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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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

二 、 体 实务 操 作 具
1 陈 秀 霞 诉 珲 春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不 予 认 定 .
职权 。因此 , 院在对 具体行政 行 为进 行 审查时原 则 工 伤 案 一 法 。 … 。
上仅 限于合法 性 审查 , 从 以上 五 个方 面进 行分 析 。 并
案 情 简介 : 0 5年 7月 1日 , 20 吉林 森 林 王 木 业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当时在 制定《 行政 诉讼 法 》 时为什 么要将行 政处
《 行政诉 讼法 》 5条规定“ 民法 院 审理行政 案 罚行 为的合 理 性 纳 入 司 法 审 查 的 范 围值 得 我 们 深 第 人 行 其 件 , 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进行 审查” 形 成 了区别 思 : 政处罚 具有 制裁 性 , 制裁 的严厉 程度仅 次 于 对 , 可 于 民事诉讼 和刑 事诉 讼 的行 政诉 讼 特有 原 则—— 合 刑 事处 罚 , 以说 对 公 民 的权 益 影 响 不 可小 觑 。在 处 法性 审查原则 , 立 了行政诉讼 中司法权 与行政权 的 我 国享有行 政处 罚权 的行 政 机关 颇 多 , 罚 种 类 比 确 处罚 数量 比较 巨大 , 得 行政处 罚成 为对我 使 基本界 限 。“ 合法 性审查原则 明确 了人 民法 院在行 政 较 繁 杂 , 社 审判 中的权 限范围 , 划清 了司法权与行 政权 的作用 领 国公 民权利 影 响最 大 、 会关 注 最 多 的行 政 领 域 之 加 域, 确立 了它作 为行政审判基 本原 则 的地 位 。C 全 国 一 ; 之 当时的大 多 法 律对 行 政 处 罚 的规 定 过 于原 ”1 ] 抽 导 极 人 大常委会 当年 在《 于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 讼 则 、 象 , 致行 政机 关 自由裁 量过 多 , 易 滥 用 行 因此无 论是 行政 机 关 还 是 法 院都 应 加 强 法( 草案 ) 的说 明》 > 对该 原则 的说 明是 :人 民法 院审 政处 罚权 , “ 对 这 一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控 制 , 来 作 为首 部 直 接 规 后 理行 政案件 , 对 具体 行政 行 为是 否合 法 进 行 审查 。 是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近日,郊区法院对因劳动主管部门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律意识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鼓舞了广大群众行政诉讼的信心。

而随着政务公开措施的落实,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逐渐树立起了“政府即服务”的观念,消除了对行政机关的畏惧的顾虑心理,从而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工伤事故多发。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工伤事故多则是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该区的地面企业大多数已改制为个体或私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之在安全设备、设施上投入较少,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危险区域不设防护栏,生产设备陈旧等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不少企业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无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职工缺少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工人大多为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配带劳保用品和酒后上岗等违章情况屡见不鲜。

三是劳动关系确认不清。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其为企业的职工,即其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合同。

但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者严重过剩,用人单位便千方百计规避管理,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但却很不规范,有的纯粹就是无效合同,而且许多劳动者一方面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迫于就业压力也不奢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因害怕“抵押金”干脆不签合同。

同时一些计件、计量形式取酬的工作岗位上,确实存在着劳动者家庭其他成员时常顶班或帮助共同劳动的情况,用人单位有的的确不知晓,也有的知道了没有明确反对,这些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难以确认。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梳理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研究报告和案例材料,以及对行政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获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调研过程首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立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了解。

然后,对多个地方法院进行了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最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三、调研结果与问题分析1. 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立案要求繁琐。

行政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和申请材料,对手续要求较多,增加了原告的负担。

(2)立案审查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立案程序的不统一。

(3)立案时限过长。

由于行政法院立案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导致立案时限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问题分析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案程序的规范性不高,行政法院的资源不足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

四、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简化立案要求。

行政法院应该明确立案申请材料的要求,合理简化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2)加强立案审查管理。

行政法院应建立统一的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增加立案人员和优化资源配置。

行政法院应增加立案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行政诉讼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发布时间:2015-09-21 17:53:41 浏览量:449自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用工制度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者就业选择更加多样化。

但用人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不规范,由此造成职工工伤事故多发、频发,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伤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广安市人社局仅2015年一季度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就高达31件次(其中行政复议4件次,一审16件次,二审10件次,省高院再审1件),行政诉讼比上年同期上升225%。

一、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广大用工单位和职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广泛和深入,特别是通过对《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大力学习、宣传,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愿意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目光短浅,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参保意识不强,加之目前工伤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一些投资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或者一些不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职工由于受眼前利益的影响,在未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之前,也不会对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进行投诉、举报。

一旦发生工伤而了解了职工受伤后的各项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时,往往用人单位因无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用而选择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以达到少赔或者不赔的目的。

