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分为下列四个地区: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指在设计民用建筑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这些通则指导着设计师在建筑设计中考虑到人们的居住和使用需求,同时也注重了建筑的安全、美观和环保等特性。
以下是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一些重点内容。
首先,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与实用性。
建筑的功能需符合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建筑物的各个空间在结构布局和功能上合理利用,以提供舒适和便利的使用体验。
例如,住宅中应提供合适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办公楼应具备合适的工作环境和相关设施等。
其次,民用建筑设计要注重安全与可靠性。
建筑物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来抵御地震、风雨等外部力量的影响,同时也需要保障建筑内的安全设施,如逃生通道、防火设施等。
此外,设计中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地质条件等,来合理选择建筑用材和构造方式。
第三,美观与合理的民用建筑设计。
建筑外观的美观性能够提升建筑的整体价值和形象,同时使人们更愿意接受和欣赏。
在外观设计上,应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性,在建筑的体量、色彩和材质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搭配和选择。
此外,室内设计应注重空间的布局和功能的协调,以提供一个美观、舒适和宜人的居住或工作环境。
第四,民用建筑设计要注重节能与环保。
设计师应在建筑方案设计中考虑到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负荷的要求,例如通过合理的建筑外墙、屋顶和窗户设计来降低能源消耗,通过使用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扩展性和适应性。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用途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建筑设计应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和适应性,以便未来根据需要进行改变和调整。
同时,建筑设计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使建筑更具包容性和普适性。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涵盖了功能性、安全性、美观性、节能环保性、可扩展性和适应性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通则有助于设计师在实践中做出合理、科学和创新的设计,以满足人们对于建筑的需求和期待,建造出更加优质和可持续发展的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总14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与流程,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舒适与实用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民用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各种设计要素的考虑因素以及设计流程中的各个阶段。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在民用建筑设计中,安全性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设计师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以及安全疏散系统等方面的因素。
合理的安全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实用性民用建筑要求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实用性也是设计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建筑物的各个功能区域应合理布局,满足用户的需求。
设计师还需要考虑到交通流线、材料选择以及空间利用的灵活性等方面。
2.3 舒适性舒适性是保证居住者或使用者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在设计中应考虑日照、通风、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素,以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或工作环境。
2.4 环境友好性民用建筑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设计师应选择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并考虑到建筑的可持续性。
通过合理的设计,可以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3. 设计要素3.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是建筑物的骨架,关乎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并依据力学原理进行计算和设计。
3.2 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和尺寸安排。
设计师需要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和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合理分配和组织空间,满足使用者在空间中的活动需要。
3.3 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在考虑建筑结构和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对室内空间进行装饰和布置的过程。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室内环境的美观性、舒适性以及功能性,通过充分利用光线、色彩和材料等元素,创造出具有独特风格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室内空间。
3.4 外立面设计外立面设计是建筑物的外观形象的体现,具有较高的审美要求。
设计师需要考虑到建筑风格、材料选择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因素,打造出富有特色和美观的外观形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民用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则和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涉及到众多方面,如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环境友好性等。
准确理解并遵守这些通则对于设计出高质量、安全可靠、符合人们需求的建筑至关重要。
2. 总体规划布局2.1 空间布局民用建筑的总体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空间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在设计过程中,应尽可能提供明亮、通风、宽敞的空间。
公共区域和私人区域应合理划分,避免混淆。
2.2 功能布局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进行布局。
例如,厨房和卫生间应尽量集中在同一区域,卧室和起居室应相对独立。
2.3 安全布局安全是民用建筑设计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应合理规划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紧急出口等。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如阳台、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建筑结构设计3.1 结构稳定性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抗震性。
设计师应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并采用适当的结构形式,以确保建筑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外部力量作用下的安全性。
3.2 建筑材料选用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是确保建筑质量的关键。
设计师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材料。
同时,应考虑材料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3.3 节能设计节能是目前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趋势。
设计师应尽可能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友好性设计4.1 自然光利用充分利用自然光可以提高建筑的舒适度并节约能源。
设计师应合理设置窗户、天窗等建筑构件,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4.2 水资源利用设计师应采用节水措施,如安装节水器具、回收和利用雨水等,以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4.3 绿化设计民用建筑应有适当的绿化设计,包括绿化植物的种植、景观造景等。
绿化不仅能改善空气质量,还能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5. 室内设计5.1 色彩和材质搭配在室内设计中,颜色和材质的搭配对于提升空间的美感和舒适性至关重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87)城设字第178号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建设部公告第32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327号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结束——
建设部公告第32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5.05.09
施行日期
