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引言:学校体育活动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一、体育活动组织与安排学校应建立专门的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体育组织机构应确保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和普及性。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体育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便学生和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
二、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学校应积极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鼓励学生参与各类体育活动。
可以通过开设各种体育课程、举办体育讲座和运动会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专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以满足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需求。
三、加大体育设施和器材的投入学校应重视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确保学生有良好的锻炼条件。
可以通过购置全新的器材、加强设施维护等方式,提供优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确保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合理利用。
四、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可以通过制定参赛资格、评选标准等方式,规范竞赛的进行。
同时,应加强对参赛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竞技水平和比赛素养。
五、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体育成绩和表现,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
可以设置体育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形式,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相应的奖励评定机构,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公平。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在体育活动中应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
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受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体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健康问题。
七、促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学校应积极与社会资源对接,丰富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的内容。
可以邀请专业教练、运动员或体育机构组织讲座和培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体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体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管理,推动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和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体育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体育教育的育人功能。
第四条体育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体育管理体制,明确职责,确保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体育教学工作第五条体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六条体育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水平,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体育教学应注重学生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和体育品德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体育课程评价应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第三章体育活动与竞赛第九条体育活动应丰富多样,涵盖竞技体育、休闲体育、传统体育等项目,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第十条体育活动应定期举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和运动能力。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倡重在参与、尊重裁判、尊重对手的竞赛精神。
第十二条参加校外体育竞赛的代表队应按照学校规定选拔队员,确保代表队的高水平和高素质。
第四章体育设施与器材第十三条体育设施和器材应满足教学、训练和竞赛的需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四条体育器材的借用、使用和归还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确保器材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师生在使用体育设施和器材时,应遵守使用规程,爱护设施和器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体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体育安全管理应贯穿于体育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体育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体育活动前,教师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巧。
第十八条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体育教师与工作人员第二十条体育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人师表。
员工文体活动管理办法细则
员工文体活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凝聚力,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二条公司将组织各类员工文体活动,包括体育竞技、文化艺术、知识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项目。
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舞蹈、合唱、表演、绘画等艺术形式。
知识普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读书会、文化活动等。
第四条公司将设立员工文体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五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各部门推荐人员组成,由活动部门负责人兼任主席。
第六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每年制定活动计划,并向公司领导层报备。
第七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确定具体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向所有员工发布活动通知,并商定参与活动的具体事宜,如报名方式、参赛规则等。
第九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
第十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及时收集活动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应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积极参加员工文体活动、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对于拒绝参加员工文体活动、捣乱活动秩序等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公司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共计1200字,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规定了员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通过组织各类体育竞技、文化艺术和知识普及活动,旨在增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
员工文体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工作,每年制定活动计划,并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3篇)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的概述:1. 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学校体育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例如提高学生的体质素质、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2. 组织架构:确定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架构,包括体育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
3. 课程设置:制定学校体育课程的内容和安排,确保学生能够全面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提供适当的体育器材和场地。
4. 教师培训:制定体育教师培训的计划和内容,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5. 活动安排:安排各类体育比赛、运动会和健身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应的组织和保障。
6. 资金保障:为学校体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确保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7. 管理措施:制定体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程,包括活动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场地的使用管理、教师与学生的安全保障等。
8. 监督和评价:建立体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的概述,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了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水平,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体育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校园体育工作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
三、体育活动规划1. 学校体育活动的规划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体育课程设置、校际比赛安排、体育特色活动等。
2. 学校体育活动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和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体育课程管理1. 确保体育课程的质量,体育教师要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定期对体育课程进行评估。
2.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习惯。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5•【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比赛除外。
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认可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体育经营组织,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办与经营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经营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时,应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近几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现了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化规范,更加统一和严格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特别是涉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系统的建立,规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义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系,落实了政府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和引导,切实保障了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这里,我们将对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能帮助更多人了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体育赛事活动顺利进行。
