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2011)[1]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0]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倪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6日3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
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4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国资党委[2007]02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创建范围第六条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渝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渝府发〔2012〕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较好成绩。
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签订的《2011年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检查考核评比,涌现出了一批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促进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市政府决定对在2011年城市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一、优秀单位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北部新区。
二、优良单位原万盛区、原双桥区、梁平县、垫江县、城口县、奉节县、秀山县、彭水县。
希望各区县(自治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顽强拼搏,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按照“314”总体部署,围绕“科学发展、改善民生”,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2011]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渝建〔2011〕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切实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创建水平,为加快“五个重庆”建设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经重庆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建委系统继续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现将建设系统2011年度文明单位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及所属各单位;建委系统各单位。
二、申报条件。
按照渝建发〔2005〕82 号文件规定的“文明单位命名条件”要求,经
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创建工作做到了目标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工作扎实,突出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主题,三个文明建设处于本行业、本地区前列,并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的。
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渝办发[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发挥环保模范区县创建对环保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创建和已经成功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区县。
第三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创建工作原则是:积极鼓励,分类指导;区县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市环保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经市政府考核验收、审议和公示,通过有关程序,授予“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称号。
第六条已经成功创建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创建申请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创建市级环保模范区县的工作目标、组织领导机构和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规划》(以下简称创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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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word范文1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
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领导好。
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
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文明单位。
二、文明单位的定义文明单位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诚信、友善的原则,具备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文化氛围的单位。
三、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诚信友善:文明单位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友好相处,不得恶意竞争或伤害他人利益。
3.工作秩序: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遵守工作流程和规定的工作时间。
4.文化氛围:文明单位要创造积极向上、互相尊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文明单位的创建程序1.制定创建计划:文明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
2.成立创建工作小组:文明单位应成立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创建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培训等。
3.全员参与:文明单位要求全员参与创建工作,每位员工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开展培训活动:文明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素养。
5.考核评估:文明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五、文明单位的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文明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午休时间为一个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节假日制度:文明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安排休假时间,不得强制员工工作或安排加班。
3.加班制度:文明单位鼓励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避免加班。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经过单位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请假制度:文明单位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事假等请假权利,并规定请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5.工作纪律: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如逾期不交工作报告、不按时参会等。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规范单位行为,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内部管理,适用于所有单位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本单位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单位文明氛围。
第四条单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
第五条单位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具有最终裁定权,对于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或办事处应当依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单位成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形象,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单位成员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调休,不得损坏单位财产。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单位内传播负能量,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单位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向他人索取回扣。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不得恶意排斥、挑衅他人。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代表单位形象,应当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文明,工作出色的单位成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单位成员,将给予警告、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单位成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查与修改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应当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建设和日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组织和协调,我们制定本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加强职业修养,团结协作,共创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条文明单位的分类包括:文明办公、文明出行、文明服务、文明生产、文明沟通、文明计划六大部份。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奖惩制度由公司制定,并定期公示。
第二章文明办公第六条个人办公区域应当保持整洁和安全。
第七条私人物品不得放于公共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保证信息信息的秘密,不得向没有授权人员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预办公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上级领导应当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匡助,并及时回复下属单位抛出的问题。
第三章文明出行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注意礼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住宿条件。
第十三条与公务有关的交通费用,出差前应当进行预算,并保留备份。
第四章文明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关注客户的需求,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文明生产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定后勤保障责任。
第六章文明沟通第二十条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沟通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认识,避免争执和冲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幸福感。
第七章文明计划第二十三条单位计划应当合理规划,避免浪费和误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管理行为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反映管理情况和工作效果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重庆市文明单位复查、验收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村镇(街道)及其标兵进行验收、复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级文明单位:根据市文明办通知精神,市文明办定于11-12月组织开展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村镇(街道)及其标兵进行验收、复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复查对象1、验收对象:2011年度申报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
2、复查对象:2009年以前(含2009年)命名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
二、验收、复查标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0】51号)和•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村镇(街道)考核评审细则‣有关要求进行。
三、验收、复查方式采取市文明办委托各区县文明办交叉检查的形式,对各区县的市级文明单位进行验收、复查。
我区是巴南区文明办来验收、复查。
四、验收、复查时间11月28日至12月15日之间进行,请各单位做好验收、复查的准备。
五、验收、复查程序(一)创建工作实地考评,其具体内容按照渝北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地考评表进行。
(二)听取被考评单位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汇报,与此同时,查阅文档资料和对创建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问卷调查。
(三)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
(四)考核组组长反馈考核情况。
考评实行100分制。
其中,创建工作实地考评45分,创建工作文档考评45分,创建单位干部职工问卷调查10分。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90分以上方可认定为合格;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必须达到95分以上方可认定为合格。
考核成绩低于相应标准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六、要求(一)接受复查和验收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请写好自查报告,于11月28日前交区文明办(镇街所属单位由镇街统一收齐交区文明办)。
(二)做好复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复查、验收的市级各类文明单位需准备的工作有:⑴文字资料的收集、⑵图片资料的收集、⑶汇报材料。
(三)市级各类文明单位,在上报自查报告的同时,还要上报本单位“文明助学工程”的资助情况。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定稿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现文明单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进公司“三步走”发展战略,根据《中央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以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以促进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立足点,以创造价值为中心,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团队和谐型和学习创新型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文明单位荣誉分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类。
文明单位是公司授予的文明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标兵从文明单位中评价产生,是公司授予的文— — 1明建设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并举的方针,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效果。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由公司党组统一领导。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公司文明委)负责指导公司系统文明单位建设。
文明委办公室(简称公司文明办)设在政治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文明单位建设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
第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把公司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同地方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并争创当地、全国文明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九条 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 2(一)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成效显著。
1.企业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
决策科学,依法经营,实施价值管理,推行对标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20111128 市级文明单位细则(市文明办稿)
重庆市文明单位考核评审表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评审细则说明一、制订细则根据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10〕5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文明单位范围和条件1、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范围。
①全市区县(自治县)的局、委、办以上及相当级别独立的行政机关;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③具有特殊意义和影响力的其它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①申报前12个月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有违纪违法,被双规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申报之日不足1年的;②申报前12个月内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的;③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到100%的;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⑤申报前一年度行风、政风评议或效能建设在区(县、自治县)系统内排名后三名的。
