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一个用于评估残疾人功能障碍程度的标准。
这个标准通常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六个方面的评估。
具体来说,对于视力残疾,标准包括盲或低视力,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对于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对于言语残疾,标准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对于肢体残疾,标准包括运动障碍、肢体缺失或肢体畸形等。
对于智力残疾,标准包括智力水平低于常人,以及适应行为存在障碍。
对于精神残疾,标准包括精神状态异常,影响社会功能。
这个标准的使用可以帮助医生和专业人员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程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康复和治疗服务。
同时,这个标准也可以帮助社会更好地了解和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和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社会福利和服务。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残疾等级及定级
残疾分级:残疾属于一种特殊生理状况,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残疾程度大小
将残疾人分成四级: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和四级残疾。
1、一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损害较重,全身机能或器官功能明显受损,综合状况
或体检指标大幅度低于正常水平的残疾人;
2、二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受损程度不轻,但未达到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人;
二、定级标准:
三、评定范围:
1、残疾及定级标准各有所限,仅涉及身体,以下部位:眼、耳、舌、鼻、唇、牙、手、足、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发育及免疫系统等,呼吸系统除外;
2、定级时,不包括关节、结缔组织活动受限,即不予定级;
3、定级时,不包括由于听力、言语障碍下的心理疾病,即不予定级。
四、定级流程:
1、专家诊断:由一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小组,根据残疾人的体检报告、现场调查
和实地审查等进行诊断;
2、专家打分定级:由诊断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的四项定级参数,即身
体受损程度、工作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融合能力,综合进行给分;
3、市级专家审核:由辖区市级医学专家组进行复审,确定最终残疾等级;
4、残疾证发放:由社会保障机关负责下发残疾证,并登记入残疾人信息系统。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评定标准残疾,指的是严重影响人们独立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的身体或心理缺陷,以及残疾人社会地位的落后表现。
评定残疾,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标准,对残疾的类型、程度和形式,进行规范评定。
一、残疾的类型残疾的类型,主要按照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及其他残疾分类。
(1)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因眼视觉系统本身功能受损,视觉能力较低,影响人体正常生活活动的一类残疾。
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眼部检查结果确定的,按照科学定义度量衡,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2)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耳朵听觉系统本身功能受损,而影响人体正常的一类残疾。
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耳朵检查结果确定的,以科学定义度量衡为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3)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唇、舌、颚等口腔肌肉功能受损,无法正常言语的残疾。
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的,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4)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手、脚、腰、膝等四肢部位功能受损,影响人体正常生活活动的残疾。
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的,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5)其他残疾其他残疾,指的是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智力残疾是指因大脑认知功能受损,影响人体正常生活活动的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因大脑精神功能受损,影响人体正常行为活动的残疾。
这些残疾的评定标准,也同样是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的,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二、残疾的程度残疾的程度,分为三种,即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和重度残疾。
(1)轻度残疾轻度残疾,是指残疾影响人体正常生活活动,但多采取补助措施即可应付的程度。
对轻度残疾的评定标准,一般是按照机构规定要求的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2)中度残疾中度残疾,是指残疾影响人体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活动,必须采取较大补助措施才能应付的程度。
对中度残疾的评定标准,也是按照机构规定要求的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程度和形式。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残疾鉴定是指对个体身体、智力、心理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残疾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进行评定和鉴定的具体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身体功能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弱视、盲等。
3. 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听力减退、聋等。
4. 言语障碍,包括发音不清、口吃、言语不流利等,根据言语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5.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肌肉萎缩、运动协调障碍、肢体活动受限等,根据运动功能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二、智力水平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发育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2. 智力障碍,根据智力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智力低能等。
三、心理状态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包括孤独症、亚斯伯格综合征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以上是残疾鉴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残疾鉴定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残疾鉴定的目的在于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在进行残疾鉴定工作时,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营造一个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又称为残疾人等级鉴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存在残疾、残疾程度以及残疾类别进行评估的过程。
残疾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评定结果将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服务。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主要分“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和“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3之间)。
2、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可分为四级。
3、言语残疾标准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言语残疾可分为四级。
4、智力残疾标准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5、精神残疾标准分为“重度”、“中度”、“轻度”。
精神残疾主要由医生填写“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
具体评级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残疾评级标准:
1. 肤肤疾病:根据肌肤受损程度和功能障碍来评定残疾等级。
2. 视觉残疾:通常根据视力损害程度来进行评级,比如使用最佳矫正方法后的视力情况。
3.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害的程度和需要借助助听设备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4. 言语和语言残疾:根据口语理解和表达能力的损害程度来评级。
5. 肢体残疾:根据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损害的程度来评级。
6. 神经系统残疾:根据神经系统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影响的程度来评级。
7. 精神障碍:根据精神疾病的严重性和对日常生活功能影响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8. 智力残疾: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来评定残疾等级。
这些评级标准主要用于确定残疾人享受各种福利、优惠和支持服务的资格。
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具体的评级标准。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严重缺陷,需要较大程度的照料,无法自理生
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极度严重损害,生活要周到照顾和护理。
2、四肢各有一个或两个截肢。
3、肢体严重残缺、缺失,身体机能极度受限,不能进行基本的自理
活动。
二级残疾:指身体功能重度缺陷,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不能完全自
理生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活需要部分照护和帮助。
2、肢体部分缺失或残缺,需要辅助器具或助行器来行动。
3、视力近乎失明,听力严重减退或中度听力损失,语言障碍,需要
特殊教育。
三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中度缺陷,自理能力基本完好但仍需定期医疗
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包括:
1、智力发展较慢或局部发育障碍,需要教育或训练。
2、生理或心理缺陷,如:轻度智力障碍、脑瘫、严重肌肉病等,需
要常规治疗或治疗辅助器具。
3、肢体轻度残缺、部分活动障碍,视力有损失但视力合格证能合格。
四级残疾:指身体功能轻度缺陷,自理能力较强,能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残疾人。
