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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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

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TSGR700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TSGR700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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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 (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医用氧舱制造工序的特点,对于一些大型氧舱(如多人氧舱)的部分工序 需要在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完成,医用氧舱的监检分为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 检,医用氧舱的制造和安装过程监检的被监检对象为医用氧舱的制造企业。
本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限定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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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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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第二条释义:
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 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 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 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瓶监 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 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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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1目的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

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4监检人员资格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重点整理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重点整理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重点整理1.“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监检项目分为A类(停止点)、B类(见证点)和C类(审查点),其要求如下:(一)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二)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三)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本规则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此时应当选择B类。

2. 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3. 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4. 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检查(A类),在制取拉伸、弯曲、冲击试样前,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并且标注监检标记;5. 删除了过于刚性的监检要求,如直线度测量、超声波探伤的现场6.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封头;(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

7.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只要是需要重新做耐压试验,都需监捡)(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最高工作压力(Pw)(注:)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承载着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介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这个规程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

在设计方面,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等内容。

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工作条件、介质特性、材料性能等因素,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制造环节是确保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制造单位同样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要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

在制造过程中,要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焊接、无损检测等工艺也要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保证制造质量。

安装是将压力容器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设计文件和安装规程进行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验收。

在安装过程中,要保证安装位置的合理性、基础的稳固性以及管道连接的正确性等。

改造和修理是对压力容器进行改进和维护的重要手段。

改造和修理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要制定详细的改造或修理方案,经过审批后实施。

改造和修理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压力容器的性能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使用环节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关键时期。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制定应急预案。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检验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检验分为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1. 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科学、规范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 总则3.1 检验目的本检验规则的目的是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2 检验依据本检验规则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技术规范等。

3.3 检验内容本检验规则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检验。

3.4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由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要求4.1 设计检验4.1.1 设计文件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 材料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结构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接头的强度等,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4.2 制造检验4.2.1 制造工艺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确保制造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检验装置检验对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检验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等,确保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3 安装检验4.3.1 安装质量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连接件的紧固程度、密封性等,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安装位置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位置进行检验,包括安装地面的承载能力、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确保安装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检验4.4.1 运行状态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性能进行检验,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监测,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用于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检验规范。

以下是一般性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的主要内容:
1. 检验范围:检验的对象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

2.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3. 检验方法: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查、材料检验、焊接质量检验、压力测试、开启和关闭试验、安全附件检验等。

4.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定,包括安全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的标准。

5. 检验结果判定:根据检验项目的合格标准进行判定,合格的产品由出厂单位出具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产品需要进行整改或者退货。

6. 检验报告和备案:对于每次检验的结果,都需要出具检验报告,并备案存档,用于监督检验工作的记录。

7. 监督检验周期: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使用环境,制定不同的监督检验周期,对于高风险产品,可能需要更为频繁的检验。

以上是一般性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
进行调整和补充。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建议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大容规TSG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

大容规TSG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6.1.1 监督检验含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不实施监督检验)。

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解析: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质量源于过程管理与控制,主要内涵在于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生存条件,质量控制是以保证产品安全可靠为核心。

监督检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规强制执行的工作。

★何谓检验?检验是对目的对象物的预期目标进行检查、鉴定、度量、测定、分析、测量、检测等具体质量活动的各项工作,称为检验。

其目的是决定产品是否满足符合规定的要求。

★何谓监督检验?简称监检。

是国家依法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产品为保证其安全性能而强制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的基本性能进得符合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定检验方式。

它是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的第三方检验,并且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适用范围6.1.2.1制造监检适用范围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1)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2) 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及换热管束。

★本条之规定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精简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

★分段(片)〖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部件属于(3)款规定内容。

6.1.2.2实施监检的改造与重大修理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1)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2)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内容和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条件,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检验程序与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检验、运输、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与要求。

5. 抽样与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7. 质量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 合格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般概述,具体的规则和要求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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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 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 (5)低压搪玻璃压力 • (6)压力容器。 •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的除外)。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 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 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 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 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 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 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 热器; •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 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 锅炉用膨胀水箱;
•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 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 GB150的有关规定。 •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人氢含量大于100mg/l. 的压力容器。 •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 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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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1目的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

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4监检人员资格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5安全要求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5.1进入使用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5.3与检验工作、安全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检验现场。

5.4对进入设备内部检验、高处作业、电器使用、无损检测等高风险作业工作,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5.5当需要进行现场监护和隔离时,应请被检单位进行配合。

6监检项目及方法7.1安装监检项目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7.2压力容器安装的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7.3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其内容若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商讨后可作适当调整。

7安装单位7.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已取得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是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的要求,即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7.2安装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履行告知手续。

