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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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1996年第6期)什么是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赖 金 良
编者按 赖金良同志的这篇文章,涉及到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现予发表,以期引起深入的讨论。
首先,在什么样的意义上,社会科学可以被称为是科学的?它在什么程度上,可以
应用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和方法论准则,或者,它由于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的何
种独特性,因而有着自身的具体要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如何坚持“客观性”而
又不陷于列宁所批评的“客观主义”?唯科学主义的“科学”概念,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
学排除在外,是不是严整的概念?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客观性(或者说科学性)问
题与价值和价值观的纠缠更为密切,很显然,在这里,从事实的确立、说明和解释的原
则到本质、规律的概括,都有评价的介入,研究者本人的价值态度也会对研究过程及
结果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怎样体现出真理观与价值观、事实判
断和价值判断的辩证统一?这种统一,是通过把事实归化于评价(或者相反,把价值看
作是事实性问题),还是在具体环节上相互渗透,并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研究者避
免个人偏见对保证科学的客观性无疑是必要和重要的,为了克服个人偏见,可供选择
的出路何在?是寄希望于人类普遍接受的抽象标准,或某种妥协、“约定”,还是从客观
的历史必然性中引伸出客观尺度,来避免主观随意性?
再就是社会科学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确实,在科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包括了自然科学从意识形态中独立出来这一过程,社会科学是否也必然要经历这
个过程?我们的一些同志,由于对“文革”中那种极“左”的做法,对某些时期中发生的
以长官意志、行政权力粗暴地干扰学术研究心有余悸,以致误把这种行政干预当作了
意识形态的普遍模式,希望通过摆脱这种梦魇以维护学术自由和研究的客观性。然而,“非意识形态化”是不是避免这种粗暴干预的正确途径?在当今这个存在着阶级、
存在着利益上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的世界上,有没有超脱于任何意识形态之上的社
会科学研究?例如,在以国际国内经济、政治、法律(如人权)、伦理道德、全球性问题等
为研究对象的各门社会科学,怎样避免任何意识形态立场?我们认为,这里需要的是
具体的分析: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是否只能是不相容的?在当今世界上并存的各种意
识形态中,有没有科学的与非科学的、进步的与落后(或反动)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之区分?这些代表了不同阶级、集团或民族利益乃至不同政治倾向的意识形态,是一
概地与科学性、客观性相反对,还是与科学有着各自不同的关系?进一步说,没有先进
的、科学的世界观(包括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导引,人们能否科学地把握社会历史
领域中的客观事实、本质联系和规律?
这类问题只能通过正常充分的讨论来解决。我们提倡具体的分析,更欢迎结合我们的社会科学(例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研究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深入的、有见地
的分析,以推动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
一
什么是社会科学?这是个有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当然,需要澄清的不是关于社会科学之研究对象的界定,而是关于社会科学之性质及其功能的界定。就像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一样,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一点应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迄今仍然面对着一种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学术环境,社会科学的性质定位问题,在中国学术界恐怕还不能说已经真正解决,而这个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功能及其前景的。
本文作者不是社会科学家,只是对哲学问题稍有兴趣而已。按照1980年出版的《辞海·哲学分册》,社会科学“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范畴”;1987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虽无“社会科学”这一专门条目,但在关于“科学”、“社会意识”、“意识形态”等条目的叙述中,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同样是极其明显的,例如,“社会科学考察社会过程和人们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及社会管理相联系,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又如,“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在一些哲学类的著作或教科书中,这种倾向往往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学说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给读者留下了一种似乎持之有故的印象。可是,据笔者所知,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唯物史观的有关论述中,虽然曾经多次提到意识形态的各种不同形式,诸如政治的、法律的观念以及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等,但从来没有提到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这说明唯物史观的创始人并没有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在19世纪的文献中,社会科学又称历史科学,即恩格斯所说的“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宗教、艺术等等这些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实际上,意识形态的各种不同形式属于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它们是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社会科学本身。尽管社会科学与特定的意识形态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关于政治、法律的思想观念,与研究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思想观念的政治学、法学,毕竟是有区别的,就像道德意识不同于道德学、宗教信仰不同于宗教学一样。忽视这种区别并把它们混淆起来,也许就是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的主要原因。
这种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倾向究竟始于何时,本人因未经查考而不敢妄加推断,但它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及其后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将近三十年间,一些意识形态论战,严重地冲击甚至于取代了严肃认真的、实事求是的社会科学研究。虽然自80年代以来,情况已开始逐渐好转,但时至今日,一些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和阐述
时,仍不能不优先考虑保持某种意识形态上的认同或心存顾忌。只要社会科学还处在“意识形态化”的雾谷之中,其发展前景是很难让人乐观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科学能否归类于意识形态?是否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本文的答案是否定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社会科学所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其研究对象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以及它们之间的现实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而其研究主体又是隶属于特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从这一点上说,对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教育、艺术、宗教等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过程的任何科学研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与特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相关,完全“非意识形态化”或“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不可能“非意识形态化”,那么“意识形态化”又有什么不对呢?显然,问题的这种提法是基于一种“要么非A要么是A”的思维方式,但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尤其是在考察像“社会科学”这类具有多重属性或性质的复杂事物时,我们没有必要按照上述思维模式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换句话说,“非意识形态化”的不可能性,决不能成为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理由。
有趣的是,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的做法,在国内学术界似乎只是一种约定俗成,而未见有什么实质性的论据或论证。作为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等相适应的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体现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带有阶级局限性的、片面的世界观,并认为意识形态歪曲了真实的人类历史,“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象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页)而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同上书,第4卷,第501页)其特点是把思想当做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本质来处理,“头脑中发生这一思想过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一思想过程的进行,这一事实,对这些人来说必然是没有意识到的,否则,全部意识形态就完结了”。(同上书,第250页)由此可见,唯物史观创始人在列举意识形态的不同形式时没有提到科学决非偶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意识形态往往被定义为一种由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用来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也有一些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世俗的宗教”。“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独特含义的概念。尽管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一种关于社会的意识(思想或观念),但并非所有关于社会的意识都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从来都是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阶级意识,它与科学知识是明显不同的。虽然从思维与存在、观念与现实的一般关系来看,意识形态也像科学一样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反映,但意识形态是按照特定阶级的价值尺度去描述或解释世界的,而科学则要求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去描述或解释世界。意识形态的核心原则是维护特定阶级的价值标准并使之普遍化,科学的核心原则是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联系及其规律性,它们之间的这一基本区别已足以表明,社会科学作为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归类于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的。
当然,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既非截然对立亦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联系、彼此渗透的。强调意识形态与社会科学的区别,并不意味着否认意识形态中包含有科学的因素,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中,有的科学因素较少一些,有的则较多一些,毫无科学性因素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