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_[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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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5]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昌图县住建委: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文件,我站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文件第二、三条之规定,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其费率依照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取。

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确定。

二、原规费中的工伤保险核定方法仍保持不变。

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凭证不得作为原规费工伤保险的核定依据。

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费中工伤保险取费系数的核定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规费项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变。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3月20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4]8号一、综合性问题: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费:每年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0.1%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2.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并在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退还。

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4. 安全文明施工罚款: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以上是辽宁省目前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取费标准,具体费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实施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和罚款缴纳。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 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 年)配套使用。

凡2006 年7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请在附件中下载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州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大造价字【2006】8号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造价字【2006】8号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文件大造价字[ 2006 ]8号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均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凡文发之日未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关于印发《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问题1.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数量发生变化问题: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做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

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分部分项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

2.关于工程量清单暂估量问题: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应由发包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暂估量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量进行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数量进行结算。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

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6.15【实施日期】2009.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介绍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介绍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综合性问题(一)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已按此文件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3.我省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方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自行确定费率,在招投标工程的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非招投标工程在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人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金计算问题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又调整为10%、9%,对于实行增值税后的在建工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金的计取应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税金。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大,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发电机使用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定额总消耗量进行比较,其差额部分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在招投标工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增加系数;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或实际发生计入该项费用。

附加税费税费率表注:以上计税费基数均为应纳税额。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辽住建发[2009]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

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

辽宁省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1、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2、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3、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按核定的企业规费计取4、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

5、本费用中的利润属竞争性费用。

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辽宁省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规费计取标准辽宁省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各项规费的计取标准。

规费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向社会收取的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关的费用。

规费的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因此,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注重公平公正,合理适度,依法合规。

一、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公平公正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任何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合理适度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适度,避免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透明公开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原则。

1.市场调节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避免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扭曲影响。

2.改革创新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应当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

3.社会稳定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应当注重社会稳定和市场预期,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风险防范原则。

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应当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三、规费计取标准的具体制定和调整程序。

1.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和调整规费计取标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

2.政府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规费计取标准的具体数额,确保合理适度。

3.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及时调整。

四、加强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1.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规费计取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规费计取标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综合性问题: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结算会议纪要

结算会议纪要

结算会议纪要xxxx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综合性问题(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备案的问题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7号)精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考虑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指数及10%风险因素和材料价格指数及5%的风险因素等。

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主体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招标控制价的备案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二)关于人工费等价格调整的问题1.20xx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如何执行建设工程人工费的动态管理?按照《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已经包含了辽住建[2010]36号文件上调的每工日5元,因此调整人工费是由定额人工费加上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每工日上调8元做为调整人工费指数的基数。

其中《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市政人工费指数。

2.20xx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如何调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20xx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2%和5%基础上加5.5%,即调整后系数为7.5%和10.5%。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 [2004]76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 [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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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6]30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制订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1式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

第九条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
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
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费标准
序号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上限 (%)
人工费为基数税费前造价为基数
1 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 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为基数的 1.2-1.5‰
3
社会保障
费养老保险20 2.6
4 失业保险 2 0.26
5 医疗保险8 1.04
6 生育保险 1 0.13
7 工伤保险 1 0.13
8 住房公积金10 1.3
9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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