包括:
1、视力、听力有一定损失,但能正常进行学习和生活。
2、肢体有轻度损伤、活动不便,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智力正常,但在某些特殊工种上可能有不适应,需要工伤保险保障。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一种身体状态。
为了更好地对残疾人进行帮助和评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残疾等级标准的制定对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一种残疾。
通常情况下,肢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肢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二、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眼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视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视力丧失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眼部病变情况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三、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耳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听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听力丧失程度、对日常交流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四、智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智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智力水平、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五、精神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心理功能受损的一种残疾。
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功能受损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心理功能受损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残疾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是为了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依法依规对残疾人进行评定,确保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共融。
本文将对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员了解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评定对象范围。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人。
评定标准将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二、评定标准内容。
1. 视力残疾评定。
对于视力残疾人的评定,将根据其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等指标进行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帮扶措施和政策支持。
2. 听力残疾评定。
听力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等指标,以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3. 言语残疾评定。
对于言语残疾人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其语言表达能力、沟通障碍程度等情况,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4. 肢体残疾评定。
肢体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肢体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指标,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5. 智力残疾评定。
对于智力残疾人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其智力发育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情况,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6. 精神残疾评定。
精神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精神病情稳定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等指标,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三、评定标准的意义。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残疾人本身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评定标准能够帮助残疾人了解自身残疾的程度和类型,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评定标准能够帮助政府和社会了解残疾人的分布和需求情况,为相关政策和服务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全面发展。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一、残疾人评级标准1、等级分配就残疾人来说,一般按其身体状况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
即:一级残疾是体形残疾、感觉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中最严重的,二级残疾次之,三级残疾则是最轻的。
2、视力状况评级视力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有效视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3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5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1.0的。
3、听力状况评级听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有效听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25dB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35dB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45dB的。
4、肢体状况评级肢体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肢体功能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不能完全做一般劳动的,二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能做一般劳动,但职业取向较有限的,三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有些受损,但能自由做一般劳动的。
5、智力状况评级智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智力正常值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50的,二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70的,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85的。
6、聋哑状况评级聋哑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语言能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一岁半的,二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三岁的,三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七岁的。
7、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残疾程度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一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二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二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三级残疾则是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三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人的。
8、临时残疾临时残疾的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残疾发生几率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大于90%的,二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在60%-90%之间的,三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低于60%的。
以上就是残疾人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且应根据残疾人的损失状况,按照合理的原则给予综合评定,从而确定他们的残疾等级。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残疾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证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
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x0d\x0a(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x0d\x0a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x0d\x0a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x0d\x0a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x0d\x0a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x0d\x0a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x0d\x0a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x0d\x0a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x0d\x0a(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x0d\x0a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
1、严重残疾人: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程度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如个
体完全丧失功能,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参与劳动,保护期较长。
2、残疾特别重量级:残疾特重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仍然完
全丧失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功能,几乎依靠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长。
3、中度残疾人:中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至少一个主
要的自我保护生活功能仍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几乎全部靠他人生活和
劳动,保护期较长。
二级残疾:
