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性质分类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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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分类标准

水的分类标准

水的分类标准水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它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根据其来源、性质和用途等不同特点,水可以被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对水的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水的多样性。

首先,根据水的来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自然水和人工水两大类。

自然水是指地球上自然形成的水,包括海洋、河流、湖泊、冰川等。

人工水则是指人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水,如自来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水等。

自然水和人工水在来源和形成过程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在使用和管理上也有着不同的考量和要求。

其次,根据水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淡水和咸水两大类。

淡水是指盐度较低的水,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而咸水则是指盐度较高的水,主要为海洋水。

淡水和咸水在化学成分和生物适应性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对于人类生活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此外,根据水的用途,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饮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水等多种类型。

饮用水是指符合人体饮用标准的水,工业用水则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的水,农业灌溉水则是指用于农田灌溉和农作物生长的水。

不同类型的水在处理和利用上都有着特定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其安全和有效利用。

总的来说,水的分类标准是多样且复杂的,它涉及到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水的分类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污染。

同时,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测,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水是生命之源,它的分类和利用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认识和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希望本文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水的分类标准,引起大家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视和关注。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用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建立供水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消防用水量标准

消防用水量标准
A.一般车间:25升/人·班,Kh=2.5 ~3.0 B.高温车间:35升/人·班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1
Bq/L
生产用水量标准
1)计算方法
按万元产值用水量表示 按单位产品的产量计算用水量 按每台设备每天用水量计算
2)影响因素
生产工艺的性质、生产过程 设备的型式、材质 生产用水使用的方法,如:循环、循序、直流。
工业企业职工生活用水量及淋浴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量由车间的性质而定 1)职工生活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有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的次数;②一次灭 火用水量。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水量=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 其他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等有专门的课程 (建筑给水排水)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与气候、生活习惯、土壤、路 面性质等因素有关。 1)浇洒道路:1~1.5 L/m2·次,每日浇洒2~ 3次(南方取上限,北方取下限) 2)浇洒绿地:1.5~2.0 L/d·m2

用水性质对照表

用水性质对照表

A居民生活用水A0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A010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上水A0102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下水A0103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卫生间上下水A0104特困A0105锅炉供水A0106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用水(无污水费)A0107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用水(工业排污)A02居民生活用水/公寓A0201居民生活用水/公寓/学生公寓A0202居民生活用水/公寓/社区,老年公寓A03居民生活用水/水站A04居民生活用水/总表差A05居民生活用水/社区个体幼儿园B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B01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B0101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行政事业机关B0102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政府B0103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部队B0104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B010401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大学B010402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中学B010403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小学B010404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公厕B010405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学校B0105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医院B010501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医院/三甲以上B010502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医院/三甲以下B010503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医院/个体诊所B010504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医院/其他B0106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幼儿园B0107企事业机关团体/事业/老年公寓B02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B0201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轻工B0202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重工B0203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化工B0204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制药B0205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电力B0206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热力B0207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非供热期锅炉B0208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其他B0209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热电B0210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企业(不收污水费)B0211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电机B0212企事业机关团体/企业/办公室污水超标B03企事业机关团体/环卫B0301企事业机关团体/环卫/环卫B0302企事业机关团体/环卫/园林绿化B0303企事业机关团体/环卫/公厕(不收费)B04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B0401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消防B0402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B040201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出租B040202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航运B040203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公交B040204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铁路B040205企事业机关团体/消防交通/交通/其他C商服C01商服/百货C02商服/仓买C03商服/食杂店C04商服/商店C05商服/批发C06商服/商贸C07商服/服务中介C08商服/银行保险C09商服/电信C10商服/食品加工C11商服/超市C12商服/保险C13商服/商服(不收污水费)C14商服/商服(收污水费)D宾馆餐饮业D01宾馆餐饮业/宾馆饭店D0101宾馆餐饮业/宾馆饭店/宾馆D010101宾馆餐饮业/宾馆饭店/宾馆/三星级以上D010102宾馆餐饮业/宾馆饭店/宾馆/三星级以下D010103宾馆餐饮业/宾馆饭店/宾馆(污水超标)D0102宾馆餐饮业/酒店D0103宾馆餐饮业/饭店D0104宾馆餐饮业/食品加工D0105宾馆餐饮业/餐饮(不收污水费)D02宾馆餐饮业/旅店D0201宾馆餐饮业/旅店/招待所D0202宾馆餐饮业/旅店/旅店D0203宾馆餐饮业/旅店/培训中心D03宾馆餐饮业/干洗业D0301宾馆餐饮业/干洗业/洗衣店D0302宾馆餐饮业/干洗业/干洗店D04宾馆餐饮业/水冲厕所E特业E01特业/洗浴业E0101特业/洗浴业/洗浴E0102特业/洗浴业/浴池E02特业/洗车业E0201特业/洗车业/汽车E0202特业/洗车业/洗染制品E03特业/以水为原料行业E0301特业/以水为原料行业/饮料E0302特业/以水为原料行业/酒业加工E04特业/娱乐业E0401特业/娱乐业/夜总会E0402特业/娱乐业/电影院E0403特业/娱乐业/健身房E0404特业/娱乐业/水上娱乐业E05特业/美容业E0501特业/美容业/美发E050101特业/美容业/美发/大E050102特业/美容业/美发/中E050103特业/美容业/美发/小E050104特业/美容业/美发/美容美发E0502特业/美容业/美容院E06特业/基建用水E07生活特业2E08特业/特业(不收污水费)F高档洗浴F01高档洗浴2F02高档洗浴/高档洗浴业。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我国供水价格体系