2005.07.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327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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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解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活动,保障建筑结构健康、安全、环保的设计准则。
本通则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设计的编制和审核,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倒塌、坍塌等灾害性事故。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筑结构,确保其抗震性能和防火性能。
2.2 空间功能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
设计人员应按照建筑功能布局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使其各功能之间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便利性。
2.3 美观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追求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和谐,使其能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计人员应注意建筑色彩、材质、形状等方面的搭配,使建筑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要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工程力学原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保证建筑结构稳定可靠。
设计人员应合理选取结构材料、截面形状、连接方式等,提高建筑的抗震性和承载能力。
3.2 环境保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材料选择、能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3.3 使用安全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人员应关注建筑的通风、采光、防滑等问题,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和防火设施,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4 自然灾害防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灾害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计人员应注重防洪、防风、防雨等方面的设计,保障建筑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安全性。
4. 设计流程4.1 前期调研设计人员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土地利用条件、规划要求、环境气候特点等。
同时,还应与业主充分沟通,了解其功能需求和设计意向。
4.2 方案设计设计人员应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出多个方案设计方案,并与业主讨论,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设计从事者在设计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说明了在设计民用建筑时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包括建筑风格、功能布局、建筑结构、安全与环保等。
以下是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条:建筑风格
在设计民用建筑时,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与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的选择应考虑到当地文化背景、气候条件、材料可得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建筑的整体风格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条:功能布局
民用建筑的功能布局要合理、科学、便利。
在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包括室内空间分区、功能设置、人流路线等。
同时要注重人机工效学,提高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
第三条:建筑结构
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满足安全、稳定和经济的要求。
在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功能和底土状况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包括框架结构、承重墙结构、钢结构等。
同时要合理设计承重结构的布置和尺寸,确保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第四条:安全与环保
第五条:建筑美学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文化传承
第八条:人性化设计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说明了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诸多方面,包括建筑风格、功能布局、建筑结构、安全与环保等,旨在指导和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的实施,以创造安全、美观、环保、舒适的建筑空间。
民用建筑通则常用知识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点一、常用术语: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5、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6、建筑地基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7、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8、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9、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0、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1、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二、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1条)三、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3.1.2条)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四、设计使用年限分类:(3.2.1条)五、建筑高度的计算原则:(4.3.2条)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六、基地设计:(一)、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4.1.3条)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二)、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5条)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
JGJ50-2001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
GB50037-96
GB50368-2005
(2003年版)GD50096-2011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中小学校GBJ99-8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规范JGJ38-99
托儿所、规范JGJ3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40-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了JGJ58-2008
规范JGJ60-9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了JGJ67-2006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HGJ100-98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设计规范GB50038-200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
六、建筑物设计 6.1 平⾯布置 6.1.2 标准化、模数化是现代建筑设计的⼀条基本原则,针对⽬前在设计中的随意性和忽视建筑基本原理的倾向,特提出在平⾯布置中柱、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标准》GBJ 2的规定。
6.1.4 建筑的使⽤寿命长达⼏⼗年,甚⾄上百年,在设计时很难预料今后的变化,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在设计中强调平⾯布置的灵活性和弹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1,5 我国是多震区国家,对地震区建筑平⾯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要求。
6.2 层⾼和室内净⾼ 6.2.1 新增条⽂。
鉴于各类性质建筑的层⾼按使⽤要求有较⼤的不同,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的规定,应结合具体项⽬的使⽤功能、⼯艺要求并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2.2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款的内容。
本条款对室内净⾼计算⽅法作出规定。
除⼀般规定外,对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空间者,规定应按楼地⾯⾄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管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款的内容。
