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街镇医保政策解读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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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广州市城镇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市级人民负责管理,并依法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确保城镇居民在医疗需求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经费筹集与管理、基金运营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六条参保对象为广州市城镇居民,包括具有居住证并在广州市城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广州市城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

(三)其他需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单位代办、认定的方式。

第九条参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参保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十一条参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广州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参保对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

具体缴费时间、方式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对象缴费后,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二)门诊费用报销。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未成年人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非从业居民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个人单位单位费率费率费率定额01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城镇12%、20%(注4)8%20%0外地城镇12%8%12%0本地农村12%8%12%0外地农村12%8%12%00201工伤保险所有0.5%、1.0%、1.5%0%1%0本地城镇0.9%、1.2%、1.5%(注6)0.5% 1.2%0外地城镇0.9%、1.2%、1.5%0.5% 1.2%0本地农村0.9%、1.2%、1.5%0% 1.2%0外地农村0.9%、1.2%、1.5%0%1%0040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8%2%8%0外地城镇4%0%212.52本地农村4%0%212.52外地农村4%0%212.520456补充医疗保险所有0.50%0%26.570457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所有0.26%0%0.26%13.81047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所有7.50%0%398.4750505生育保险所有0.85%0%0.85%0014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0305失业保险注1:根据穗人社函[2013]1190号文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300%(12645元)和60%(2529元)来确定,分别为12645元和2529元。

注2:根据穗人社函[2013]1190号文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的300%来确定,即15939元。

注3:根据穗人社函[2013]1190号文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均工资5313元的60%来确定,即3188元。

注4:根据穗府[2007]15号文规定,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

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投资总额超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广州市政府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一、医疗保险范围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和药品费等合理费用均予以报销,但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药品品种和限额报销。

2. 住院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现金纳入和范围内报销的方式,并同时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补助实行现金支付。

住院补助标准为60元/天。

3. 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大病快速审批、报销和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4.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家庭医生服务门诊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进行报销。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缴费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标准按医保基金预算、需求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2. 政府补助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给,财政应按时足额地提供各项补贴。

3. 其他资金来源包括政策性扶持、社会救助等。

三、医疗保险使用规定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实行医保电子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医保电子凭证方式限定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内项目的使用。

2. 全员参保、全员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坚决打击医保违规行为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并保障城镇居民利益。

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编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信息的采集和分享。

2. 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收入、支出进行监管。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编者按:本网站从即日起,将2011年10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的要点刊登本网“要点解读解答”栏目,欢迎大家浏览,更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手续?(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18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医保待遇,具体标准如下:一、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并经岀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100元/人•月。

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如下: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

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上查询。

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1 •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 •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四、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五、住院待遇标准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自费费用;•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共付段自付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3]3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3〕3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
(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补贴标准、报销比例、医保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核心目标是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促进居民健康,保证居民基本医疗支出的可支付性。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广州市在册的城镇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常住居民指持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流动人口指在广州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第五条具体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按照广州市人民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六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补贴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居民收入、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经广州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报销比例第八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为不同档次,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分类报销。

第九条具体的报销比例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资源的供应情况和居民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医保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费用报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附件内容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附件部分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附录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国家和地方为保障居民医疗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保险参保人员:指符合相关规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单位。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缴纳基数
c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 300% 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3780*300%=11340元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780*300%=11340元)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780*60%=2268 60%(3780*60%=2268元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780*60%=2268元)的,以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 60%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 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一)按办法一缴费 1、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3780*2%=75.6,最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 (3780*2%=75.6, 75.6×0.6=45.36元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5.6×0.6=45.36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3780*8%=302.4元最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 (3780*8%=302.4元最少 267.68×60%=181.4元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81.4 267.68×60%=181.4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济危机后减少 1%分别为 264.6元及158.76元 分别为: 元及158.76 1%分别为:264.6元及158.76元。
三、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 共同负担; 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 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医疗保险实施的管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 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 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广州医保新规定

广州医保新规定

广州医保新规定广州医保新规定一、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一:医保年度的改变1、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修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即自然年度为医保年度)。

2、参保人险种转换时,门诊选点的有效期起始时间最早为享受新险种待遇的起始日期,结束时间为新险种的年度结束时间。

二、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二:报销比例的改变1、基层选点医疗机构(社区医院—小点)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修改为80%。

2、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其他选点医疗机构(二甲、三甲医院—大点)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修改为55%。

3、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三、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三:统筹限额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然为300元/月(即3600元/年),并非之前网传一年才1200元。

四、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四:选点政策1、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2、已于居民医保年度内选点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年度无需重新选点。

3、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且在选点“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

4、从年4月1日起,新办理选点的参保人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5、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专科普通门诊就医无需选点。

五、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五:新政策结论新的政策对于我们老百姓的参保人是非常划算的,因为统筹比例提高到了80%,说明我们老百姓看病个人支付的费用减少了,这是政府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必须注意的是,参保人必须在基层医院选定“小点”后才能在二甲或三甲医院的“大点”进行选点。

广州市医保报销范围及规定根据规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出台的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第一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篇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为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立并实施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迫切要求;是党和政府践行“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具体行动,是构建广州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人群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浦区、萝岗区、南沙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其中,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学籍。

三、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四、参保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一)缴费标准:(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三)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五、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按年度参保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解读-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解读-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普法园地(2014年第三季度)《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解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本市职工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至规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1、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

