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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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

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

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

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

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历届国际法考试题目

历届国际法考试题目

历届国际法考试题目国际法历年考题集锦第一章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渊源1.简答:一贯反对者规则(00年考研初试)2.简述国际法的编纂(07考研复试)3.国际习惯法的证据(06年本科期末考题)4.名词解释:法律确信。

(07年本科期末考题)5.试论国际习惯法作为国际法的渊源(01年考研初试)6.试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03年本科期末考题)7.论述条约和习惯的关系(04年本科期末考题)8.论述国际法庭判决作为国际法辅助渊源(04年,07年本科期末考题)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1.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04年期末考题)2.试论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03年考研初试)3.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04年考研初试)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06、07年考研专业复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构成要素1.国家的权利(07年考研初试)2.国家的要素。

(06年考研专业复试)3.巴勒斯坦是国家吗?(07年本科期末考题)国家领土1.名词解释:时际法。

(99年考研初试)2.结合国际法院判例,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

(01年考研初试)3.国家领土取得变更的方式。

(05年本科期末考题)4.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

(04年考研初试)5.阐述国际地役的含义。

(98年考研初试)6.结合国际法院判例,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

(01年考研初试)7.试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03年考研初试)承认与继承1.政府的财产继承。

(04年本科期末考题)2.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01年本科期末考)3.承认的构成说。

(07年本科期末考题)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权利1.试论国际法上的不使用武力原则(00年考研初试)2.名词解释:干涉。

(00年考研初试)3.试论人道主义干涉问题(02年考研初试)4.简答什么是不干涉内政原则(02、04年本科期末试题)5.关于国家自卫权(05年本科期末考题)6.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内容。

(06考研复试)7.论述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及其法律依据。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

A. 个人B. 地区C. 跨国公司D. 非政府组织答案:A2.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A. 领土完整B. 独立自主C. 内政不受干涉D. 强制管辖答案:D3.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

A. 国际宣言B. 国际组织决议C. 一般法律原则D. 国际法典答案:C4.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具有约束力。

A. 所有国家B. 联合国成员国C. 当事国D. 国际法院成员国答案:C5.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责任的形式?A. 赔偿B. 道歉C. 制裁D. 保证不再重犯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国家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禁止使用武力答案:ABCD2.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跨国公司答案:AB3.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A. 侵略行为B. 违反国际义务C. 违反国际条约D. 违反国际习惯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答案:错误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答案:正确3. 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之间,不适用于个人。

()答案:错误4.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答案:正确5.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说。

2. 什么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答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的是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其大小、强弱、贫富。

3. 国际法院的职能是什么?答案:国际法院的职能包括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解释和执行国际条约。

国际法论述题(三)

国际法论述题(三)

1、我国对南海群岛、东海的钓鱼岛拥有的领土主权有什么国际法上的根据?据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起理海教授研究,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200年,中国的渔民就最先发现了南海的岛屿,并在岛上从事生产活动。

从公元10世纪北宋时期起,中同就通过水师巡逻,与划入版图或实地测量,对这些岛屿实施管辖,近代以来,则进一步竖立石碑、升旗鸣炮或建立灯塔与气象台等,实行管理。

从法律上看,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与时效理论,中国不仅发现,而且实际占有了这些岛屿。

根据这些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无论是历史上中国最先发现,并有效地先占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收回被日本侵占的这些神圣领土的主权行为,中国拥有的主权不容置疑。

再者是东海钓鱼岛,根据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此类举证特别要求尊重历史。

琉球群岛历史上曾为独立的琉球王国,自明朝起作为属国(藩封)接受我国朝廷封册,延续至晚清时代。

另外,许多史料证明钓鱼岛早为中国所发现,并纳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主权归属无可争议,日本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一并归还给中国。

这些都证明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东海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2、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有什么基本原则或习惯法规则?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主要是国界的划分,一般采取尊重历史传统习惯划界,或根据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划界。