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定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就是全社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监督和管理,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性能管理和经营管理等。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事务由当局有权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各系统建设由体育管理部门协调完成。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权力分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管辖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国家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当地体育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地方团体也应当遵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向地方体育管理部门报告其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情况,定期参加地方体育赛事活动监督检查。
三、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重点之一,主要包括人员、场地、设施、设备、活动组织等管理。
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除了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场地设备检查,安全管理培训及演练,完善体育赛事活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四、体育赛事活动经营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经营管理是指组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主要有:经营筹划、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
在组织和实施体育赛事活动时,活动组织者应当设立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清算活动的收入、支出情况,活动组织者还应当定期向活动参与者报告活动经营情况。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9月2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体育经营行为,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包括:(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信息咨询和体育中介服务;(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及其管理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鼓励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全民健身、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和对揭发、检举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主管部门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
1.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详细介绍活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的热身运动。
第三条场地与器材
1. 学校应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和器材,确保其安全、卫生、适用。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和器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条活动组织
1.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体育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
2. 活动前,教师应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3. 对于高风险的体育活动,学校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配备专门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应急处理
1. 学校应制定体育活动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救援流程等。
2. 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办法导致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学校将定期对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附则
1.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教育目标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体育工作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为学生终身发展和健康生活奠定基础。
第三条体育课程设置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体育课程。
体育课程要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包括体能训练、技能学习、体育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体育课程内容,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要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学校要保障体育教师待遇,鼓励体育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学校要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保障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六条课外体育活动学校要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培养学生的体育特长。
学校要开展体育节、体育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和比赛,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体育竞赛与表彰学校要定期举行各类体育竞赛,激发学生的竞技热情,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
学校要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第八条体质健康管理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质健康监测。
学校要关注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体质健康问题。
学校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
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标与原则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学生的身体发展与全面发展。
其次,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兼顾学习和体育训练。
三、赛事规划与组织赛事规划是体育活动赛事管理的基础。
学校应该制定一份详细的赛事计划,包括赛事种类、赛程安排、人员配置等。
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赛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运动员选拔与培养为了提高赛事的水平,学校需要进行运动员的选拔与培养。
可以通过开展校际比赛、选拔赛等形式,选拔出优秀的学生进行集中培训。
培养运动员除了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还应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五、场地设施与设备建设学校体育活动赛事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支持。
学校应加强场地设施的建设,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同时,还需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
六、裁判员与教练员的培训一个成功的赛事举办需要专业的裁判员和教练员的支持。
学校应积极组织裁判员和教练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这不仅可以保证赛事的公正性,还能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七、安全保障措施学校体育活动赛事中,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参赛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学校应制定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赛事场地的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八、赛事宣传与推广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参与体育活动赛事,学校需要加大赛事宣传与推广的力度。
可以通过校园广播、校报、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赛事的举办时间、地点、规则以及参赛的动员等信息。
九、奖励与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竞技精神,学校应设立奖励与激励机制。
可以设置优秀运动员奖、团体成绩奖等,给予参赛学生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2003年1月8日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或机构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器材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条件;(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的要求;(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每年校验1次。
逾期不参加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从事危险性大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办5日前按管理权限到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日期:1996-11-29执行日期:1996-11-2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一)体育竞赛、表演;(二)体育健身、健美;(三)体育技术培训;(四)体育咨询;(五)体育经纪活动;(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
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
第五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前款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
因故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考县星河中学新冠肺炎疫情下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下,为保障学校师生体育课和业余训练及重大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交叉感染,给学生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我校疫情防控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一、体育课
1.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严格进行消毒。
教师上课前仔细检查场地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器材是否安全,是否进行消毒。
2.学生上体育课强度要降低,以放松身心为教学重点,检查学生是否戴口罩,生与生距离在两米之间。
3.教师应教会学生必要的保护与帮助方法。
学生上体育课必须遵守纪律,听清教师关于课堂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记住安全要领,増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要服从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
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
4.教师严格执行教学、训练出勤制度,观察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学生及时做出妥善安排,特别是发现有新冠状病毒肺炎症状者,立即报告学校防疫小组组长,并作出相关措施,对活动场地进行再消毒。
5.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活动场地,课堂既是阵地。
6.任课体育老师为安全责任人,疫情防控期间,如因教育、组织、管理不当出现过错,要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责任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惩处。
二、大课间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学生安全,必须遵守大课间活动秩序和要求。
1.大课间开展之前,对操场及升旗广场等涉及到学生活动的场地每天进行两次消毒
2.对大课间活动需要用到的运动器材进行全面消毒。
3.学生在参加大课间严格听从老师的安排,不得随意自由活动。
4.学校加强对课间操校内体育运动的组织工作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对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
教师上课期间期间,任课老师密切关注学生身体状况;大课间时间,班主任和看班老师密切关注学生身体状况。
有情况随时报学校防控小组。
5.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
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6.各班主任老师和社团负责人及课间看班老师为安全责任人,协助体育老师做好安全及防疫工作。
7.课间活动按照规定路线到达指定位置,达到每位学生前后左右均间隔一米距离,按点站齐,只进行跳绳和体能训练。
三、运动会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不举行运动会和一切聚集活动,保障师生在校身心健康。
兰考县星河中学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