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创优消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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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创优消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安分公司承建的220kV及以上变电站土建工程符合创网优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及公司整体质量创优目标,明确工程创网优消缺实施过程中的各级职责,强化消缺过程管理,控制和减少工程创优消缺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二条为了加强创优消缺工程的领导、组织,在工程达标投产复查前后成立现场消缺项目部。现场消缺项目部原则上由原工程项目部人员组成。

第三条原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是工程创优具体实施、整改、消缺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公司及分公司创优自检、达标投产复查中存在的资料及现场问题进行整改、处理。

第四条现场消缺项目部是该工程创优的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现场监督、指导分包商完成现场实体工程项目的消缺处理、新增工艺亮点实施、资料整改及完善工作。

第五条建安分公司质量科是工程创优实施过程中的主管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程创优活动的全过程,及相关责任认定工作。

第六条如果原工程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项目经理确实不能到位,分公司可另行安排人员完成该项工作。

第三章实施步骤

第七条分公司质量科根据每年度工程创优项目及创优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对现场实物及资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问题进行汇总整理。

第八条分公司质量科根据现场实物、资料检查记录及工程达标投产复查记录等,对照《国网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列出消缺清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九条分公司质量科根据经分管领导确认的消缺清单编制《三措一案》,同时向项目经理及分包商书面下达进场通知,由项目经理根据消缺清单通知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组织组织合理的人员及机具进驻现场。

第十条质量科在项目经理及分包商进场之日,随同前往进行现场逐项逐条

交底,明确完成时间。并在整改过程中采取中间检查或过程巡查的方式协助项目经理进行控制把关。

第十一条项目部确认整改记录中所有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报请分公司质量科及相关方(如公司、供电公司等)检查验证,验证符合要求后,项目部及分包商方可拆场。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公司将另行增加人员或更换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进行消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原分包商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收到进场消缺通知后5天后仍没能进驻现场的;

2、项目部认为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人员素质、人员数量、技术力量不能满

足现场消缺需要,并书面汇报到质量科的;

3、质量科在过程检查中发现现场消缺效果不佳、人员力量、消缺进度不能

满足需要的;

第十三条对在消缺过程中玩忽职守、擅自离场、处理效果差造成二次返工或永久质量缺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分公司将处以重罚。

第四章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消缺过程中,项目部应及时对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消缺工程量进行记录签认,并留有处理前后的数码照片。

第十五条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应于消缺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质量科提供消缺工程费用清单。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的,视为分包商放弃向分公司索要消缺费用。

第十六条质量科根据项目部现场签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量核实及责任划分,属分包商质保期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费用,全部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确因创优需要或工艺改进而修复或新增的工程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分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经营计划科根据质量科确认的分公司需承担的工程量进行价格确认。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消缺项目部在消缺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电话费等由质量科会同计划科共同在项目部、分包商进场前确认,并提请分管审批,审批

确认后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创优消缺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创国优或鲁班奖工程。

第二十条110kV变电站工程质量消缺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随着时间、创优要求等的变化可进行滚动修改或增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安分公司质量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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