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选举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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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 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 《选举法》历经六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 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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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第十条)
本章对主持、领导和指导选举工作的选 举机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委员会 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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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选举工作的主持、领导和指导(第八条) 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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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 我国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普遍、 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 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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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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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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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1953年选举法奠定的。 ★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 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 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政治 权力机关。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 政府,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此,我 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制度在选举法的保 障下正式建立起来。 ★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 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也为 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但很多重要 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 待实施细则解决。
★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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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八)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
新《选举法》于 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8 月29日公布、施行 。 这次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 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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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
现行选举法共十二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 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 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 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个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 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 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辞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
基数 350 350
增加1名 代表人口数 15万 2.5万
总名额控制数 1000 1000
地级 县级
240 120
2.5万 5千
人口超过1000万,不超过650 人口超过165万,不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可以少于120名
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 以少于40名。
乡级
40
1.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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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省、地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代表选举。 县级及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代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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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级选举 委员会工作。
指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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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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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在1953年2 月11日下午举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 邓小平(右一)在 会议上作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说明报告。主 席台上(自左起) 宋庆龄副主席, 毛泽东主席,刘 少奇、朱德、李 济深、张澜副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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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六)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
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选举法》。这次修改的内 容多为细节补充,依然是对一段时期各地选举经 验的一般总结。 这次修改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恢复了 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 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本次修改越过了过去的公式 化介绍形式,使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 能,使选举向着民主、竞争的方向实质性前进了 一步。 另外,修改稿对罢免程序进行完善,规定了 破坏选举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种类。
2、确定程序(第十二条) 原则上,上一级人大对下一级人大代表名额 作出决定。 3、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有行政区 划变动或重大工程建设等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代会依本法重新调整。(第十三条) 4、名额分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 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 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分配。县级人代会中,人 口特少的乡级地区至少应有一名代表。(第十四 条)
自治区、聚居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定,可另加5%。 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分散的县、乡地区,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另加 5%。
注:“少数民族多”,是指民族的种类多。 “另加5%”,是指(基数+按人口确定的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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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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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七条)
本章对选举方式、选民和候选人资格、 人大代表结构以及会议经费安排作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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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方式。 是我国选举人大代表遵循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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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五)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这 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 完善选举法制。 比较重要的修改有: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 名额;统一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统一为4:1 ; 恢复预选,但仅限于间接选举中 ;直接选举中选 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完 善了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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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 领取的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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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1979年:制定新的《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该法后经1982年、 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六次修改,选 举制度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充实。 1979年《选举法》以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为出发点进行 修改,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 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 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 监督而作的规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 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 极性。
★ 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 第34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受境外 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 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45条第2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46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 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 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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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 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四)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 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 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 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 人大代表的选举。
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九、十条) 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主要由县级党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 主要领导以及各街道、乡镇主 要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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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县级以下(含县级)采用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采用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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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我国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 凡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同时享有被选 举权。 3、在代表结构上,体现广泛性。确 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 失衡。 4、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 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本章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确定的程序、名额分配等做了规定。
1、代表名额确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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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地区 省、自治区 直辖市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准备阶段(1—3项) (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 (2)选民登记,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述, 做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第4项) 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如真实有效,依本法规定程序,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并公布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投票选举阶段(5—7项) 主持投票选举。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使 用流动票箱组织选民投票。 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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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七)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五 次修改《选举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 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 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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