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京国资农[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日京国资农(199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市属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市国资委决定“全面启动、分批实施”,加快推进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期,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工作安排(一)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总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
(二)实施进度企业应分别于2014年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具体分批情况及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内控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三、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明确内部审计或其他部门负责内控评价;建立健全内控工作责任制,将内控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5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市属国有企业: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9月15日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一级企业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其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市国资委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改制程序,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的法定职责。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经营责任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四)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将市场运作和出资人决定相结合。
(五)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落实和保护改制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一)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下列改制事项1.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2.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3.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4.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不能因实行企业年金而带动人均工资水平大幅增长。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纳应1:1相匹配。
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京财会〔2014〕12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
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京国资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促进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6〕105号),结合北京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相结合。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发挥引领、示范与带动作用。
充分履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提高盈利能力和资本回报水平,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相结合。
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注重创新实践、协调发展、环境友好、开放共赢、合作共享,最大限度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
将履行社会责任贯穿深化市属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在改革措施制定、产业布局优化等各项工作中融入社会责任理念,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增强综合竞争力。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改善治理、加强管理相结合。
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战略、公司治理和运营管理中,优化管理体系,促进社会责任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立足北京实际、行业特点和企业功能定位相结合。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积极稳妥推动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的施行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加强督导,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二、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9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切实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也可以围绕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部署,单独反映市本级文化类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报告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
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要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三、报告内容(一)综合报告内容综合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京政办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委员会、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责。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责。
(四)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职责。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京国资评价字[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6]8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应按规定纳入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并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监管企业负责其所属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市国资委每年对监管企业的经营情况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简要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反馈监管企业。
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其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市国资委将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必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四、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目前已与市国资委签定三年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综合绩效评价得分计入任期考核指标,其权重占考核总分的20%。
附件: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略)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略)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京财金融〔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8号各区财政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
本市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确保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国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
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京国资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发〔2016〕9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市属国有企业法律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现就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市属国企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
紧密结合市属企业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使命,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
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贯穿各管理层级、各业务领域、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其他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京国资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成立以来,为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推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陆续制定并印发了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暂、工资总额、企业年金、股权激励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及企业年金管理的制度架构和监管体系,对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收入分配行为日趋规范。
几年来,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收入分配,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日趋完善。
但通过近年监事会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等工作反映出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仍存在未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超发、兼职取酬、备案内容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企业负责人持股等重大事项不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比例缴纳年金费用、年金运行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维护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性,现就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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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见规定,制定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
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并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