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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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贸职业学校(45中)

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落实成才先成人的教育理念,培养技术型人才,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真正面对社会需求,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使实行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习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青岛市教育局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有关意见,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分两大部分,德育部分和教学计划落实及课程学习部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德育学分

第五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学生讲道德、讲文明、讲纪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负责,使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与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制订德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六条德育学分管理办法,是对学生素质实施全面考核的主要办法之一,是衡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重要手段,是对学生德育分层次目标达成途径、方法及评价的有效探讨。德育学分纳入总学分,是学生评优、获得奖学金、参加升学辅导、实习安排、就业推荐和毕业的重要依据。

一、德育学分

第七条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含实习期间),学校即对学生实施德育学分考评,定期由各班主任在学校学生管理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汇总登记,每学期折算评定一次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 + 加分 - 扣分。基准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德育成绩20分折合成1个德育学分,每学期德育学分5学分,3学分为合格;军训与学前教育为1个学分;6个学期德育学分合格为19学分;第5、6学期德育学分根据学生实习情况考评。)每学期德

育成绩高于100分的部分,每满10分记奖励加分0.5分,记满3分为止。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均高于90分者,方能取得参与评选各类综合奖励(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资格;德育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享受减免学费和社会资助;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升学辅导;学校将根据实习就业单位要求,结合学生德育学分情况优先安排实习、推荐就业,德育学分不合格者暂不安排实习和推荐就业;德育学分必须达到19学分学生才能毕业。

学期德育学分不合格者,可按以下途径补修,记为合格:

⒈下一学期德育成绩取得120分以上,学生毕业后不再补修;

⒉完成学校指定的公益活动且表现良好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校有关机构认可。

二、德育成绩加分

第九条为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可根据情况给予加分。部分加分分值可按以下规定参照执行: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一次性加10分:

⒈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

⒉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并获得荣誉者(一等10分,二等8分,三等及其他6分);

⒊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先进个人;

⒋担任校学生会和社团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优良者;

⒌满一学期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并且师生反映良好公示无异议者;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一次性加5分:

⒍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被评为校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

⒎在学校组织的大型体育艺术、卫生、主题教育等比赛或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一等5分,二等3分,三等2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获得名次或成绩突出的个人(一等5分,二等3分,三等2分);

⒏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每个成员,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保持优胜者;

⒐本学期为班级建设做出贡献表现良好者;

⒑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且标注学校者;

⒒校学生会干事和各班班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优良者;

⒓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为学校赢得赞誉者。

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为学校服务、为学校建设做出贡献者或有先进事迹者的其他加分,经核实后由学管处酌情加分。

第十条奖励加分皆须经过评议、审批、公示,方能生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并报学管处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各项,可由各班主任或其他部门提出加分意见,经学管处审核同意,也可酌情加分。

三、德育成绩扣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青岛市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工贸职业学校学生常规》、《青岛工贸职业学校住校生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和《实习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者,根据情节酌情给予扣分。部分扣分分值可按以下规定参照执行: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人次扣2分:

⒈不按规定穿着校服、校裤入校者(实习学生可穿着职业装);

⒉不佩戴校卡、因损坏不及时更换或佩戴他人校卡、将校卡借给他人者;

⒊佩戴首饰、发型不合标准者(实习学生比照实习单位要求);

⒋书包带过长、书包不规范或不背书包者;

⒌带手机、随身听(MP3、MP4)等入校者;

⒍上课迟到或早退者;

⒎一般违反课堂纪律者;

⒏教学楼内跑跳打闹、大声喧哗、坐桌子、坐窗台、串班者;

⒐行为举止不文明、骂人或交往不得体者;

⒑教学楼内踢球、打球、踢毽子者,穿越草坪、花坛者;

⒒随地吐痰、乱丢乱抛杂物、吃瓜子、吃口香糖者;

⒓早操、课间操及眼保健操迟到或做操不认真、随意讲话者;

⒔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值日者;

⒕不文明就餐或将饭菜带入寝室者;

⒖晚自习不遵守纪律者;

⒗内务整理不规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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