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doc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研究生奖学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确保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类:1.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规定,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2. 校级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对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3. 专业奖学金: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设立,对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4.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设立,对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学金标准:1.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2万元。
2. 校级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1万元,二等奖每人每年0.8万元,三等奖每人每年0.5万元。
3. 专业奖学金:根据各学院规定,一等奖每人每年0.5万元,二等奖每人每年0.3万元,三等奖每人每年0.2万元。
4. 企业奖学金:根据企业规定,每人每年0.5万元至2万元不等。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学术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
3.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
4. 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一定成果。
5. 参加社会实践,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1. 学业成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
2.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分。
3. 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八条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评选程序如下:1.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 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华东交通大学2018年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华交学〔2018〕111号关于印发《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交通大学2018年8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校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捐资设立奖学金,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出资方可指定奖学金,并通过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经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或相关学院按要求组织评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用以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具体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获奖比例约为29%,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
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毕业班在春季学期评审),其评定的基础是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以激励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个性化发展。
具体分为: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创新创业奖学金、自强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艺术奖学金。
采取个人申报、公开答辩的方式予以评定。
华理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教育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强化研究生“准工作者”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助研、助教和助管津贴,困难补助,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等。
二、设置原则1. 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筹集的经费和导师提供的部分助研经费,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2. 学校将逐步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实施培养机制改革以后研究生奖、助学金总额、受益研究生的比例高于培养机制改革前。
3.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以奖励优秀研究生。
4. 明确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准工作者的身份。
学校设立覆盖面100%的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鼓励研究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提高创新能力。
5. 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
三、实施对象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 资助范围博士研究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以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用以资助学费。
目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1万元,以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2. 等级、金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下达和学校筹集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见下表。
学生类别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金额(万/年)获奖学生比例博士研究生– 1.68 100%一等 1硕士研究生二等0.63. 指标配置学校按照上述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统筹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并根据校内各学院(包括人文科学研究院、体育系、图书馆、高教所等,下同)当年的招生类别和实际招生数量,将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随招生指标一同下达各学院。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条例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XXXX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学院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工学硕士研究生。
委托培养及其他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和评定条件第四条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设有基本奖助学金,各学年基本奖助学金标准如下:表一硕士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标准表二硕士生第二学年基本奖助学金标准第五条符合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者均可提出助学金申请。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1.全日制工学硕士研究生。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XXXX大学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目的明确。
4.第二学年的申请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并取得所要求的学分,完成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助学金或取消获得的奖助学金1.考试、考查作弊者。
2.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及格者。
3.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旷课者、无故迟到注册者、延期毕业者。
5.因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在该学年受处分者。
6.在资助期内未能或拒绝履行资助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者。
第三章评定办法和标准第八条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的评定工作在研究生招生的当年录取时进行,第二学年的评定工作在第一学年末进行。
第九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学科责任教授、系主任、研究生科负责人及研究生辅导员共同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获资助人选和等级,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助学金、博士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一、研究生奖学金(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生每年。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
2018年名额为博士35名,硕士159名。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我校具有中国国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三)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名同学,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
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14名,每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
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83名;每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研究生助学金(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5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助学金朱敬文助学金:每次评选不超过50名,金额为2000元。
同曦助学金:面向安徽籍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A级8000元/年、B级4000元/年、C级2000元/年。
总计15万元/年。
(三)博士学校助学金博士学校助学金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四)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
华东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1]
华东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且达到学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以上;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教学学院。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学术)2017年12月为更好的落实学校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硕士点学科负责人及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每年成立该年的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能再申请国家和政府奖学金。
已获得过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若再次申请政府奖学金,其分值需高于可推荐最后一名的1.5倍。
已使用过的各类奖学金申请支撑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具有申报资格: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已修课程无补考,均学分绩排名在下达指标的2倍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
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及报告为准)、科研成果获奖、科技竞赛获奖等方面表现优秀。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申报者必须发表至少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有录用通知及相应的汇款收据、研究生学术成果担保书即可。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医、助管)、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面向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面向参加“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医”工作的在校研究生。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面向部分家庭困难研究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教育经费、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以推免方式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推免硕士和推免直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八条直博生在博士预备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直博生经中期考核进入博士攻读期,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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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
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学校按照年度研究生“三助”经费预算,结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研究生规模及类别,将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自身实际确定本院研究生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数和津贴标准;其他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管岗位(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编人员的25%),学校支付助管岗位津贴。
“三助”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3、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任及考核工作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第三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实施。
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八条研究生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基础学科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各学院研究生分布情况提出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第四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第十四条第一学年,推免生可获省级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委培、MBA、会计硕士)根据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优先获得省级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其他研究生根据排序,按上述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因各种原因,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应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能力、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奖学金评定,按上述类别及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为吸引优质生源,“985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0元,“211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985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211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第十六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省(部)、学校各种荣誉称号;优秀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及专利技术成果;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等级层次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业绩量化及成果奖励办法》(华交党发〔2014〕81号)认定。
第十八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3、成果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
第十九条专项奖学金发放标准1、荣誉称号2、优秀学位论文3、学术论文(本校在职教师除外)4、科研成果(本校在职教师除外)5、各级科技竞赛(以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同一赛事只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累计)。
单位:元/项第二十条《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华交研[2006]189号)中第六条奖励内容终止执行。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及发放条件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发放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底前发放;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4月底前发放。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
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