通过条约划界具有更加稳定的法律性。

这种划界的程序通常首先是书面定界,拟定双方接受的两国国界地图;然后是实地标界,即由双边的边界委员会实地勘测后具体标明;最后,制定边界协定书及其地图。

在划界中,比较特殊的界水与界山,一般都采用河道中间线或土航道的中间线作为国界,界山则以分水岭为界。

另外,国际法院明确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作为可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解决对条约不同理解的争端。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法论述题_(自动保存的)

国际法论述题_(自动保存的)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1)这一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影响到国际法在国内的执行的实践问题。

自19世纪末,西方有两种看法。

(2)一元论的观点。

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将导致国际法无效;“国际法优先说”意在取消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上均行不通。

(3)二元论的观点。

二元论正确指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但将它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4)我们的观点。

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不是相互对立而是彼此联系、互相渗透和补充的。

②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③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

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⑤总之,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干扰的。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也不得改变国际法,二者的关系是协调一致的。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各国的作法是不同的。

(2)大多数国家认为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发生国内效力。

(3)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法国等,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抵触,也适用条约。

(4)英国认为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用:条约一经签订和批准,对英国便有拘束力,但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院。

(5)美国认为,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或条款与非自动执行的条约或条款,前者可以在其法院直接适用,后者则需要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在法院适用。

均可约束美国法院,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任何州宪法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至于它们与联邦法律的关系,依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

德国的做法与美国相似。

(6)比利时等国规定,所有条约都要经过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国际法简答题and论述题

国际法简答题and论述题

一、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二、简述引渡的原则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四、五、八、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特征十二、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简述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十五、十六、十七、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十八、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七项权。

二十、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二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二十五、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战争法规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二十六、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二十七、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十、三十二、国际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公约三十三、边境制度1、维护边界标志三十四、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十五、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三十六、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一、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三、四、五、六、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十、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试述沿海国在专犀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十二、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十三、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十四、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十五、十六、十七、论述邻海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简述领海内刑事管辖权的四种例外十八、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十九、试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二十、试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十三、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二十四、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及其法律地位二十五、表决制度。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国际法论述与案例题5篇

国际法论述与案例题5篇

国际法论述与案例题5篇第一篇:国际法论述与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1,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看法答:一,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A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B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五、国际法1.试述对条约的保留答:(1)保留的定义。

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关于保留的提出。

《条约法公约》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禁止保留:第一、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第二、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第三、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3)、关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一、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固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规定;第二、谈判国数目有限的条约,这类条约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第三、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接受;第四、凡不属上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条约法公约》还规定了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即被视为业经该国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4)、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范围及于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而并不影响其他条约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

(5)、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条约法公约》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法论述题汇总

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制订的法律、规章。(6分)
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 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③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6 分)
( 4 )《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 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答: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国际法复习论述题

国际法复习论述题

总论部分结合实际谈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P42-44)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制定者不同,国际法是国家,而国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

(3)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联系: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内法应该尊重国际法,国际法许多原则源于国内法的实践。

试论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P36-38)(1)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另一类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它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①客观要件,又称物质要件:指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重复的类似的行为;②主观要件,又称心理要件:指各国在从事同一行为时具有“法律确信”,即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后者的约束力由于未为各国所承认,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4)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

为了证明一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存在,就需要查找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总的来说,国际习惯是在国家之间来往关系中形成的。

a.国家之间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和各种外交文书b.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决议判决等c.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国际法论述题国家责任法: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依法可归于国家,违反国际义务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为(6)越权行或违背指示行为(7)叛乱运动(8)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个人行为2.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2)自卫: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河习惯国际法对武力攻击可合法采取的武力应对措施。

(3)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4)不可抗力:有关行为必须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该力量或事件超出了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这种情况使该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

(5)危难: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国家行为人在危难情况下别无其他合理方法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时采取的(6)危急情况: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种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时3.国家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停止和不重复(3)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条约法:1.条约终止与停止实施的情形(1)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2)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3)因发生意外而不可能履行(4)情势根本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条约无效的情形(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错误(3)诈欺(fraud)和贿赂(4)强迫(5)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相抵触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拘束力,而不涉及第三方。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问题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公约第35 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约当事国必须有意以条约的一项规定为第三国确立某项义务;第二,该第三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示接受这项义务。