(三)有偿阶段(1979—1991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价制度的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 1982 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城乡工 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 1985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 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 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 费。”文件还对水费标准的核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文件的颁布 使我国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低标准收费和不收费,进入了有偿供水、 核算成本、分类收费、按量收费的新阶段,对水价向商品化方向发 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文件还对各部门在水利工程水费中的管 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工作开始全面展开。 198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国家拥有 水资源的产权,同时在法律上也明确了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的规定。
此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步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以及逐 步推广阶梯式水价。 国务院于 2004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 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首次提出把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 再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作为一个有机的水价 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对水资源从开发、利用、治 理到配置、保护和节约各个环节的水价的各个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 的部署。 2006 年 4 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 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三类,推行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特种用水实行计 量计价,此外还要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 发改委于2010年底出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并于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用水标准在不同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用水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包括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指标、化学指标、毒理学和细菌学指标等方面。

2.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这是指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水,其水质应符合的要求。

不同的工业用水水质要求不同,例如锅炉用水中要求水中的总硬度、溶解氧和其他物质的含量符合一定的标准。

3. 农业用水标准:这是指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的要求。

农业用水是用水量最大的行业之一,因此农业用水的水质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非常大。

4. 渔业用水标准:这是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的要求。

渔业用水的水质要求较高,因为水中的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到鱼类的生长和繁殖。

总之,国家用水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不同类型的用水标准不同,但都要求水质符合相应的卫生和质量要求。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深井回灌用水
为防止地面沉降通过深井回灌到地下的用水
4.4.3
其他用水
除4.4.1
5 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本 标 准 分 类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门 类
大 类
居民家庭用水
-
-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 用 水 分 类 标 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consum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城镇用水量预测

第二节城镇用水量预测

(5)水厂自用水、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2、不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 包括工矿企业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自备水,河湖为保护环境需要的各种 用水,保证航运要求的用水,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业。
二、城镇用水量预测的重要性
设计用水量的大小决定着整个给水系统中取水、净水、调 节构筑物的大小、加压设备的规模以及管网系统的规格。
资料为依据,以今后用水趋势、经济条件、人口变化、
水资源情况、政策导向等为条件。
(1)人均综合指标法 人均综合指标——指城镇每日的总供水量除以用水人口所 得到的人均用水量。城市的性质和产业结构是影响人均综 合指标的主要因素。 关键:合理确定城镇规划期内人均用水量标准,根据《城 镇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和经验确定。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量指标(万m3(km2· d))
区 域 城 市 规 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二 三
1.0~1.6
0.8~1.2 0.6~1.0
0.8~1.4
0.6~1.0 0.5~0.8
0.6~1.0
0.4~0.7 0.3~0.6
0.4~0.8
0.3~0.6 0.25~0.5
——摘自《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cap· d)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180~270 140~210 160~250 120~190 140~230 100~170 一 140~200 110~160 120~180 90~140 100~160 70~120 二 140~180 110~150 120~160 90~130 100~140 70~110 三

《政府供水管理细则》

《政府供水管理细则》

《政府供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

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三条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源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2、挖砂、取土、采矿、爆破、放牧等其他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3、旅游、野浴、垂钓等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武汉市水价分类及构成表