也有个别受伤职工为了达到多要赔偿金的目的而走上复议诉讼途经。

3.工伤认定情形过于条式化、原则化,而工伤情形却是复杂多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工伤认定情形、3种视同工伤情形和3种不予认定情形。

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情形远不止这些。

对于工伤认定的部门来说,要依据这几种情形来对应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

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X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的调研报告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相关法律的配会并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依法行政的呼声愈来愈高,行政行为就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本文通过对2015年陇川县法院受理的8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探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体情况2015年,陇川县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件,审结8件。

在我院受理的8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4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2件。

在案件类型上,8件案件中涉及民政行政登记的4件,土地登记行政撤销1件,土地行政征收1件,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2件。

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4件,败诉率为50%o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涉及县民政局的民政行政登记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100%»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1,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我院败诉的4件行政案件中,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行政行为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流于形式,审查不严,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而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例如在李木苗诉陇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李木苗的身份被他人盗用,错发结婚证, 从而引发诉讼争议。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谑查取证。

PQS深律网-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 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工伤调研报告

工伤调研报告

工伤调研报告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到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它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为了了解工伤的现状和原因,笔者进行了一次工伤调研。

调研对象为某市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该企业拥有较高的人员规模和劳动强度。

通过抽样方式,共调查了100名工人。

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概述。

首先,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工伤问题在该企业中是比较普遍的。

参与调查的100名工人中,有近半数的工人曾经或正在经历工伤。

其中,上班期间扭伤或拉伤占比最高,其次是摔伤和被机械设备伤害。

其次,调查发现有几个主要原因导致了工伤的发生。

首先是劳动过程中缺乏防护措施,比如工作区域没有安全标示、缺乏适当的防护装备等。

其次是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人疲劳,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缺乏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也是导致工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调研结果也显示,该企业在预防和处理工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虽然企业有一些基本的安全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比如,某些工作区域的安全标示不够明显,工人的防护装备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配备和使用。

其次,在发生工伤后,企业的处理方式相对缓慢,工人的治疗和赔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基于以上的调研结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提高工伤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别是对新员工,应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比如,在工作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伤处理机制。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应及时提供紧急救助,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医疗和治疗服务。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起健全的赔偿制度,合理、及时地处理工人的赔偿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企业工伤调研报告

企业工伤调研报告

企业工伤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侵害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为了解我国企业工伤情况,本次调研旨在详细了解工伤发生的原因、频率和严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1000份问卷,覆盖了不同行业的企业。

问卷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情况、工伤原因、工伤事故频率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工伤发生情况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企业中有60%曾发生过工伤事故,其中30%的企业反映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工伤原因分析对于工伤事故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为因素,占比达到了50%。

其中包括操作不当、安全意识淡漠等。

其他原因包括设备故障、劳动强度过大等。

3. 工伤事故频率和严重程度调研结果显示,工伤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与企业的行业类型密切相关。

高危行业,如建筑、采矿和制造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较高;而服务行业和办公行业的工伤事故较少且较轻微。

4. 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一些安全管理措施,如提供个人防护用具、组织安全培训等。

然而,仍有一部分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缺乏安全意识、未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等。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提高安全意识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工作安全的重视程度。

2. 加强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3. 加强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工伤事故。

4. 加强行业管理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高危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制定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的安全发展。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企业工伤情况,并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4-8-21 8:38:30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9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9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9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第一篇: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根据我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措施不力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

我院积极保护环境权益,严格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篇:关于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报告近年来,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未给予合理补偿、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等问题。

我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合法公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三篇:关于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赔偿款、工伤认定争议等情形。

我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积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篇: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恶意批准违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建设许可等问题。

我院严格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

第五篇:关于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教育部门不公正处理学位申请、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我院积极推动学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重视教育公平和学术诚信,维护学生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六篇: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卫生健康部门违规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违法罚款等问题。

我院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不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等问题。

我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法规,保障公民合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

第八篇:关于个人资料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报告个人资料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机关单位未按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等问题。

工伤争议纠纷调研报告

工伤争议纠纷调研报告

工伤争议纠纷调研报告工伤争议纠纷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争议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了解当前工伤争议纠纷的发生情况及原因,本次调研共对100名工伤争议纠纷当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10个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入访谈。

本次调研旨在为解决工伤争议纠纷问题提供参考。

二、调研结果分析1. 工伤争议纠纷的发生原因调查显示,工伤争议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伤认定不公正,造成了工伤争议;二是劳动者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工伤纠纷的发生;三是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的问题,导致工伤发生;四是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未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工伤争议纠纷解决的现状调查显示,目前工伤争议纠纷的解决主要途径包括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和经济赔偿协商。

然而,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解决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而自行协商解决又经常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

三、调研结论1. 加强工伤认定的公正性为了减少工伤争议纠纷的发生,有必要加强工伤认定的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工伤认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建议建立专门的工伤认定机构,确保工伤认定的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

2.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了减少工伤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排查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完善工伤预防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

3. 完善工伤争议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工伤争议纠纷,需要建立一套既公正又高效的工伤争议解决机制。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法庭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工伤争议,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可以加强工会组织的力量,为工伤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

