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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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和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和完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整合资源、综合执法、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深化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保障到位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将现有的执法监督局(所、总队、中心)统一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 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 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 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 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 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其规定监 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4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31•【文号】国人口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协调,细致工作,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李勇军联系电话:(010)82504788二○ ○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2号),经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能司(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

一、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司(厅),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设5个职能处(室):研究室、秘书处、文档处、政务信息处、信访处。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内重大决策的信息综合;起草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重要文件代拟稿和委内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及重要文件;编发《送阅件》、《调查与研究》等刊物;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

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消毒产品索证验证须知⼀.消毒产品概念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物指⽰物、化学指⽰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品。

(⼀)消毒剂:1.⽤于医疗卫⽣⽤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2.⽤于⽪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3.⽤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4.⽤于⽠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5.⽤于⽔消毒的消毒剂6.⽤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7.⽤于物体表⾯消毒的消毒剂8.⽤于空⽓消毒的消毒剂9.⽤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1.⽤于医疗器械、⽤品灭菌的灭菌器械2.⽤于医疗器械、⽤品消毒的消毒器械3.⽤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4.⽤于空⽓消毒的消毒器械5.⽤于⽔消毒的消毒器械6.⽤于物体表⾯消毒的消毒器械(三)⽣物指⽰物1.⽤于测定压⼒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物2.⽤于测定环氧⼄烷灭菌效果的指⽰物3.⽤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物4.⽤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物5.⽤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物(四)化学指⽰物1.⽤于测定压⼒蒸汽灭菌的指⽰物(包括指⽰卡、指⽰胶带、指⽰标签和BD试纸)2.⽤于测定环氧⼄烷灭菌的指⽰物(包括指⽰卡和指⽰标签)3.⽤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物(包括辐照强度指⽰卡和消毒效果指⽰卡)4.⽤于测定⼲热灭菌效果的指⽰物5.⽤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物6.⽤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物(五)灭菌包装物1.⽤于压⼒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2.⽤于环氧⼄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3⽤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六)卫⽣部规定的纳⼊消毒剂、消毒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消毒产品分类1.第⼀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于医疗器械的⾼⽔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肤黏膜消毒剂⽣物指⽰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物。

卫⽣安全评价报告效期:四年。

2.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20日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及所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2日“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前言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依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要求,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努力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是“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肩负的使命。

“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要求编制,阐明“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卫生计生监督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0•【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做好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可从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9月10日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我国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一)总目标。

通过对现有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进行整合及扩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和营养监测系统。

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信息,全面掌握我国居民营养状况、主要慢性病患病及相关影响因素的现况和变化趋势。

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相关数据共享平台与机制,实现数据深入分析与综合利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慢性病防控、营养改善及相关政策,评价防控工作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具体目标。

1.掌握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及不同性别居民主要食物和营养素摄入量、膳食结构现况及变化趋势。

了解不同食物营养成分的现况及变化趋势。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南府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2014〕53号),设立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南充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简称市中医药局)。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 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2. 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将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 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第八章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第一节妇幼卫生信息及信息管理系统一、妇幼卫生信息【妇幼卫生信息】广义的妇幼卫生信息是指与妇幼卫生工作直接相关联的各种社会经济信息、科学技术信息、文化教育信息以及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信息等。

狭义的妇幼卫生信息是反映与妇幼卫生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领域的各种活动发生、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的量化和抽象的数据、情报等。

具体来说包括健康与疾病,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卫生服务活动信息,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处置信息,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信息等。

妇幼卫生信息的种类:数据信息、文字信息、声音信息、图像信息妇幼卫生信息的特点:广泛性、普遍性、客观性、动态性、针对性、专业性、复杂性、可传递性妇幼卫生信息的来源:经常性资料、一时性资料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其意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是对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和相关信息活动的管理,是妇幼卫生工作中对信息的组织和控制过程,主旨是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

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和各级地方部门制定社会济发展和妇幼卫生计划的依据。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手段。

3.妇幼卫生信息是沟通相关各级组织,连接各项工作的纽带。

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该注意的问题:1、确保信息真实性。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卫生决策的成败;信息的真实性也关系到信息的价值,真实性越强,信息的利用价值越高。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最关键的是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他们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负责的精神。

另外对信息的处理不能凭主观臆想,应真实客观描述。

2、强调信息时效性。

信息处理的过程要经过收集、传递、加工整理,最后得以分析利用。

从收集信息到使用信息的时间越短,时效性越强。

只有及时掌握信息,才能使人们的主观认识跟上客观发展,才能做出迅速判断和正确决策,从而使工作具有主动性。

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首先要保证信息输送渠道的畅通,并不断提高和时刻保持信息工作的效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一、组成人员(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斌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王大方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杨云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宇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苏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刘金峰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孟群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宇东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党校党务副校长胡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局长李长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王硕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汉湘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玲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维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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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现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循序推进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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