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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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核心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服务至上、科学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可以对物业开展管理、维修维护、安全防范等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转,保持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2、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解决问题;3、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4、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清洁卫生、绿化环境等;5、出具真实、准确的物业费收费账单,确保物业费使用透明。

第三章物业费和费用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费是业主为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物业费的金额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周期支付。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提高物业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费的收费账单应当真实、准确、明细化,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消防设施和防盗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监督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投诉,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诉。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0.03.31【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推进南昌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和社会安定,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五个大点的具体内容。

一、物业管理责任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3.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物业安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4.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二、物业费用管理1.规范物业费用的收取、调整和使用2.明确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3.规定物业费用的缴纳义务和时限4.强调物业费用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5.规定物业费用的监督和使用结果的公示三、物业安全管理1.强化物业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3.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防火、防盗和防灾等方面的职责4.推行物业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5.加强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四、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明确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责任2.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要求3.推动小区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升级4.明确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时间和方式5.规定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则五、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2.推行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3.明确物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总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细化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责任和要求,为促进南昌市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社区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依据。

同时,本条例还加强了物业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为维护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本条例将有助于推动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的维护、养护责任与费用划分:(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专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依据附件三规定计算,每月据实分摊收取;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准,((((四) 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 安全保卫费(六) 办公费;(七) 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 法定税金;(九) 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十) 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 %计取利润)。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昌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化,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政府制定了《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保养,保障住户正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清洁、安全和优质的居住环境。

2. 商业物业服务商业物业服务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商业用途的物业管理,旨在为商户和租户提供便捷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设施的正常运营。

3. 工业物业服务工业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业用途的物业管理,包括对厂房、设备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维护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安全。

2. 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机构要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

3. 提供公共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等服务,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4. 纠纷调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物业纠纷。

四、居民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问题。

2. 企业的权利企业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维护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3. 居民和企业的义务居民和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遵守社区公约,不扰乱社区秩序。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旨在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五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业主权益保护、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安全与消防管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正文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融合。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治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品质。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二、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按时付费物业服务的权利,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决策,并享有公平公正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3. 业主有权享受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并有权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4.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5. 业主有权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小区内的事务和问题。

三、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提高物业费用。

2. 必要时,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预收物业费的方式,但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式应向业主公示,并应接受业主监督。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物业费的合规使用和公正分配。

四、安全与消防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道路、楼栋、公共设施等的安全状况。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江西省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建立起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业主的权益。

2. 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不同,江西省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2.1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维修、清洁、照明等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钱。

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元的标准收取;-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 办公楼宇: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

2.2 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是指为了监督、协调和管理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每户住宅:按照建筑面积的3%收取;- 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宇:按照建筑面积的5%收取。

2.3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是指为了维修和更新小区内公共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1%至2%缴纳。

3.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正,江西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3.2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信息向业主公示,确保业主能够了解收费情况并进行监督。

3.3 定期公开报告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情况报告,包括收费金额、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等,确保公开透明。

3.4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收费异议和投诉,确保及时解决问题并回应业主关切。

4. 执法监督江西省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执法监督,确保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法收费,不得超出规定收费标准。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治理(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治理第四章物业治理效劳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 ?等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

本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物价、公安、环境保卫、民政、都市治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治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治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治理,标准行业效劳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鞭策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效劳,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区,应当组织整治改造,逐步推行物业治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的其他权利。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费、能耗费等多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2.1 基础管理费第三条基础管理费由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月10元。

2.2 维修基金第四条维修基金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日常维修与设备更新。

2.3 公共设施设备费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3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2.4 能耗费第六条能耗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实际能耗情况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代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明细及计算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月统计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妥善使用收费资金,用于小区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指将住宅小区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交由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低价务必费用,用于维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费: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能耗费:指业主按照各自实际能耗情况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能耗支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人员职责、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等方面。

