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金融市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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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中美两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其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三个方面,来浅析中美市场的对比研究。

关键字中美金融背景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法律

目录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1页

1.1中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1.2美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第二章法律的维持……………………………………………5页

2.1中国金融法律体系………………………………………5页

2.2美国金融法律体系………………………………………6页

第三章金融机构体系………………………………………7页

3.1中国金融机构体系………………………………………7页

3.2美国金融机构体系………………………………………11页

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和美联储………………………………20页

附录A……………………………………………………………24页

附录B……………………………………………………………25页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

要对中美金融市场进行对比研究,首先我们来看各自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

中国

就理论而言,中国金融市场从有借贷关系的那天起已近存在了,尽管是不完全和不规范的!时至今日,中国银行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具体的说:中国金融市场萌芽于建国初期。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人民胜利拆实公债,出现了一级市场,开创了中国融资的先河。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强烈的资金需求。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

美国

1551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MUSCOV股份公司,最早的股票投资者是喜欢探险的伦敦商人。

但西方的股票和证券交易所最早却产生于1611年的荷兰,英国和法国也在较早时候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较晚建立起来的美国股票市场却是对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投

资最有典型意义的,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近200年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

到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萌芽于18世纪末,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这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几乎纯粹是一个投机市场,华尔街的交易具有很强的掠夺性,当时美国政府的腐败也助长了当时股票市场的操纵和掠夺。此时,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

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一时期,从经济方面看,美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中心。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仍是一个投机占主流的市场,但投资思想初步已得到发展。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的

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从1954年至今

此时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以1958

年长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在美国股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普通股的股利收入为标志,成长投资一度成为主流的投资思想。

这一时期,价值投资思想与成长投资思想逐步融合,现代价值投资思想破茧而出,1990年代被动投资开始大行其道。

综上所述:就中美金融市场的背景而言,美国金融市场具有全球的带动性,它的产生不像中国具有较深的本国历史传承色彩。

第二章法律的维持

维持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必须要有适当的条款现值和要求,俗话说:五规矩不成方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中美限制金融法律条款的具体法规。

中国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

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金融法的地位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一是具有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重要功能。二是具有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的重要职能。

美国

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Wall street)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方向。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也一向是新兴国家和效仿的对象。

美国早期混业制度向分业制度的转变

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金融制度的特点。20世纪前,美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迟缓,且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进入20世纪以后,新兴的金融机构如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公司等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即中央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而建立起来,标志着美国现代金融制度开始确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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