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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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安监总局)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安监总局)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104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
105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划科技类
序号
文件名
发文字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3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79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监总局废止文件

安监总局废止文件

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厅: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作业;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目录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压力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6.钎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7.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9.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0.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2.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9.司钻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3.氯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4.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5.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7.氟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8.加氢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9.重氮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0.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1.过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2.胺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3.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4.聚合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5.烷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7.烟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8.黑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9.引火线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0.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1.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8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8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的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己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1.11.3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1.11.30【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20•【文号】劳安字[1991]31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20日劳安字〔1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11130【实施日期】 1991113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劳安字(1991)33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章名】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京安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90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规范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写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做好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及其他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

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2.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上岗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本大纲是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据。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具有有限空间作业的独立上岗工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3.2在实际操作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3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应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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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六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六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车辆消防常识。

4、10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基础知识4、2力学基本知识。

4、1、2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4、2、1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脚手架材料的种类。

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干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架子工5、1、1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5、2、1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2、2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4、1、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防雷保护。

4、1、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同、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电气运行安全4、2、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4、2、6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4、3、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触电急救。

5、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正确布线。

5、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接地电阻的测量。

5、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登高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按、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4、1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气瓶安全要求。

4、2、5管道安全措施。

4、2、6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焊接安全用电4、3、1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触电急救。

4、4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4、4、1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4、5、1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安全操作规程。

4、7安全防火制度。

4、8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5、1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触电急救。

5、6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

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所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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