三、考核验收说明2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四种方法进行。
2、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实行100分制计算,其中“材料审核”60分、“实地考察15分”、“问卷调查”15分、“听取汇报”10分。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85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必须达到90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
3、考核验收中,被考核单位不必涉及某项指标的,应书面简要说明情况。
4、被考核验收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的档案材料应为测评前两个年度的资料;②档案资料为电子文档或纸制文件。
5、各种荣誉称号的计算时限,从考核之年起前推两个年度;同一名称不同档次的荣誉称号,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荣誉称号的奖励分。
6、本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说明和解释。
3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审核表45678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说明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实行无记名。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
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领导好。
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
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1 / 11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xxxx”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2011)[1]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2011)[1]第一篇: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2011)[1]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市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区县(自治县)级和市属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
国家级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市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坐落在区(县)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坐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个单位为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决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个单位为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渝建函[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个单位为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决定(渝建函〔2012〕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82号)文的要求,对2011年申报的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个文明单位、2010年以前命名的67个文明单位分别进行了检查和复查验收。
受检单位在创建工作中把提高服务水平、健全工作机制、改善服务条件、强化学习培训、保持优美环境、注重清正廉洁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通过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使创建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宽;通过开展文明创建主题活动,使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从而促进了建设系统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为了表彰先进,推广经验,促进全市建委系统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对验收合格的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个单位命名为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并予授牌;对复查合格的55个建设系统文明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11个单位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因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经济问题的单位不再保留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称号;1个单位因班子成员受到处分予以限期整改半年。
希望新命名的和复查合格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继续保持良好的创建势头,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发挥示范窗口的引导作用、辐射作用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创建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1年度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名单(14个)2、2011年度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复查合格名单(55个)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12011年度系统文明单位名单(14个)1、重庆市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3、重庆市奉节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4、重庆市奉节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5、重庆市永川区建设档案馆6、重庆市忠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7、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8、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9、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10、重庆市建筑工程职业学院11、重庆市大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全管理站13、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4、重庆秀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附件22011年度系统文明单位复查合格名单(55个)1、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2、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4、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5、重庆市万州区自来水公司6、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7、重庆市永川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9、重庆市永川区城建监察大队10、重庆市南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11、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12、重庆市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13、重庆市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4、重庆市开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15、重庆市梁平县建设委员会16、重庆市梁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7、重庆市忠县城乡建设委员会18、重庆市巫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19、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重庆市奉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1、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22、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3、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管理处24、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25、重庆市黔江区盛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6、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27、重庆博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重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重庆市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30、重庆市丰都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1、重庆市璧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32、重庆市璧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3、重庆市石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34、重庆市石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5、重庆市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36、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37、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38、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9、重庆市北碚公园管理处40、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41、重庆市渝北区园林绿化工程处42、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3、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全管理站44、重庆市合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45、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46、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47、重庆市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48、重庆洋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9、重庆市彭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50、重庆市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51、重庆鹰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53、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5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55、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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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市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区县(自治县)级和市属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
国家级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市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坐落在区(县)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坐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第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两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合力抓的领导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责任落实。
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行业创建活动、“千万文明市民行动”、“五个重庆”建设,开展结对共建、军民共建、“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贯穿到创建活动之中。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
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建设先进。
加强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生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
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单位无政策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积极参与“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改革进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地区和行业前列。
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单位按照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程序进行:(一)申报。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按党的组织关系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或市属委(局)党委(组)申报;(二)推荐。
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党委(组)分别在已命名1年以上的区县(自治县)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在已命名3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由市文明委分别在已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或已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三)考核。
分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
日常考核:市文明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年终检查:市文明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或组织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市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或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文明委成员单位领导进行重点检查。
(四)征求意见。
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创建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属以上创建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办的意见;区县(自治县)属创建单位要征求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征求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
(五)审议。
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通过。
(六)命名。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
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
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由市文明办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对考核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四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文明办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文明办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八条各文明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
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十九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动态管理的制度。
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呈送自查报告。
在各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每二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
对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给予继续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对不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
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
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主要领导或2个及其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8.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9.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10.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