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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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1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通知

陕西省2011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通知

陕西省2011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通知关于报送2011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有关人事代理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安排,现就2011年度我省社会人才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教学岗位上,人事档案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已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列入本评审范围。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择优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上报材料三、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业务条件1、申报者须获得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至少有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3、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含20年,下同)以上;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⑵本科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⑶具有硕士学位并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⑷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填表说明

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填表说明

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填表说明为规范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现就一些栏目填写说明如下:一、《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封面】“单位”栏,以学校公章的规范全称填写;“任教学科”栏,填“小学(初中、高中)××学科(只能填申报学科)”;“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栏,填“×级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栏,填“×级教师”。

【第1页】第3行“教龄:栏,用2015年减去开始任教年限,减去间断年限(不计算教龄年限);“学段”栏,填“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第5行“最高学位及授予时间”栏,只能是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填:“×年×月×日被授予××学位”;第11行“现任教师职称(职务)”栏填“×级教师”;“取得时间”: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授予(批准)时间”填;“聘任期限”栏填“首次被聘任时间至2017年12月”。

第12行“取得教师资格证种类及专业”栏分上下两行填“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

”第15行只填获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劳模、名师、优秀班主任”等综合奖励情况;“教学类或论文类”获奖不在此栏填写。

【第2页】“初中以上学习经历”栏,填“从初中到现在所有的学历(包括脱产、函授)等学历进修经历,其中:起止时间以毕业证为准,学校栏填“在××学校上初中、在××学校上高中(普高或职高)、在××学校参加××专业函授本科或专科(自考)学习”;毕业时间:以证书下端盖章日期为准。

肄业、结业证书不予认可。

“工作经历”栏填“从参加工作起至2015年7月,应随时间和工作单位的变化分段填写”,“承担主要工作任务”栏填“主要从事的某一学科教学,例:初中××教学”;“进修情况”栏,按起止时间填工作期间参加短期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或其他培训等经历,学历教育经历不在此栏填写。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011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各县区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教育厅陕人发(2005)43号、44号,咸阳市人事局咸阳市教育局咸政人发(2006)132号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担任中学一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一直在教学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达到规定数量的论文发表或交流,通过公开课教学考核,学生、教师、校委会评议优秀率达标,职称计算机按规定考试合格,本单位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到2009年底不到退休年龄的一线教师,均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忠诚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教师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申报晋升教师职务,须持有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持学历证明者不能申报,非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者不能申报),且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相同或相近。

1、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后取本科学历的,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的,须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省级标准化高中(重点高中)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

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核定的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二组织形式与程序第五条凡申报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职务)评审推荐权限,分学段、学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第九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采用说课的方式进行,其中备课60分钟,说课15分钟,答辩5分钟。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顺序、课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评委根据说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由说课答辩成绩和教案评价成绩组成。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完整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完整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姓名:xxx工作单位: xxx赤岩镇中心学校单位类别:小学申报学科:语文现任职称:二级教师申报职称:一级教师填表时间:2015年10月3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填写。

2.单位类别根据本人所在单位性质按“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选填。

3.本表主要由单位组织填写,基本情况等栏目也可由教师本人填写。

4.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表,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工整、清楚。

5.如内容较多,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一、基本情况二、个人简历三、教学情况四、教学能力、水平、效果等教学评价五、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工作情况六、教科研情况七、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教师情况八、任现职以来指导课外活动情况九、个人总结十、学校推荐意见(包括公示意见)十一、县(区)级部门呈报意见十二、市(厅、局)级部门呈报意见·8·十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评价情况十四、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议意见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十六、省(市、县)级人社部门审批意见各种证件复印件粘贴页2、所有证件复印件要和基本情况栏目填写的相一致,纸张大小要等同于粘贴页。

3、各证件复印件必须有学校单位审核人签字及公章。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思想品德端正、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陕西中小学教师评职称新规1

陕西中小学教师评职称新规1

2018年我国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

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篇一: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20xx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响水镇韭菜沟小学20xx年3月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一、总则(一)该《细则》制定的依据是《陕西省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该《细则》。

(三)以下所有量化考核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时间。

二、量化标准(分值)(一)思想政治1、学年度考核全是合格的赋基本分8分,获得一次以上优秀的另加2分。

2、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赋10、8、6、4、1分。

3、个人获国家、省、市、县(区)、校级其它奖项的,分别赋4、3、2、1、0.1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4、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只以最高一个档次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奖,进行重复赋分,累计计算。

(二)教育教学1、所带班级获省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省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5分,获市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4分,获县(区)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县(区)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3分,获校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校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1分,(先进团支部在同一级别上赋同级别分值一半);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以最高分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同一人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2、获得省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6、5、4、2分;获得市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5、4、3、1分;获得县(区)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4、3、1、0.5分;获得校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2、1、0.1分;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获奖以最高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不重复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分别设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

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本届执行评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科教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有关精神和省教育厅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现将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评议推荐等相关工作。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基本条件(一)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有关系列职称评审规定条件(任现职年限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的在岗在职人员,可按程序申请晋升或转评相应职称资格。

(二)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月计算至满年满月止。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三)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二、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一)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86号)的规定实施评审工作。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姓名:
任教学科: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专业
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填写。

2、本表主要由单位组织填写,基本情况等栏目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填写。

3、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表,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工整、清楚。

4、如内容较多,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一、基本情况
二、个人简历
三、教学情况
四、教学水平、水平、效果等教学评价
五、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工作情况
六、教科研情况
注:论文或著作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的,请在备注栏内说明。

七、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教师情况
八、任现职以来指导课外活动情况
九、个人总结
十、学校推荐意见(包括公示意见)
十一、县(区)级部门呈报意见
十二、市(厅、局)级部门呈报意见
十三、教育教学水平测试答辩的评价情况
十四、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议意见
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十六、教育教学水平测试答辩的评价情况
各种证件复印件粘贴页
注:1、要求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按上述顺序依次粘贴。

2、所有证件复印件和基本情况栏目填写的相一致,纸张要小于粘贴页。

3、各证件复印件必须有学校单位审核人签字及公章。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陕教师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办〔2013〕1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这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过渡(一)人员范围。

凡2013年4月1日(含)后在编在册(包括在岗、未聘或离岗)的具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教研人员、教育技术人员、教师(指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下同),均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按照审批权限将其本人现职称资格直接对应登记为新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以下将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的人员简称为“被登记人”)。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等专(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岗受聘教师,采取自愿原则参与直接过渡;具有各级各类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在岗受聘教师需按照职称评审程序经个人申请后履行职称转评(换)手续,不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直接过渡范围。

(二)等级对应关系。

见《通知》附件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

(三)工作程序。

1.被登记人填写并向所在学校(单位)提交统一制式的《陕西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一式三份,采取手工填写的必须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要求字迹端正、清晰,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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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

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

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

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

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

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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