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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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 1 页共 3 页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 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1、甲方按照《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

(1)按规定发放给丙方生活费。

(2)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4)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村组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1)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户,委托包户扶养,确实找不到包户扶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2)对未成年五保户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方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看管,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丙方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

(3)监督村委托包户抚养人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

(4)丙方被委托包户扶养人无正当理由(除死亡、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扶养能力的)不得终止扶养丙方。包户抚养人确实无能力扶养丙方,应当及时交还丙方个人原有财产。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

(1)有权向甲方索取规定的生活费。供养费由丙方凭《五保供养证》按季定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

(2)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3)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代管,实行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

(4)去世后,乙方要即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甲方一次性支付丙方原享受的一年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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