建筑物各类⽤房的室内净⾼按使⽤要求有较⼤的不同,不宜作统⼀的规定,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辅助⽤房、⾛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于2m的净⾼是考虑到⼈体站⽴和通⾏必要的⾼度和⼀定的视距。
国内外规范⼀般按此规定。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已作为重要的使⽤空间⼴泛应⽤于民⽤建筑,本节根据近年来的⼯程实践,在原条⽂的基础上,针对地下空间的使⽤功能、防⽔、防⽕三⽅⾯对原条⽂进⾏了补充。
6.3.1 本条为新增条⽂。
地下空间往往是综合开发利⽤,本款强调了各功能之间的协调性。
为了提⾼地下空间的利⽤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各类地下空间的连接提供条件。
由于在地下缺乏明确的参照系和⼈对地下空间的恐惧,特别强调地下空间布置应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充分考虑其对⼈的⼼理影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讲述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讲述1、名词解释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双道路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建筑控制线:法规或详规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建筑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总和×100%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注:主要反应用地的开发强度,建筑面积总和一般指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国内个别城市,根据当地情况建筑面积总和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
地面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100%地区总面积注:绿地率不同於绿地,覆盖率,绿地覆盖率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绿化。
居住区绿地面积计算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第11.0.2.4条的规定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上有覆土层是否计入绿地面积,各地区有不同规定。
应根据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来计算绿地面积。
日照标准:跟据建筑物处的气候区,城市的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计算起桌的建筑外高获得的日照时间。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别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间(h)≥2≥3≥1有效日照时间8~169~15带(h)日照时间计算底层窗台面起点日照标准日应符合下列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5.0.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应能获得冬至日≥3h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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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目录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6 停车空间……………………………………………………………………………………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4.2 建筑突出物…………………………………………………………………………………4.3建筑高度控制………………………………………………………………………………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5.1 建筑布局…………………………………………………………………………………5.2 通路…………………………………………………………………………………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 建筑物……………………………………………………………………6.1 平面布置…………………………………………………………………………………6.2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楼梯………………………………………………………………………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 墙身和变形缝………………………………………………………………………6.10 门窗………………………………………………………………………6.11 幕墙………………………………………………………………………6.12 楼地面………………………………………………………………………6.13 屋面和吊顶………………………………………………………………………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6.15 室内外装修………………………………………………………………………7 室内环境……………………………………………………………………7.1 采光…………………………………………………………………………………7.2 通风……………………………………………………………7.3 保温………………………………………………………………………………7.4 防热……………………………………………………………………………7.5 隔声………………………………………………………………………8 建筑设备………………………………………………………………8.1 给水和排水………………………………………………………………………………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1.总则1.0.1 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1.0.3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 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国策;5 建筑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 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的建筑。
2.0.4 综合建筑building complex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的建筑。
2.0.5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相应设施。
2.0.6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s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红线。
2.0.9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0容积率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又称用地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绿地率greening rate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12 日照标准standards of sunshine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冬至日或大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
2.0.13 层高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底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7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refuge storey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9 架空层stilted storey (subframing supported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
2.0.20 台阶step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
2.0.21坡道ramp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2 栏杆reiling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
2.0.23 楼梯stair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扶手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 幕墙curtain wall又称悬挂墙。
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
2.0.26 吊顶suspended ceiling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
2.0.27 管道井pipe shaft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的竖井。
2.0.28 烟道smoke uptake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29 通风道air relief shaft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0 装修fixtures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1 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采用天然采光的方法,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2 通风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3 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
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各类建筑:--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