一、物业服务内容1.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两大类。

2.基础服务包括:(1)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保持小区环境卫生清洁。

(2)维修小区的建筑及公共设施,保障小区安全。

(3)管理小区停车场、门禁系统、公共场所等,保障小区安全。

(4)提供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基础服务。

3.增值服务包括:(1)提供安全巡查、社区服务、维修服务等增值服务。

(2)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洗车、修鞋等服务。

二、物业人员职责1.物业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人员要对小区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

3.物业人员要负责维护小区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4.物业人员要积极开展业主服务工作,解决业主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1.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2.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应该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3.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对于规范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公司应该按照标准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业主和居民也应该积极参与物业服务的评价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有序的环境。

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

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

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
《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随着南昌城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房项目陆续建成,吸引了众多购房者的关注。

然而,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他们可能并不立即入住新房,而是选择先进行投资或者等待适当的时机再入住。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于未入住新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开始产生了疑问。

针对这个问题,南昌市政府于近期出台了《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对未入住新房的物业费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定,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暂时不入住新房,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暂停收取物业费的服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未入住新房,购房者仍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点进行物业费的支付,因为物业公司需要对该房产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另外,根据《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一旦购房者学位房滞留,物业费则需要按照市区相同物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

此外,对于部分高端小区来说,购房者即使暂时不入住,物业费的收取也是一个比较灵活的问题。

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灵活地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物业费缴纳方案。

总的来说,南昌市政府出台的《南昌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个有益的政策。

购房者可以在未入住新房的情况下,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安排,同时也能够保证新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得到有效地维护。

希望在未来,针对房产市场中的各种问题,南昌市政府还能够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为购房者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更多的机会。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第4页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接上页]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一)预售的,在申请《》前;(二)现房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三十日前;(三)非出售的,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

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南昌物业费收取标准

南昌物业费收取标准

南昌物业费收取标准南昌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物业管理也成为了社区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管理水平,因此必须合理制定和执行。

南昌市物业费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物业费的项目和标准。

南昌市规定的物业费项目一般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绿化维护费等。

其中,物业管理费是最基本的收费项目,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来计算,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水电费则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清洁费和绿化维护费则是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其次,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按季度或半年支付。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同时,南昌市也鼓励居民使用电子支付或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物业费的缴纳,以方便管理和减少现金流通。

再次,物业费的调整机制。

南昌市规定,物业费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小区的实际情况、物业服务的提升和维护成本的变化等因素。

同时,物业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执行。

最后,物业费的使用和公开透明。

南昌市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管理服务,并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总的来说,南昌市对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物业费的使用不透明、调整不合理等。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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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1-02 11:35:41 作者:admin来源:
洪府厅发[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建设厅《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项目评定,年度审验”的动态管理。

对既有多层又有高层的住宅小区,应按相对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收费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登记、申报手续。

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书面协议的,按签定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事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自用部分按照使用用途确定物业类型,并按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包销商)对购房业主已承诺免缴物业管理费的,其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包销商)承担缴纳;未售出或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已交钥匙)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入住手续(已交钥匙),无论是否入住使用都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补贴。

第七条、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于物业管理成本费用较高难于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或者补偿,但不得因此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亏损不得由以后年度的物管收费弥补。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封闭,有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
24小时看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停车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管理企业与业主另行协商约定。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

凡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待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九条、小区园林绿化用水、美化亮化公共照明用电、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一楼电梯起始点的住户不应承担电梯运行费,二楼以上电梯运行费,由物管企业与业主协商决定是否区分分摊。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物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向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付。

对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利用物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但上级政府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入住或装修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之业主,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装修垃圾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清运,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确定服务等级,要推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制度。

要通过现场察看、成本认定、价格听证等程序充分听取业主和物管企业的意见。

收费标准要在小区内公示后方可正式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管企业要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栏。

收费公示栏应在管理区域进口处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财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对各住宅的收支及成本费用要分别记帐核算。

每年不少一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它价格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有权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昌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洪价房字[2000]12号)同时废止。

其它物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体规定由南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南昌市物业服务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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