国际法论述题(三)

国际法论述题(三)

国际法论述题(三)1、我国对南海群岛、东海的钓鱼岛拥有的领土主权有什么国际法上的根据?据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起理海教授研究,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200年,中国的渔民就最先发现了南海的岛屿,并在岛上从事生产活动。

从公元10世纪北宋时期起,中同就通过水师巡逻,与划入版图或实地测量,对这些岛屿实施管辖,近代以来,则进一步竖立石碑、升旗鸣炮或建立灯塔与气象台等,实行管理。

从法律上看,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与时效理论,中国不仅发现,而且实际占有了这些岛屿。

根据这些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无论是历史上中国最先发现,并有效地先占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收回被日本侵占的这些神圣领土的主权行为,中国拥有的主权不容置疑。

再者是东海钓鱼岛,根据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此类举证特别要求尊重历史。

琉球群岛历史上曾为独立的琉球王国,自明朝起作为属国(藩封)接受我国朝廷封册,延续至晚清时代。

另外,许多史料证明钓鱼岛早为中国所发现,并纳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主权归属无可争议,日本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一并归还给中国。

这些都证明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东海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2、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有什么基本原则或习惯法规则?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主要是国界的划分,一般采取尊重历史传统习惯划界,或根据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划界。

通过条约划界具有更加稳定的法律性。

这种划界的程序通常首先是书面定界,拟定双方接受的两国国界地图;然后是实地标界,即由双边的边界委员会实地勘测后具体标明;最后,制定边界协定书及其地图。

在划界中,比较特殊的界水与界山,一般都采用河道中间线或土航道的中间线作为国界,界山则以分水岭为界。

另外,国际法院明确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作为可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解决对条约不同理解的争端。

国际法真题

国际法真题

国际法历年试题
一、判断对错
二、填空
FX.国家元首是对外交往中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可以是(),也可以是()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3、荷花号案
4、情势变更
5、丁韪良
四、单项选择
五、简答
论述三选二:
1、论述现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可结合事实进行分析。

2、论述国际法上普遍管辖权的含义以及在当代的发展。

3、论述国际法上的领域主权的权原学说,在学说上和实践上的发展……(记不住)
一、简答
1、比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2、试述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3、试述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

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5、试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二、论述
1、试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和习惯及其相互关系。

2、试论国际法上的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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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

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4、论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

P78(简答题)国家继承的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即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在继承之列。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1、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继承由此分为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实质是被继承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般认为,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条约”,不予继承;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包括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集的一切文件。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5、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P157——2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区别: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而专属经济区是根据一定的宽度。

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区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

4、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6、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P152(简答题)1、概念:在国际法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外部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沿海国对其所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7、试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

P16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自由。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其适用平行开发制度。

8、试论《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P174一、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

公约第11部分中的“平行开发制度”则明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满而不愿加入公约,从而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性。

2、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

实践表明开采深海海底金属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商业价值极低,有关的金属在市场上都是供大于求。

3、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

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参加,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将是十分困难的。

二、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影响:1、《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

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

2、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在一个公约尚未生效之前即进行重大修正,这是国际条约史上所罕见的。

它在理论及实践上,向国际法学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

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

4、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

但是,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

9、试述条约的适用。

P240(简答题)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的实施,其包括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的当事国的地域范围。

原则上条约适用于的当事国的全部领土,然而,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能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在条约中订入“领土(适用)条款”,规定条约不适用于当事国的某个地区。

3、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哪个条约的问题。

一般有如下方法: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遵从条约的规定。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适用后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10、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P2411、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即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其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而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如果经确定原意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而须经该第三国同意才能取消或变更该权利;反之,则不必经第三国同意。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11、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P320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1、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

2、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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