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7月整理).pdf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
本文将对2020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
二、第一部分:关于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一些特殊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比如,对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金融仲裁对纠纷进行解决,并加强对金融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也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明确了权利人可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三、第二部分:关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民事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规定和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和获取,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数据取证标准获取证据,并且完善了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对于证据开示的要求和请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异议权的实现。
四、第三部分:关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审判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特殊程序案件的处理。
比如,对于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明确了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仲裁的监管力度。
此外,对于判决的执行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和改进,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五、第四部分:关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申诉和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
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申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其中,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审理程序和期限。
此外,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程序也进行了细化和改进,以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六、第五部分:关于司法赔偿的规定和实践司法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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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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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图书目录 04 作者简介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是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法制 出版社。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其被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涉及方方面面,如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国家赔偿、信访等,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对人事、民政、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自然资源、 房地产等领域进行着行政管理。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反映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 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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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综合 (一)行政立法(1-85) (二)行政许可(1-109) (三)行政处罚(1-170) (四)行政强制(1-251) (五)行政公开(1-260) (六)行政组织(1-269) 行政管理 (一)人事(2-1) (二)民政(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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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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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 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 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 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发〔2021〕20号颁布⽇期:2021-06-08执⾏⽇期:2021-06-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2006年12⽉1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 ⾃2007年4⽉1⽇起施⾏。
根据2021年6⽉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决定⾃2021年6⽉16⽇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般规定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各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的问题,由最⾼⼈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法精神,结合审判⼯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作中如何具体应⽤某⼀法律或者对某⼀类案件、某⼀类问题如何应⽤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解释”的形式。
根据⽴法精神对审判⼯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民法院审判执⾏活动等⽅⾯的司法解释,可以采⽤“规则”的形式。
对⾼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请⽰制定的司法解释,采⽤“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司法解释,采⽤“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民法院与最⾼⼈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协商⼀致的意见办理。
第⼋条司法解释⽴项、审核、协调等⼯作由最⾼⼈民法院研究室统⼀负责。
⼆、⽴项第九条制定司法解释,应当⽴项。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20〕7号在车库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车库将承担车库价格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3
合同法司法解释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为热烈庆祝首个“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我校隆重举行“国家宪法日”学习与宣传活动,开展了以“知法、守法、敬法、爱法,做合格公民”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这次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比如这里突出体现了两分法,所谓两分法就是又照顾协议的性质,又照顾是行政行为的特性,比如对于履行协议问题,无论是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适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来作出审查,作出判决等等,比较强调协议合同方面的特征。
比如对于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的,强调它跟传统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太实质的区别,所以适用法律规范也就是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诉讼费用上,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来执行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所谓的两分法。
谢谢。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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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
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 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 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 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 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 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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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 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 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21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法释〔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述(202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意》。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融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表述。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包含:(一)说才处置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性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强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将判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轻易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
对其中该案、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或者指出对被告人可能将判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知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传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题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06-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6-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06-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05-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5-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04-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年12 月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 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0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12-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07-31。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全文配套司法文件司法解释(117件)
《民法典》全文配套司法文件司法解释(117件)编者按:民法典君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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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 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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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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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
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
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
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萨都剌《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
”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记得我以前在学校操场里喜欢低头,体育老师说我是一个没有自信的学生,还说我是一个没有阳光心态的人。
记得体育老师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瓜子之所以长的粒粒饱满,那是因为向日葵始终抬头向着太阳。
”
记得我第一次去应聘工作,应聘的工作人员看我低着头,直接就叫我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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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
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
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
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23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
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岁,祖母去世,10岁,姐姐去世,14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500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
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
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
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