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廉政监察员制度
廉政监察员制度廉政监察员制度XXXX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本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在审判和执行部门及其他庭室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二条廉政监察员由各审判和执行部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推举,经纪检监察部门考核后报院党组任命。
第三条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廉政监察员的权利义务(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三)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四)廉政监察员应当协助或参与本院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工作。
(五)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勤监督员管理制度
廉勤监督员管理制度廉洁监督员是监督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违反党纪国法的一项重要职能。
廉洁监督员管理制度,是一种动态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可以有效地提高廉洁监督员的管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一、廉洁监督员的基本职责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实履行职责。
2、严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监督。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客观。
4、认真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
5、认真记录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二、廉洁监督员的选拔与管理1、选拔原则(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认同和支持。
(4)脱产培训并通过考核。
2、管理办法(1)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更新监督员的知识和工作技能。
(2)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重视廉洁监督员个人成长,调整任命,激励他们为党和国家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4)建立廉洁监督员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人才、惩戒不良行为。
三、廉洁监督员的工作流程1、任务分配廉洁监督员的工作任务由上级领导分配,根据工作的性质、范围和重要性,对任务进行详细的说明,明确要求和时间限制。
2、信息收集廉洁监督员秉承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收集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包括上级领导的批示、文件材料、群众的举报、检查考核等信息。
3、调查核实廉洁监督员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相关情况,确定事实,排除假消息、虚假信息。
4、问题解决对发现的问题,廉洁监督员要及时做出处理和决策,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问题,保证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5、管理报告廉洁监督员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收获,同时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四、廉洁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有权要求所需的信息、文件和设备。
(2)有权要求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5篇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5篇第一篇: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为了便于政负行风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一、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1、了解并反映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和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情况,监督并及时反映违法、违纪行为;2、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负责将调查落实意见反馈给举报人;3、反映人民群众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4、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权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2、可以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了解所反映、传递的举报、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三、工作要求1、政风行风监督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敢于和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及时反馈社会各界的反映、意见和建议。
2、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须出示由商丘市运管处统一制发的《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证》。
3、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宜。
4、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期为二年。
第二篇: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河南中心小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民主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推进我校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进程,更好地为社会、家长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职责。
1、校行风监督员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行使行风监督职责。
2、联系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及教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3、对学校管理、收费及师德师风建设、校务公开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理解社会普遍关心和设计教职工、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有关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随时向学校反馈并监督学校相关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廉正监督员制度
廉正监督员制度第一篇:廉正监督员制度*******局廉政监督员制度根据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城管事业;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办事认真,群众信任。
二、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廉政监督员主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一)积极参加并协助本部门开展的对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效果进行监督。
(二)对本部门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领导遵守财经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收集和整理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关注落实情况,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工作作风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六)积极配合本部门领导排查、解决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力争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违规和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反映;发现本部门主要领导有以上行为,应及时向局纪检监察室反映。
(八)廉政监督员要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以保密。
(九)完成局纪检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权限(一)廉政监督员可以查阅和了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工作部署、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召开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四、廉政监督员的产生根据任职条件,由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或党支部研究决定,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五、其他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XXX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XXX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信息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深入推进XXX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单位各级党组织、各科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由矿党委统一领导,纪委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队伍建设和职责任务的落实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党委每年集中组织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相关会议。
纪委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及组织监督业务知识和有关文件学习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等,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为他们的监督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矿党委定期听取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第七条各科队、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要注意保护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权利。
对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聘任方法第八条矿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原则上由各党支部推荐,经纪委考察后,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矿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每任期限为二年,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矿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为一线生产技术员工、人财物等有处置权管理岗位员工,原则上与国神集团监督员不交叉聘任。
各党支部推荐名额为1 名。
第四章聘任条件第十一条矿党风廉政监督员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等;熟悉公司及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坚持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积极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和敢于反映问题。
(四)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忠诚朴实,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快我厂党风廉政“大监督”格局的构建,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我厂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在厂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开展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对党风廉政活动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按程序汇报和核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条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1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的事件是本部门或本厂范围内重大经济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情况、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与难点、信访举报线索及其它重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监督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条件:(一)党风廉政监督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讲真话,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能及时反映上报,能积极为党风廉政建设提意见和建议;(四)能积极参加厂纪委、监察审计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厂纪委、监察审计部交办、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五)热爱宣传报道工作,能够及时的向厂纪委宣传报道本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员的聘任范围和方式:(一)监督员从各党支部及重点部门人员(不含中层干部)中聘请,由所属党支部按党风廉政监督员条件要求,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拟定人选;(二)监察审计部组织选聘工作后,由厂纪委审核,报厂党委批准后,向其颁发《1党风廉政监督员聘书》并在全厂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监督员的聘任人数、聘任期限:(一)结合厂各部门构成每期选聘的监督员人数为10人以上;(二)监督员每届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如到期未经聘任即视为自然解聘。
工作变动或自身原因不适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时,可提前解聘;(三)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向厂纪委、监察审计部提出提前解聘申请,报党委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监督员人数。
公司兼职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精
公司兼职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精一、前言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提高员工廉政意识和反腐防腐能力,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制定本《公司兼职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公司廉政监督工作机制。
2. 加强公司廉洁自律建设,防范和打击腐败。
3. 提高员工反腐防腐能力,增强员工廉政意识。
三、工作职责1.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廉洁自律和反腐防腐政策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掌握廉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2.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要围绕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廉政监督职责。
3.公司内部廉政监督员要从工作岗位上、从日常生活中筑牢廉洁自律铜墙铁壁,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
4.公司内部廉政监督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持敏感嗅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5.公司内部廉政监督员要加强自身的纪律性和责任心,对违反党纪政纪和法纪的行为坚决予以揭发和制止,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6.公司内部廉政监督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的不正之风,向公司通报员工的违规行为和工作中所涉及违规情况的线索。
7.公司内部廉政监督员要坚持公正行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四、工作流程1. 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检查等岗位培训,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 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定期开展廉政宣传和教育,加强员工的反腐防腐意识,增强监督员工作能力。
3. 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收集、整理工作经验及问题线索,并且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将问题线索及时向经理或相关领导反映。
4. 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在严格保密原则下,对涉及公司安全、机密、个人隐私等事务处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保障1. 公司全体兼职廉政监督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工作时间,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完善和扩大党内监督网络,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党内外的群众监督,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员工参与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较高。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生产经营,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三)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非现任中层干部。
第四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反映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
