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现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2月22日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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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文件公告〔2012〕4号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以下统称“15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来源,生产产品名称、产销量、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综合利用资源比重,核算情况等事项)、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申请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一)提供或生产销售“156号文件”规定的劳务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1.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质标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2.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3.生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的证明文件;4.生产销售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行常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快来学习一下吧!一、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四、超税负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讨论,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连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的通知》(财税〔2023〕78号,以下称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税〔2023〕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73号,以下称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第一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爱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意"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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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效劳,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展审查:〔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展实地查验。
如需进展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操作指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简化程序、减轻负担、降低风险、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前,需要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资源综合利用明细项目详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纳税人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前,应先进行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资料同时作为减免税备案资料存档。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申请流程1.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持附件一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后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操作流程1.纸质资料流转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①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是否属于附件一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②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③《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附件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进行备案,并在《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中注明税收优惠资格起止时间。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政策解读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政策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6﹞28号【发文日期】2006-01-27【实施时间】2006-0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部分区县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尾矿石,以及将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砾石”后直接销售的,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纳税人直接从采矿单位购进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含采矿单位将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的”砾石”,下同)作为生产原料的,该尾矿石可以作为废渣,在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对纳税人除上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的尾矿石,不得作为废渣,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第一条中关于商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法规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关联知识: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符合哪些条件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符合哪些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为了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我国政府实施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减免措施,旨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但是,为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和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再利用和能源化利用,以及废弃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等。
企业应当拥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和设备,能够实施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此外,企业还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其次,企业需要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到环境与工程领域,企业需要取得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工程设计资质。
国家对不同类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不同的审批和核准机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三,企业应当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做好财务报表的准备工作。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核算,因此,企业需要拥有准确和完整的财务数据,并能够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企业还应具备通过财务审计的能力,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企业还需要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履行相关的报告和监管义务。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和环境发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报告。
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的监管和评估活动,配合政府进行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对税务事项进行申报和缴纳。
虽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再要求企业先行纳税,但企业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和缴纳。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单,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总之,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企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拥有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表准备工作,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以及按照规定对税务事项进行申报和缴纳。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
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2010年09月17日文章来源:中国纳税筹划网【字体:大中小】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这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一、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9]163号文件明确规定垃圾发电或供热中包括沼气。
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时间上从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仅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此基础上,[2009]163号文件扩大了内涵。
在计算公式上,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享受到商品的征税和退税优惠政策。
该政策旨在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并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下面将详细介绍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
即征即退政策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需求不足的背景下,被许多国家采取。
该政策可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从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撑。
这也是该政策得到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关注和实施的原因之一。
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包括对商品的征税和退税优惠。
商品的征税是指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税,在商品购买时即时征收一定的税款。
而商品的退税是指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可以根据一定的退税比例,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这样一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享受到即时的优惠,减轻了购买负担,增加了消费的积极性。
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
首先,该政策刺激了消费,增加了市场需求,促进了商品的销售。
消费者获得的税款退还也增加了他们的可支配收入,进一步提高了购买力。
其次,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小微企业通常生存环境较为艰难,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空间。
第三,即征即退政策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进而带动生产和就业,可以实现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然而,即征即退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即征即退政策可能导致税收的漏洞和滥用。
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虚报价格、虚增退税金额,造成损失。
其次,实施该政策需要较大的经济和财政支持。
税收的征收和退税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这可能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
最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商品可能不适用。
不同的行业和商品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需要更加差异化的政策支持。
为了解决即征即退政策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政策的监管和控制,严防税收漏洞和滥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有效防止相关问题的发生。
【答疑】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疑】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的需要
符合哪些条件?
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编辑:王威。
分享:资源综合利用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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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白敬伟财金白话财金
伙伴们,周一好!
今天,上周与大家分享即征即退的项目中,有一项是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内容,下面,具体说明一下有关要点: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其实,对这种资源综合利用,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在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另外,优惠政策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有100%、70%、50%、30%,这个在伙伴们开专用发票选择栏目时可以看到。
以下产品均属于即征即退的范围:
1、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2、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
3、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作为炼钢炉料
4、将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出纸浆、秸秆浆和纸等等。
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政策我国的即征即退政策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用于建设或发展项目时,对受征收人给予及时退还补偿款项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保护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土地征收程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政策的意义、实施过程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意义即征即退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即征即退政策有助于保障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对于征收土地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并确保补偿款能够及时发放到位。
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受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迅速获得相应的补偿款,有力地保护了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即征即退政策有助于加快土地征收程序。
在过去,土地征收需要经历繁琐的手续和较长的时间,给开发建设项目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然而,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使得征收程序得到了明确和规范,大大减少了征收的时间成本。
这不仅有利于项目的快速推进,也有助于节约社会资源。
最后,即征即退政策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土地需求也逐渐增加。
然而,如果土地征收程序过于复杂和缓慢,将给项目的实施带来很大困扰,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
而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有效缩短了征收时间,提高了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率,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过程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征收决策和程序的规范。
政府需要制定详细的征收决策程序,并公开透明地告知受征收人。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
政府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和受征收人的权益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金额。
第三,补偿款的及时发放。
政府需要尽快将补偿款支付给受征收人,并确保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征地后续服务的提供。
政府需要为受征收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包括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以降低征收对受征收人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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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
(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
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吗?
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优惠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资格备案,之后按照“入库减免退抵税”的征管规范规定,于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
税?
纳税人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如不符合78号文规定的技术标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应如何提供?
根据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即征即退退税事宜时,应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有关内容应根据文件要求逐项声明。
其中有关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容应列明: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其中有关环保目录的内容应列明: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其中有关危险废物的内容应列明: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五、如按照《目录》的规定,仅要求产品原料比例达到一定比重,其相关技术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如《目录》仅要求产品原料达到一定比例,且无明确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自主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检测报告。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