武汉市水价分类及构成表
水价分类依据:武价商字【1999】101号文;武价函【2001】196号文;
武价商字【2002】124号文;武价函【2003】104号文。
用水量构成
分类编号
分类
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水
1
居民
居民生活用水
2
公共生活
公共消防火警;公共绿化(不含公园)、环境卫生;普通中小学、学校集体宿舍、学生公寓、孤儿院及社会福利院等
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照明、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
11
建筑建材
建筑材料开采;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等
12
生化化工
化学原料及制品、生物制品、原药及制剂、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
13
纺织印染
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加工、印染等
14
造纸印刷
造纸、印刷及纸制品、印刷品生产等
15
20
金融保险
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证券以及保险机构等
五、特种行业用水
21
娱乐
各类卡拉OK歌舞厅、游艺厅、游乐园、度假村、酒吧、茶馆等综合性娱乐场所;桑拿浴、美容等保健场所
说明:居民生活用水1—2号;行政事业用水3—6号;
工业用水7—16号; 经营服务用水17—20号;
特种行业用水21号。
18
商业
各类批发、零售贸易业;物资仓储、中转;废品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
19
服务业
宾馆、旅游饭店;招待所、旅店、旅行社、餐饮;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公证、咨询、广告;房地产、修理、旅游;浴池、游泳池、洗染、美发、整烫、摄影、扩印;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勘察、监理、评估、律师、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经营性中介机构

营业中心用水性质行业分类暂行标准

营业中心用水性质行业分类暂行标准

用水性质 行业分类 居民 福利院(敬老 一、居民 院)用水 生活用水 学校 公共用水 行业分类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 孤儿院、敬老院及社会福利院、部队家属区等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中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普通中小学、学校集体宿舍、学生公寓、 公共消防火警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外地政府机关驻肥办事处、国外政府驻肥机构、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文 行政事业单位 二、行政 化、新闻机构团体、公园等行政事业单位 事业用水 部队 军事机关、营房驻地、军用机场、军事院校及军事后勤留守处等 医疗卫生单位 社区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医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能源 原油、液化气、原煤、天燃气开采及加工;发电及蒸气、暖气生产等 采矿冶金 金属、非金属矿开采、选矿、冶炼及烧结;金属压延及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 锅炉、原动机、金属加工、通用设备、农林牧副渔、地质、医疗、文化、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专用设 机械 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 电气电子 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照明、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 建筑建材 建筑材料开采;及其制品生产、混凝土加工等 三、工业 生化化工 化学原料及制品、生物制品、原药及制剂、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 用水 纺织印染 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加工、印染等 造纸印刷 造纸、印刷及纸制品、印刷品生产等 食品、烟、酒、糖、糕点等副食品,蔬菜、果品、饮料、纯净水、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屠宰、冷冻、城 食品饮料 市公交、种植养殖业等 日常生活用品、陶瓷用品、竹木、藤、棕、草制品、家具、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制品、烟花爆竹、童车、 其它 玩具等制造工业; 商业 各类批发、零售贸易业;物资仓储、中转;废品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 宾馆、旅游饭店;招待所、旅店、旅行社、餐饮、普通浴池;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公证、 四、经营 咨询、广告;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修理、旅游、游乐园;足浴、健身馆、茶楼、咖啡厅、网吧、游泳池、 服务业 服务用水 美发、洗染、摄影、扩印;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勘察、监理、评估、律师、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经营性中 介机构 金融保险 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证券以及保险机构等 工程施工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璜等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用水 五、特种 娱乐业 各类KTV、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棋牌室等综合性娱乐场所; 行业用水 洗车 各类洗车场所 洗浴 各类休闲洗浴、水疗、沐浴、桑拿浴等场所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皮革制品制造业、毛皮鞣制及制品业、羽毛(绒)制品加工业的用水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业和竹、藤、金属、塑料家具制造业的用水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其他公共服务业的用水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理发美容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殡葬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用水
4.2.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用水
各类批发业、零售业和商业经纪等的用水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医药制造业用水
C
27
4.3.12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9]6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9]6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号)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

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

四、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4元。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

六、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上述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

