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GO的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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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试点工作,等等。
三、三条转移线索目前的主要问题
三条转移线索各有自身的问题。相对来说,第二条转移线索启动的最早,目前的制度进展也最超前。但是,现状并不符合改革的要求,许多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还没有做到与政府部门的脱钩而自主运作,权力与营利性混在一起;除此之外,鉴证类机构本身就就是市场中的执法权威,对它们的
客观与公正性要求很高,这一
点也难以满足。
在第一条转移线索上,所
存在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的权
力没有退出,其制度根源最主
要的是各种协会组织的业务主
管单位制,由此使得民间组织
失去了其民间化的本性。此
外,协会组织普遍缺乏对企业
的吸引力,企业的参与热情低,
这从另外一个方向扭曲了其民
间组织性。
第三条线索发展最为迟后,
因而政府部门的脱钩问题显得
并不严重。相反,由于为企业服
务资源的实际不足,所以,公共
服务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市
场营利组织共存的局面倒显示
出了其合理性的一面。限于篇
幅,实证数据略。行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博士后,北京100084)
CPA评论
中国N GO的定义与分类
李 卓
一、中国N GO的定义
N GO作为一个外来词,直接译为汉语是“非政府组织”,与其他一些名称,如“非营利组织”、
“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等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名称通常可以互换使用。
名称不是区分这类组织的关键之所在,从它们的本质属性和行为特征上着手才是定义该类组织的根本。结合国外的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广义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不一定要完全满足前面几项要求,还需要对这些组织进行客观而动态的观察。这样
的定义似乎显得过于宽泛了,
但这是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比
较现实的做法。因为如果从理
想状态出发去定义现在中国的
N GO,那意味着大部分组织都
将被排斥在外,这不利于中国
N GO的发展。
二、中国N GO的分类
每每论及分类的问题,常
常会形成百家争鸣的格局,关
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亦是如
此。不仅在国际上各家各派就
此问题颇具争议,即便是在中
国国内其分类也是多种多样。
我国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
官方分类,是将民间非政府组
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
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
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
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
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
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
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为全国性
组织和地方性组织。学者们也
对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了
各自不同的分类。
目前关于分类的一些论述,
事实上存在着不同标准的交叉
和混用,这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
的。因此,作者主张:对中国非
政府组织的分类,应当就不同层
次进行分层分类,在每一层次的
每一类别的确定上要遵循和采
用同一标准。依据这样的原则,
在最高层次上,中国非政府组织
可以分为互益型非政府组织和
公益型非政府组织。
互益型非政府组织基本上
均为会员制组织,因此非政府
组织的第一类是会员制互益型
2003年第3期 总第213期 中国行政管理
组织。该类组织进一步按照它们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互益型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其中大的领域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领域,另一个是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这类互益型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互益型组织的另
,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这些组织尽管千差万别,但是它们和上述经济性团体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都远离企业和市场。这个特点在公益型组织身上也有体现。换句话说,互益型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型组织,都具有远离市场的特点,它们身上较为集中地
体现了非政府组织的属性,属
于非政府组织的核心部分。
非政府组织的第二种类别
———公益型组织,分为会员制
公益型组织和非会员制公益型
组织。后者依据组织的活动类
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组织和
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对于运
作型组织,进一步按照其运作
资金的性质和类型,将其区分
为运作型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
会;对于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
则根据其主要活动领域,区分
为非营利学校、非营利医院、宗
教组织、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
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
下,运作型组织和会员制公益
型组织、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一
起,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
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它们与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
定义的四大法人。
实体性社会服务组织,指
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
实体性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
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
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
国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前面
所定义的非政府组织以外,中
国的N GO还包括了人民团体、
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和大量未登
记或转登记团体。作者认为: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这三类组
织尽管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
的非政府组织,但是它们正在
逐步脱离国家体系,其中有越
来越多的部分正在逐步向非政
府组织转型,即演变为非政府
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它们是广义的非政府组织。行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84)
CPA评论
发展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沈恒超
行业协会,英文为T rade Promotion Ass ociation,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尽快发展一批功能健全的行业协会的任务,是由我国当前国情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发展行业协会是市场
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已经基本确立,现代行业管
理体制正在形成。无论从企业
自身发展需要看,还是从行业
管理角度看,都需要一批功能
健全的行业协会为之服务。
首先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
要。企业在市场中活动不仅要
发生生产成本,如工资、设备等
开支,而且会遇到许多交易成
本,比如竞相压价引起的谈判
中国行政管理 2003年第3期 总第2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