四、建议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对工伤争议纠纷解决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工伤认定的监管,确保认定公正。

2. 提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3. 建立专门的工伤争议解决机构,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以职工集体出游意外受伤为例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一点思考——以职工集体出游意外受伤为例

判 决后 , 制 药公 司不服 , 向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提 起上 诉 。该 院
伤、 右 颞骨乳 突骨折 、 右 脑脊 液耳漏 、 右 鼓膜 穿孔 、 右 耳混 合性耳 经开庭 审 理,认 为本 案 民事 争议 部分适 宜协 调解 决 。经多 次协 聋、 右侧颞 骨骨 折 、 左 侧颞 叶脑挫 裂伤 。与制 药 公司签订旅 游合 调, 在制 药公 司 已经支 付 张某 部 分医疗 费用和 工 资的情况 下, 双 同的齐 之风旅行 社 因此 赔偿 张某 2 3 0 0 0元 。 同年 l 2月 l 4日, 张 方当成 了和解 , 协商减 免制药 公 司的部分 工伤赔 付 , 具 体数额 与
伤 认定 纠纷 。


据以讨 论 的案例
( 一) 基本案 情 原告张 某系某 制药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制药 公 司) 的职工 。
2 0 0 9 年7 月l 8日, 张某在制 药公司组 织的云 台 山旅游 活动中 ( 旅 会保 障局作 出的工伤 认 定决定 。 游 费用 制药 公司负担 ) , 不慎摔 倒 , 造 成颅 脑受伤 、 左 颓叶脑 挫裂
二、 相 关问题 的法律适 用及 理由
( 一) 本案 的法律 适用 本 案系职 工 因在单 位组织 的旅 游活 动中 受伤而 引发 的工伤
民事赔 偿的起诉 。同年 6 月l 0日, 区人 力资源 和社 会保障 局 以 认 定行政 案件 , 争议 焦点之 一是张某参 加制药 公司组 织的旅游活 人 民法院裁 定张某受伤 案适用工 伤认定程 序为 由, 决定恢复 张某 动 是否属 于工 作原 因。 笔 者认 为, 制药 公司组 织的旅 游活 动是该 的工伤认 定程序 。 同月 2 3日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作 出被 诉 公司 为了激励 员工努 力工 作 、 提高工 作绩 效 、 增强 员工凝 聚力而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行政诉讼实训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实训案件分析报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张某,被告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某因不服被告对其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件起因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在某市某公司工作,因工作原因受伤。

张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20年2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张某不服该决定,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2. 被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二)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三、案件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故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程序违法问题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程序合法。

被告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证等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问题本案中,被告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足以证明张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三)合法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

被告在作出决定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所受伤害进行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五、实训心得体会通过本次行政诉讼实训案件,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方面:1. 行政诉讼程序严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2.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依法履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4. 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三)从处理方式来看,调解率年年上升,但总体调解率仍然很低随着近几年法院调解工作强度的加大,调解率年年稳中有升。

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只有1件,占案件总数的2.6%,2009年调解处理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7.5%,2010年调解结案1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7.3%,2011年调解结案14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9.2%。

但综观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比例,还远远低于一审平均83%的民事案件调解率。

(四)从案件的纠纷内容上来看,常常包括劳动争议的众多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因为劳动关系牵涉到的内容很多,一个案件中,劳动者可能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要求单位缴纳社保、支付工伤费用、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单一要求某项内容的并不多。

在我们的统计中,确定案由所依据的都是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但并不是唯一的焦点问题。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同时,榆林市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上和操作上的问题:(一)非法分包关系中劳动关系的确认非法分包多发生在煤矿采掘、建筑施工行业,劳动者在受伤后,多起诉发包方要求确认其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违法发包的情况下,此文件直接确认了发包人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将承包方置之度外,承包方与劳动者的关系以及承包方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处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自不必说,但发包人、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此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一、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作为能够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门槛之一,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再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可以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并作出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专业职能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行使。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与是否认定为工伤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进行审理。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必然矛盾,第一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二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形。

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处理等程序,最短耗时也在半年以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发文字号】津高法[2005]16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9.09【实施日期】200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津高法〔2005〕164号 2005年9月9日)为了依法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召集有关法院进行专题座谈,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第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的人从补齐材料之日起)60日内不予受理,且不予答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超出60日未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起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为第三人,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第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应当通知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职工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直系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直系亲属的,通知所属工会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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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4785字法院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调研报告
工伤认定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协调难,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笔者试从近几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对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提出相关建议。

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主要特点
1、农民工是受工伤伤害的主要人群。

农民工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只能从事建筑、制造等体力工作,而这些行业正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行业。

此外,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极易借故推卸责任从而引发纠纷。

2、“三工一劳”中,工作原因是影响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

“三工”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三工”要求是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一个重要标准。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容易判断,工作原因问题成为当事人双方及工伤认定机关争议的焦点。

判断是否因工产生,除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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