用水性质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用水性质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洗车 洗浴
行业分类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
孤儿院、敬老院及社会福利院、部队家属区等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中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普通中小学、学校集体宿舍、学生公寓、 公共消防火警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外地政府机关驻肥办事处、国外政府驻肥机构、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 文化、新闻机构团体、公园等行政事业单位
设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 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照明、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
建筑材料开采;及其制品生产、混凝土加工等 化学原料及制品、生物制品、原药及制剂、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
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加工、印染等 造纸、印刷及纸制品、印刷品生产等 食品、烟、酒、糖、糕点等副食品,蔬菜、果品、饮料、纯净水、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屠宰、冷冻、
营性中介机构 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证券以及保险机构等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璜等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用水 各类KTV、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棋牌室等综合性娱乐场所;
各类洗车场所 各类休闲洗浴、水疗、沐浴、桑拿浴等场所
营业中心用水性质行业分类暂行标准
用水性质 一、居民生
活用水 二、行政事
业用水
三、工业用 水
四、经营服 务用水
五、特种行 业用水
行业分类 居民
福利院(敬 老院)用水
学校 公共用水 行政事业单
位 部队 医疗卫生单 能源 采矿冶金机械电气电子 建建材 生化化工 纺织印染 造纸印刷
食品饮料
其它
商业
服务业
金融保险 工程施工 娱乐业
军事机关、营房驻地、军用机场、军事院校及军事后勤留守处等 社区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医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原油、液化气、原煤、天燃气开采及加工;发电及蒸气、暖气生产等 金属、非金属矿开采、选矿、冶炼及烧结;金属压延及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 锅炉、原动机、金属加工、通用设备、农林牧副渔、地质、医疗、文化、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专用

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40-1999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 1999-06-04实施CJ40—1999说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

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CJ19-87《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标准予以确认,新编号为CJ40—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CJ4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 1999-06-04实施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工业企业用水管理和水量计量工作。

1工业用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的各部门,在工业生产过程(或期间)中,制造、加工、冷却、空调、洗涤、锅炉等处使用的水及厂内职工生活用水的总称。

2工业用水水源与分类2.1 工业用水水源工业生产过程所用全部淡水(或包括部分海水)的引取来源,称为工业用水水源。

2.2 工业用水水源分类2.2.1 地表水地表水包括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水(如江、河、湖、水库等水)。

2.2.2 地下水地下水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如潜水、承压水、岩溶水、裂隙水等)。

2.2.3 自来水由城市给水管网系统供给的水。

2.2.4 城市污水回用水经过处理达到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又回用到工业生产上来的那部分城市污水。

2.2.5 海水沿诲城市的一些工业用做冷却水水源或为其他目的所取的那部分海水(注:城市污水回用水与海水是水源的一部分,但目前对这两种水暂不考核,不计在取水量之内,只注明使用水量以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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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中介机构 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证券以及保险机构等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璜等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用水 各类KTV、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棋牌室等综合性娱乐场所;
各类洗车场所 各类休闲洗浴、水疗、沐浴、桑拿浴等场所
营业中心用水性质行业分类暂行标准
用水性质 一、居民生
活用水 二、行政事
业用水
三、工业用 水
四、经营服 务用水
五、特种行 业用水
行业分类 居民
福利院(敬 老院)用水
学校 公共用水 行政事业单
位 部队 医疗卫生单 能源 采矿冶金
机械
电气电子 建筑建材 生化化工 纺织印染 造纸印刷
食品饮料
其它
商业Leabharlann 服务业金融保险 工程施工 娱乐业
洗车 洗浴
行业分类说明 居民生活用水
孤儿院、敬老院及社会福利院、部队家属区等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中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普通中小学、学校集体宿舍、学生公寓、 公共消防火警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外地政府机关驻肥办事处、国外政府驻肥机构、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 文化、新闻机构团体、公园等行政事业单位
城市公交、种植养殖业等 日常生活用品、陶瓷用品、竹木、藤、棕、草制品、家具、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制品、烟花爆竹、童车
、玩具等制造工业; 各类批发、零售贸易业;物资仓储、中转;废品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 宾馆、旅游饭店;招待所、旅店、旅行社、餐饮、普通浴池;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公证 、咨询、广告;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修理、旅游、游乐园;足浴、健身馆、茶楼、咖啡厅、网吧、游泳 池、美发、洗染、摄影、扩印;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勘察、监理、评估、律师、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经
设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 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照明、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
建筑材料开采;及其制品生产、混凝土加工等 化学原料及制品、生物制品、原药及制剂、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
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加工、印染等 造纸、印刷及纸制品、印刷品生产等 食品、烟、酒、糖、糕点等副食品,蔬菜、果品、饮料、纯净水、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屠宰、冷冻、
军事机关、营房驻地、军用机场、军事院校及军事后勤留守处等 社区卫生所、卫生服务站、医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原油、液化气、原煤、天燃气开采及加工;发电及蒸气、暖气生产等 金属、非金属矿开采、选矿、冶炼及烧结;金属压延及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 锅炉、原动机、金属加工、通用设备、农林牧副渔、地质、医疗、文化、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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