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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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比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文明史上最重要的两位人物,在诸多领域都有着伟大的成就。

他们是师徒,在一些方面必然有着相通的见解,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和发展其师思想理论的同时,也说过这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由此可见,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分歧的。

而柏拉图的《法律篇》和《共和国》,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也能体现他们法律思想方面的异同。

一、相同点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都认为法律应同正义相一致,维护法律就死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观念是他们各自思想体系的前提,也是他们法律思想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2、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规章,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

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是公民的共同体,城邦公民积极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实现城邦的独立和自由,这才是城邦中公民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

二、不同点1、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拉图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 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因此,社会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

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

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与柏拉图的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的理论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

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

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 过有组织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邦”的论述 二、政体学说 三、“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的法治思想
一、城邦的起源
城邦自然起源于人之本性 (家庭——村落——城邦)
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 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 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 是一位超人。”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
正宗政体
变态政体
一个人统治 少数人统治 多数人统治
君主政体 暴君(僭主)政体
(kingship)
(tyranny)
贵族政体 寡头(财阀)政体 (aristocracy) (oligarchy)
共和政体 (politeia)
民主(平民)政体 (democracy)
研究政体分类问题的重点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 体,这两种代表性的、极端形式的政体,其他 政体都介于它们之间。
寡头政体是指富有而出身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多数人的统治混合政体中产阶级为基础法治理想政体的特点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蛊惑青年罪和亵渎神明罪遭到指控501人组成的陪审团最终以281票对220票的投票结果宣告了苏格拉底有罪并处以死刑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公元前 384—前322年)
这种共和政体体现了古希腊传统智慧的 “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原则。
特点
在一个城邦之内,要想实现城邦的稳定,最 为关键的是,在城邦中,“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 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他把希望寄托于 中产阶级。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阶 层:极富阶层、极穷阶层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产 阶层。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来说,唯 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概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统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是绝对的正义。

所谓法律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来统治”。

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理性,而依法办事是人的理性的要求,也才体现社会正义。

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他还宣称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自然正义而产生了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也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原理,它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作用。

自然法要求人们行善而去恶,它禁止人们的罪恶行为,如杀人、偷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允许从事善业。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实在法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把法分为良法和恶法。

根据他的主张,凡是在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反之,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

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个体就有那样的特性,往往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

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

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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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

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

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

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立良法的首要前提是立法的主体必须有一定的规制所形成“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而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政体的正义保证了法治运行的背景环境,没有良好的背景保证法治的运行轨道只会越来越扭曲。

其次是立法的主体选择问题,这个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人治社会中也存在着法律,而且法律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这是否也就成了法治社会了?实然,并不是这样的,人治社会的法律事实上是一个独裁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同样决定于“由谁制定”、“反映谁的利益”的关键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好的法律需要所有社会主体的服从,而公民便是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体,只有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法律才是法治之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

这个似乎有一种程序正义的味道在里面,制定的法律类似于实体结果,而在制定的过程中不论是挑选制定法律的人的机制还是制定过程的程序都必须合乎正义,这样的法律才能至少有一层让人信服的外壳。

正义的程序不一定带来正义的结果,但是不正义的程序往往伴随着扭曲的结果,基于这样的考量,立良法的前提必须有一个优良的政体和制定的主体。

然后就是法律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正如前面提到的正义的程序与正义的结果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关注了外表正义的情况下,接下来就是内容的正义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以正义为基础的,他将正义视为法律的化身与生命,体现了良法的终极目标与价值追求,并认为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这一观点在《政治学》一书中得到了体现:“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正义是决定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志,他把正义划分为“普遍”和“特殊”的正义,即“合法”与“公正”,而法律正是用来体现合法和公正,即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就应当是体现正义的规则,人们服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同时,判断法之优劣的标准也在于:良法是能够促进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与公共利益的正义的法,其价值原则必须与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契合。

(二)严执法法治的落脚点还是治理,怎样合乎理性、合乎法律的去执行法律,法律只有发挥效力才能称之为法律,否则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已,与其他文字毫无差异。

站在法律背后的是国家这部暴力机器,任何单独的个体是不可能实施法律的。

当法律经过足够多的社会主体认可上升为整个国家的意志时,法律也就从普通的文字脱颖而出变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而国家机器就是这个规范的“守夜人”。

应该明确的是国家或者说统治者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自身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其不是立法的主体更不可能在执法中变相的立法。

法律应具有普遍性,即其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无论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决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但是法律的执行还是要依靠感性的人,在执行中就必须注重严格的纠偏,任何偏离法律原来旨意的行为都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冲突,也就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当执行法律的行为合法但是不合理应该如何解决呢?情理体现着绝大多数人内心的良知,人们内心最深层的道德集合成一种价值指向而造就成为普遍大众都认可的情理,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法律也分为良法与恶法之分,与大多数人情感南辕北辙的法律其注定将是不能长久的被人们遵守和执行的,这样的法律本质上就是恶法。

亚里士多德所持的观点也是以后的自然法学派所坚持的原则即“恶法非法”,所以当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的理念是坚持大众的正义理念,不需要对于恶法负有遵守执行的义务。

另外,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在具体的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产生新的问题,而法律却处于空白状态而无法调整。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要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他非常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因为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但他并不反对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作适当变更以适应新的社会现象。

这两点并不矛盾,因为对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会使其日臻完善而更为人们所信仰。

所谓“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三)倡守法法律是人民利用享有的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所以人民对于自己认可的法律应该更加积极的遵守。

国家统治者与执政人员须守法,因为若统治者不能“克己复礼、正义自持”而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失去了普遍性与至上性的法律则必将遭到践踏。

亚里士多德认为,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甚至统治者,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以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的遵守,也就达不到法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还指出了统治者也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观点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那么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人民遵守法律可以分为消极的守法与积极的守法两方面。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人们应该消极的遵守,以不越雷池为界。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维持法律所想要达到的秩序的价值目的。

所以,法律规定更多的是针对大众的最低限的禁止性规范,以保护更多的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但是客观的存在一个情况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何在国家面前保证自己的权利不被肆意的掠夺和侵略,这个也正是法治产生的本质原因。

法治之下的法律应当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人们在消极被动的遵守法律之外更加应该积极主动的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权力侵犯权利时人民应该积极的拾起法律权利武装自己,公民可以通过选举、集会、结社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公共决策施加影响。

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官员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撤销不称职的官员或人民代表,诉诸法律是救济力量不平等时最好的方法,人民通过法律的框架来监督和限制权力的肆意横行。

守法也不仅仅是人民的本职,权力机构与公民之间、权力机构之间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在守法的大前提下进行各种活动。

“法律作为政治权力意志和政治权利的规范化,与政治相比尽管具有从属的地位,但它一经创制,就成为政治活动的依归。

”即政治机制的运行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

法律的普遍服从不仅仅是指所有公民、团体的行为应遵从法律,更重要的是指执政人员应依据法律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

权力不是凭空享有的,而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予,并将一切权力都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其实质应是法律支配权力。

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与治者权力大小有关,当治者的权力足够大而缺乏制约时就会舍弃法治而走向人治。

”按照亚里士多德这一逻辑来讲,要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就必须把治者的权力限制在法治许可的范围内,受法律的监督。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也指出:“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三、结语综上所述,在法治整个过程之中,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但仅有良法还不能自然达到法治,法律在被执行之前都只是理论上的文字而已,法治还需要依靠权力机构即政府的严格执法,使法律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最后法律依然也需要依靠各方的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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