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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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为学校筹集事业资金;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预算编制中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出现预算赤字,确保年度预算收支的总体平衡;
3.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制定学校各项经济分配政策,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6.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进行财经决策提供依据;
7.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校级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管理制度,包括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财务规章制度;
2.编制和调整并贯彻执行校级预算和全校综合预算;
3.集中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等;
4.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5.统一调度全校的货币资金;
6.统一管理外汇;
7. 统一管理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酬金和各种补贴等;
8.统一决策和管理对外投资、入股、参股等活动;
9.统一协调外部财务关系,包括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单位的关系;
10.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11.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院(系)、处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2.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3.有权自主使用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
4.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五条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或代表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行之有效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我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校级领导或代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权限职能。
我校原则上不得在校级各职能部门中设置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已经设置的基本建设财务、设备处财务、后勤财务、产业办财务等财务机构,和已经设置财务机构的院(系)财务一样,属于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由财务处统一领导,
并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我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主管会计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人员,实行钱帐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校内各级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统一委派和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体现学校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我校预算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学校综合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包括校级和所属各级)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它反映学校的总体收支和综合财力,是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我校预算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校级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校一级能够掌握、支配和安排的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等;支出方面主要指由校级财务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
第三层次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预算;二是具有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
目经费,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实行预算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
2.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人的增长,又要充分测算各项收人实现的可能性,保证预算收入的稳妥;
3.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综合预算和校级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各二级核算院(系)、处应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财务处在深人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逐项核定,然后提出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再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四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