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二)反映、传递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司纪委受理的申诉。
(三)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研讨和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反映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四)按公司政治工作部的要求,参加中层以上干部例会和招标、物资采购询价等活动。
(五)参加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六)反映员工对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好人好事。
第五条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权利:(一)有权对全公司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监督,并有权向政治工作部报告。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一)由区纪委、监察局提请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推荐拟聘人选。
(二)经与拟聘人选所在单位联系协商后,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区党风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授予监督证,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监督员所在单位。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经区纪委、监察局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协商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纪委、监察局同意后,由区纪委、监察局书面通知党风廉政监督员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第三条区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原则和开拓创新意识,作风正派,热心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为人正派、作风扎实、公正廉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区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一)听取、反映、转递人民群众举报本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其党员违法违纪行为。
(二)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反映群众意见,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参与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五)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的有关事项。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北京市、集团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
第十六条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每个季度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六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力第十八条有权对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检举,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仅供参考第十九条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权参加有关监督员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
第二十二条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七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街聘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邀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特邀监督员的职责1、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3、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二)特邀监督员的权利1、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了解聘任单位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及业务培训等活动。
3、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情况。
4、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5、向推荐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特邀监督员受聘任单位聘请,组织或者参加各类特邀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特邀监督员的义务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接受聘任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3、坚持实事要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4、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转递群众来信,主动反映和反馈社情民意。
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机制及职责
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1、应邀列席项目党支部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了解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主要任务;2、在项目党支部统一安排下,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调查研究等重点工作;3、深入实际,了解和反映项目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和反映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项目部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了解和反映项目部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了解和反映项目部落实项目部重大工作部署情况;5、了解和反映党员干部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反映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的事迹及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现象及问题;6、对本项目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党纪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提出工作建议;7、反映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8、办理项目党支部委托的有关事项。
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为健全完善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任务和监督职责,强化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根据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任务1 、对项目党支部和党员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2 、对项目部落实项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重要事项党政会签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3 、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勤政务实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 、对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 、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权利1 、有权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的党政组织直接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上级反映。
2 、有权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向校党政组织提出质询。
“廉政监察员”制度
“廉政监察员”制度
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对司法权利行使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近日,市中院推行了“廉政监察员”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是:定期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和队伍建设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教育制度;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思想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完成本院纪检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廉政监察员的责任和义务是: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适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廉政监察员发现干警存在思想纪律作风问题时,要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会议,组织展开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干预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为将该制度引入深入,市中院又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继续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并在全市法院予以推行,把提高廉政监察员的实践能力作为履行职责的重点,按照“突出重点、缺什么、补什么、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培训,同时建立廉政监察员登记造册制度,以便对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制度。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的需要,从党员、村民代表、村民中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幼儿园班子成员遵守《八不准》、《十二不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督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
(3)定期深入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效果、工作效率等方面情况。
(4)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了解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及班子的评价。
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有了情况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有介绍情况的义务,被了解人员要本着工作、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真实反映和介绍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二个人为一组,采取个别谈话、暗访以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
谈话时态度要和蔼,方法要灵活,要尊重对方,要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例会以及其他应参加的会议,了解和掌握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所了解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时,为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采取回避。
7.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了解到的信息只有向组织反映的权力,没有向外泄露的义务。
8.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一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参加召
开的会议,不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将被解除聘用。
廉洁监督工作制度
廉洁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洁监督工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保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洁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坚持严明纪律、严肃执纪、严格执法,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确保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廉洁监督工作要全面覆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第四条廉洁监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机构第五条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全国廉洁监督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提出反腐败建议;(五)办理涉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六)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洁监督工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廉洁监督工作。
三、监督方式第九条监察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廉洁监督工作:(一)受理举报和控告;(二)开展调查核实;(三)提出监察建议;(四)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五)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六)开展廉政谈话、约谈提醒;(七)发布监察信息;(八)其他必要的监督方式。
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廉洁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共享,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四、监督内容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一)违反廉洁纪律,涉及财物礼品的收送、利益分配、选拔任用、项目发包、土地出让等方面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公共资源、侵害群众利益的;(四)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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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
(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
(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
(四)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
(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月向院纪委、监察处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一条;
(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
(八)办理院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监督监察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院纪委监察处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全院党风廉政建
设、和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汇总反馈,提出建议;
(四)有权监督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开展,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委、行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对各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工作的评议等。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敢于监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吃或礼品;
(三)不得擅自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事项以外的要求;
(四)不得干预被检查部门业务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五)不得借督查之便挟办私事或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不泄密。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管理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
(二)建立与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相挂钩,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所在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其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回访和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联络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参加各项监督工作活动。
各部门处室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满,院纪委监察处要对其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
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七)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的,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八)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参与特邀监督监察工作和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有关活动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
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打击报复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