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用途有哪些?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3、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4、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5、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前款规定以外的费用。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移转。

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离开本市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以下是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设立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水平。

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法定待遇第四条规定了城镇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条规定了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期间,将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并且规定了医疗服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第七章社会监管第八条规定了社会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管责任。

明确了社会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并规定了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监管责任。

第九条规定了社会监管投诉处理方式和程序。

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等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处理方式。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同时也规定了本办法实施后的适用情况,并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废止和修改作了说明。

总结:《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旨在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本办法规定了参保与缴费、法定待遇、医疗服务管理、社会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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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6、门诊选定医院变更手续
门诊选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 内不予变更。 因户口迁移、住址变动、工作单位流动、医院定点 资格变化需办理门诊选定医院变更手续的,请携带医保卡

(社保卡)、有效身份证明、《登记卡》、有关证明材料 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缴费比例
0.26% 0.5%
补充医疗保险费
12
什么是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无需申请。参保人员在一个社 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 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 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


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次月
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6
缴费年限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0年
享受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退休人员
本市老年居民

32
5、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范围
包括广州市区内以及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内 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登陆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查询本市定点医 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 目前,番禺区共62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专科医疗机构3家

(省妇幼保健院(番禺院区)——妇儿专科、区岐山医院—— 精神病专科、省口腔医院番禺分院 ——口腔专科)。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
31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
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
作为参保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不需办理选点手续

定的,具有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对生活质量影响较
大、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等特点的
慢性疾病。
37
2、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病种
17个病种具体如下:
(1)糖尿病;(2)高血压病;(3)冠心病;(4)帕金森
病;(5)类风湿关节炎;(6)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分
八、工伤保险医疗业务
九、社保(市民)卡发放
2

一、概 述
3
广州医保实现同城同待遇。 截止2012年12月,参保总人数:768.21万
其中城镇职工 507.86 万人,城镇居民 260.35 万人。
目前,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有653家,定点零售药店达 1189家,医保卡(社保卡)在这1800多家机构均可 使用,构建起覆盖全市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网络,
23

四、医保待遇
24

(一)普通门诊统筹
25
1、番禺区实施时间:
2011年3月
2012年,广州市全市近1800万人次的参保人享受了

普通门(急)诊报销待遇。
0.26% 0.5%
20
(三)与职工医保待遇的区别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小型医疗机构(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 门诊部)65%;

大型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和专科医疗机构45% 注:统筹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城镇职工分别低10%。
21
2、个人医疗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险种不设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不满10年
一次性或按月 缴纳不足年限的过渡金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简称“过渡金”)的缴纳、计缴和政府资助,按 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第八条、第 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执行。图表中的“本市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 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

22
(四)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
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313元) 缴费比例:10%(531.3元) 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13.8元)


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5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
36
1、什么是指定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是指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经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18
外来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为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 镇户籍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 员医疗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重大 疾病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裂症;(8)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9)肝硬化 (失代偿期);(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1)慢性活动性肝 炎(乙型);(12)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13)慢性

肾小球肾炎;(14)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15)癫痫;
(16)阿尔茨海默氏症;(17)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
满45周岁 至退休前
退休人员
划入基数: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划入基数:上年度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
※ 以每人每月1%的标准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一部分。
15
(四)例子
1.某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年龄38岁,基本医疗保险月 缴费基数4000元, 每月个人帐户划入金额=4000×2%(个人缴费的全部) +4000×2%(单位缴费划入部分)-4000 ×1%(普通门 诊统筹金)=120元。 2.如果该参保人,年龄是30岁,每月个人帐户划入金额? 4000×(2%+1%-1%)=80元 3.退休人员,每月个人帐户划入金额: 5313×(5.1%-1%)=217.83元

最大限度满足参保人就医购药的需要,服务能力进 一步提升。
4
参保和缴费办法
地税部门
地税委托 指定银行

用人单位 及参保人
办 理 参保手续
缴 纳 医保费
5
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
按时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 及参保人 终止医保关系或停止缴费

19
(二)缴费标准 (以2013社保年度为例)
类别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4%
缴费金额 212.5元/人·月 13.8元/人·月 26.6元/人·月
补充医疗保险费
上年度本市 单位职工月 平均工资 (5313元)
发作及双相障碍)。
38
3、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办理指定慢性病确诊审核手续
应到具有相应病种诊断资格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后,专科药费才可以按规定报销。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主诊医师确诊后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 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并签名、医 务(或医保)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

人员身份参保的办理停保、续保业务需到地税机关登记受理岗填写《灵 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提交申请。
8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3752元)的6倍;
(2013社保年度为382512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 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3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
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
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
26
2、可以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 职工、退休人员;
(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27
参保单位和个人均不需办理任何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系统自动为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办理
登记,每月自动划扣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4
7、门诊就医应注意的事项
※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的部分, 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

16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17
(一)适用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及其灵活就业人员。
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番禺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2013.7
1

一、概述

(四)住院
五、异地就医管理
二、职工医保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四、医保待遇

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七、生育保险医疗业务
(一)普通门诊统筹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 (三)门诊特定项目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 月, 不滚存,不累计
29
4、选点手续办理
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医保
卡(社保卡)、一张小一寸彩照到拟选定的医院填写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办

理普通门诊选点手续。
30


上限为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为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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