1、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高,至少有一项自
我保护能力已经丧失,部分生活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可以不完全依赖
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短。
2、轻度残疾人: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自我保护能力尚存,并
且可以在生活活动中参与,但有较大困难,主要靠家人协助,保护期
较短。
3、良性残疾人:良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一般可以自我保护,在
自身活动中参与,但有一定局部困难,仍需有限度支持,保护期较短。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视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5,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三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半径小于20度。
4.四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3,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二、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听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听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听觉功能极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全部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2.二级:听觉功能重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3.三级:听觉功能中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少部分丧失,难以与他人一般交往。
4.四级:听觉功能轻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保留,能进行一般的交往活动。
三、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表达或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或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言语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仅能发表简短的语言片段或使用手语等其他交流形式。
2.二级:在某些情况下能进行简单交流,但词句组合能力受限,表达不流畅。
3.三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词句使用和表达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四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表达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上较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部分或全部肢体的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需长期依赖外力帮助。
如:四肢瘫痪、截肢等。
2.二级:能够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一定的外力帮助。
如:单肢截肢、先天性畸形等。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残疾标准是对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条件,以及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残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会考虑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
在中国,残疾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一、一级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通常指的是极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非常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一级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上肢丧失功能等。
二、二级残疾标准。
二级残疾通常指的是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料,或者需要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二级残疾通常包括双下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膝以下截肢)、双上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肘以上截肢)、双眼失明等。
三、三级残疾标准。
三级残疾通常指的是中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显著。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三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丧失功能、单上肢丧失功能、单眼失明等。
四、四级残疾标准。
四级残疾通常指的是轻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在某些特定活动或工作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但通常能够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四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功能障碍、单上肢功能障碍、单眼低视力等。
总的来说,残疾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定个体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残联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
残联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
残联评定残疾等级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制定的。
按照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三大类别分级评定。
评定的等级分为四级:
一、特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的严重残疾,需长期护理生活,本人不能自理,且不能在社会上参加生产劳动。
二、一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的较重残疾,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但其工作能力和生存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都需有较大的护理和帮助。
三、二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轻度残疾,虽存在一定的生产和劳动能力,但工作总量及效率均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参与程度受到一定影响。
四、三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轻微残疾,除了有些生活方面的不便之外,可在相应的职业或行业中胜任其工作,能够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和活动。
针对不同的等级,在政府的相应政策下可享受不同的医疗、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的补贴和照顾。
同时,还能得到其他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关注和帮助。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摘要:一、视力残疾等级划分1.盲:一级盲、二级盲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二、听力残疾等级划分1.一级听力残疾2.二级听力残疾3.三级听力残疾4.四级听力残疾三、言语残疾等级划分1.一级言语残疾2.二级言语残疾3.三级言语残疾4.四级言语残疾四、其他残疾类别及等级划分正文: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制定的。
以下是对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的详细说明:一、视力残疾等级划分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1.盲:一级盲:视野半径小于5度或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5。
二级盲:视野半径小于10度或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1。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等级划分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
1.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重,无法通过听力辅助设备进行有效交流。
2.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重,日常生活交流有一定困难,可借助听力辅助设备进行交流。
3.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轻,日常生活交流基本无困难,但学习、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限制。
4.四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轻,日常生活交流基本无困难,学习、工作和社交活动无明显限制。
三、言语残疾等级划分言语残疾也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
1.一级言语残疾:只能简单发音,言语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但语音清晰度在10-30%,可通过一级言语能力测试。
3.三级言语残疾:发音及语音清晰度有一定改善,但仍有较明显的语音障碍。
4.四级言语残疾:发音及语音清晰度较好,但仍有轻微的语音障碍,对日常生活交流影响较小。
以上是各类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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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又分为两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分为两级。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
低于0.3。
需要注意的是,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另外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除此,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最后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言语残疾共有4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疾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0)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五、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
根据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
活动的能力进行评定,可将肢体残疾划分三个等级。
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另外,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的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