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办法进行聘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形式、工作性质等因素,制定员工职务职级管理办法,并依法进行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定期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专业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为员工晋升提供依据。
第四章 奖惩管理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员工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制度,明确违纪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及时处理涉及员工利益的纠纷和矛盾。
第五章 辞退管理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件本涉及附件如下:1.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2. 人才选拔和使用办法3. 奖励办法4. 违纪违规处理制度5. 员工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6. 辞退处理程序第七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依法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为了实现职能目标而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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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
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
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
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