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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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一、目的、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结算行为,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财会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青莲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二、银行账户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统一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归口管理,由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分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两类,原则上每间公司只能开立两个账户,收支各一个账户;收入专为一般结算账户,统一设置在各地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支出专户为基本结算账户,根据各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便利性确定。

第六条公司如需增开收入或支出等一般结算账户的,应报总部财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开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户

1、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公司,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进行沟通。

2、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资金部经理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3.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4.接到同意后,申请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应将总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与其他银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5.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印鉴使用

1.经批准后开设的账户,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将印鉴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资金部经理,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2.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必须按每个印章的具体管理人分开进行,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原印、管理人亲笔原始签名、开始使用管理日期。

第九条网上银行

1、各公司开户网上银行业务应报经总部财务中心同意后方能办理。

2、网上银行至少应设置3个控制节点——录入、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录入权限由出纳使用,审核权限由财务部经理使用,批准权限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使用。

3、网上银行的使用人员持有各自的唯一的用户证书和密码,避免一人同时持有或使用多个用户证书与密码的情况。使用人员收到用户证书与密码后,确认用户证书有效及密码密封完好,并妥善保管;使用人员不得将证书与密码交给其他未经正当授权的人员使用。

4、网上银行使用人员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更换密码,防止泄密。一旦发现或怀疑用户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或密码不当泄露等情况,使用人员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条银行账户停用

1、经总部财务中心批准同意停用的账户,,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

经批准,重新使用已停用账户。

2、停用的账户,管理权在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开立账户的公司行使印鉴管理权、相关票据管理权。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启用

1、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账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账户的启用。

2、停用账户的启用,必须以报告形式向总部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启用。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销户

1、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账户进行取消。销户需向总部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由方可进行。

2、在与银行办理完消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消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资金管理专员报送。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变更

1、变更是指银行账户的管理变更,包括印鉴管理人的变更、使用状况的重大变化、停用、启用、销户等。

2、印鉴管理人的变更必须按印鉴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使用状况的重大变化是指:

a)账户的封存(法院、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行为);

b)空头(包括任何原因或有无损失的空头);

c)其他变更。

4、停用、启用、销户均是指在总部财务中心批准下的行为。

5、发生以上变更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向资金部经理或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报表及档案管理

1、各公司需在第季初5日内向资金部经理报送“银行账户开户情况一览表”。

银行账户开户情况一览表

上报单位:截止日期:

填表人:财务部经理:

2、以上各种关于账户的资料必须列入财务档案管理范围,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银行结算

第十五条除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均须通过银行结算办理;公司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及托收承付等,办理以上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院职工。

第十六条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由财务处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各单位的同城或异地结算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签发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不适用转账支票的异地结算,由财务处通过银行信汇、电汇、票汇方式付款。办理信汇等业务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并在两周内及时清账,汇款手续费由汇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委托收款(同城或异地)。原则上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如确因业务需要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在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时,须由财务处同意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后办理。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取回托收单据,并在一周内归还托收单据,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各单位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时,必须事先做好预算,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在核定的预算内按计划进行支付,财务部门不受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

四、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部门经理的授权审批;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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