8技术资料审查(C类)8.1审查安装施工方案、施工图及其它技术文件。

8.2审查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主要有合格证、监检证书、质量证明书和总图、强度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图。

8.3审查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其它仪器仪表的铭牌、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

9基础验收(B类)9.1压力容器安装前,基础须经交接验收,基础施工单位应交接质量说明书,测量记录及其它施工技术资料;基础上应明显地画出标高基准线、纵横中心线;相应的建筑(构筑)上应标有坐标轴线;设计要求作沉降观测的设备基础应有沉降观测水准点。

9.2设备安装单位应对基础进行复查。

10安装前准备工作(B类)10.1作好压力容器的验收、清点、检查及保管工作;10.2安装时所使用的测量及检查仪器与量具的精度均需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精度标准,并按期检定合格;10.3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按第8款要求清点技术文件和资料。

11就位、找正和找平(B类)11.1压力容器设备吊装应按业已批准的吊装方案执行,对带膨胀节的压力容器,吊装前应核算膨胀节的强度,强度不够者应加固后进行吊装。

11.2压力容器的找正、找平应按基础上的安装基准线对应设备上和基准测点进行调整和测量。

11.3设计图样或技术文件有坡度要求的卧式设备,应按其要求执行;无坡度要求的卧式设备,水平度偏差宜偏向设备的排泄方向。

对于高温或低温设备,位置偏差宜偏向补偿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方向。

12地脚螺栓、垫铁和灌浆(B类)12.1预留孔地脚螺栓的埋设应符合标准要求;;12.2设备经初步找正找平后,方可进行地脚螺栓预留孔的灌浆工作。

预留孔灌浆后,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时,方能进行设备的最终找正、找平及紧固地脚螺栓的工作。

设备安装精度经检查合格、在隐藏工程记录完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二次灌浆工作。

13附属构件与内件安装(B类)13.1设备内件安装前,应仔细按施工图样或技术文件要求清理和检查,清理检查后的内件需试压时,应按设计图样要求进行单件压力试验,合格后经吹洗干净才能进行安装。

13.2为了避免内件制造误差可能引起的安装困难,对内件应进行预组装。

14安全附件(B类)14.1安全附件实物应与技术资料中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相一致。

14.2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的制造及安装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条的有关要求。

15接地(B类)对要求接地的压力容器应检查其接地电阻。

16设备清洗和封闭(B类)16.1设备封闭前应进行清扫、冲洗和吹扫工作。

16.2对要求进行表面处理、脱脂处理、蒸煮、升温钝化处理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执行。

16.3设备表面处理、脱脂、吹扫清理、内件调整检查及充填结束后,必须由施工检查的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封闭。

17密封垫、螺栓的安装(B类)17.1密封面应光洁、无机械损伤、径向划痕、锈蚀等缺陷。

17.2密封垫和螺栓实物应与技术资料中的产品合格证相一致,且外观检查合格。

17.3所有的螺栓能顺利穿入螺栓孔,不得受任何强制力。

17.4紧固螺栓时,沿直径方向对称均匀地紧固,重复此步骤应不少于六次,直到所有螺母紧固达到设计图样或技术文件上要求的紧固力矩或螺栓伸长值为止。

18置换(B类)当对介质的洁净程度有要求或对介质的含氧量有要求(考虑介质爆炸危险)时,要求进行置换。

19耐压试验(必要时)(A类)19.1对在制造厂已做过耐压试验,且有完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的压力容器,安装时一般可不做耐压试验。

19.2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19.3管道耐压试验时,应隔断与之相连的压力容器(考虑两者的试验压力不同)。

20泄漏试验(必要时)(B类)20.1对于工作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剧毒或贵重介质或图纸上要求做泄漏试验的压力容器及其管道系统,应对其进行泄漏试验。

20.2泄漏试验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1防腐、保温及绝热(B类)22.1检查压力容器及管道防腐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2.2检查为便于敷设绝热材料而焊在容器具的保温钉和支撑环(板)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焊接参数是否合适。

22.3审查绝热施工各工序的施工记录和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22.4检查绝热层现场施工质量。

22安装竣工验收(C类)22.1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等汇总,交监检员审查。

22.2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装工程进行整体验收。

23问题处理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性问题时,应口头通知受检单位处理,必要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问题。

24出具监检报告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监检机构应及时出具《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两份交受检单位(其中一份由受检单位转交使用单位),另一份与记录一起由质量管理部存档。

25报告及记录XTJ07-210-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XTJ07-253-201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XTJ06-210-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记录》XTJ06-802-201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XTJ06-803-201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附录(规范性附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记录填写说明一、使用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

二、建设单位指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单位指设备所在单位(大多数情况建设单位就是使用单位)。

三、“设备代码”和“出厂编号”按出厂质量证明书上的填写,没有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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