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GO的定义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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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试点工作,等等。

三、三条转移线索目前的主要问题

三条转移线索各有自身的问题。相对来说,第二条转移线索启动的最早,目前的制度进展也最超前。但是,现状并不符合改革的要求,许多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还没有做到与政府部门的脱钩而自主运作,权力与营利性混在一起;除此之外,鉴证类机构本身就就是市场中的执法权威,对它们的

客观与公正性要求很高,这一

点也难以满足。

在第一条转移线索上,所

存在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的权

力没有退出,其制度根源最主

要的是各种协会组织的业务主

管单位制,由此使得民间组织

失去了其民间化的本性。此

外,协会组织普遍缺乏对企业

的吸引力,企业的参与热情低,

这从另外一个方向扭曲了其民

间组织性。

第三条线索发展最为迟后,

因而政府部门的脱钩问题显得

并不严重。相反,由于为企业服

务资源的实际不足,所以,公共

服务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市

场营利组织共存的局面倒显示

出了其合理性的一面。限于篇

幅,实证数据略。行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博士后,北京100084)

CPA评论

中国N GO的定义与分类

李 卓

一、中国N GO的定义

N GO作为一个外来词,直接译为汉语是“非政府组织”,与其他一些名称,如“非营利组织”、

“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等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名称通常可以互换使用。

名称不是区分这类组织的关键之所在,从它们的本质属性和行为特征上着手才是定义该类组织的根本。结合国外的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广义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不一定要完全满足前面几项要求,还需要对这些组织进行客观而动态的观察。这样

的定义似乎显得过于宽泛了,

但这是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比

较现实的做法。因为如果从理

想状态出发去定义现在中国的

N GO,那意味着大部分组织都

将被排斥在外,这不利于中国

N GO的发展。

二、中国N GO的分类

每每论及分类的问题,常

常会形成百家争鸣的格局,关

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亦是如

此。不仅在国际上各家各派就

此问题颇具争议,即便是在中

国国内其分类也是多种多样。

我国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

官方分类,是将民间非政府组

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

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

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

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

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

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

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为全国性

组织和地方性组织。学者们也

对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了

各自不同的分类。

目前关于分类的一些论述,

事实上存在着不同标准的交叉

和混用,这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

的。因此,作者主张:对中国非

政府组织的分类,应当就不同层

次进行分层分类,在每一层次的

每一类别的确定上要遵循和采

用同一标准。依据这样的原则,

在最高层次上,中国非政府组织

可以分为互益型非政府组织和

公益型非政府组织。

互益型非政府组织基本上

均为会员制组织,因此非政府

组织的第一类是会员制互益型

2003年第3期 总第213期 中国行政管理

组织。该类组织进一步按照它们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互益型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其中大的领域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领域,另一个是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这类互益型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互益型组织的另

,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这些组织尽管千差万别,但是它们和上述经济性团体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都远离企业和市场。这个特点在公益型组织身上也有体现。换句话说,互益型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型组织,都具有远离市场的特点,它们身上较为集中地

体现了非政府组织的属性,属

于非政府组织的核心部分。

非政府组织的第二种类别

———公益型组织,分为会员制

公益型组织和非会员制公益型

组织。后者依据组织的活动类

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组织和

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对于运

作型组织,进一步按照其运作

资金的性质和类型,将其区分

为运作型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

会;对于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

则根据其主要活动领域,区分

为非营利学校、非营利医院、宗

教组织、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

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

下,运作型组织和会员制公益

型组织、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一

起,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

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它们与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

定义的四大法人。

实体性社会服务组织,指

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

实体性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

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

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

国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前面

所定义的非政府组织以外,中

国的N GO还包括了人民团体、

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和大量未登

记或转登记团体。作者认为: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这三类组

织尽管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

的非政府组织,但是它们正在

逐步脱离国家体系,其中有越

来越多的部分正在逐步向非政

府组织转型,即演变为非政府

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它们是广义的非政府组织。行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84)

CPA评论

发展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沈恒超

行业协会,英文为T rade Promotion Ass ociation,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尽快发展一批功能健全的行业协会的任务,是由我国当前国情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发展行业协会是市场

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已经基本确立,现代行业管

理体制正在形成。无论从企业

自身发展需要看,还是从行业

管理角度看,都需要一批功能

健全的行业协会为之服务。

首先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

要。企业在市场中活动不仅要

发生生产成本,如工资、设备等

开支,而且会遇到许多交易成

本,比如竞相压价引起的谈判

中国行政管理 2003年第3期 总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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