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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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1. 法律依据本制度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2. 责任与义务2.1 相关部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 所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2.2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 生产者应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生产者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 生产者应提供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2.3 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

- 经营者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 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

- 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确保产品有效期和质量。

2.4 使用者责任- 使用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正确使用产品。

-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和存储爆炸物品,防止非法使用和事故发生。

- 使用者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或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管理措施3.1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 生产者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 生产者应培训员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生产者应设立紧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理。

3.2 销售环节安全管理- 经营者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无火源、无易燃物等风险因素。

- 经营者应追溯产品流向,确保产品来源合法。

- 经营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3 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使用者应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和使用方法后,合理选择和使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划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本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危险性和特点,制定储存方案,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和有效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物品的档案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随时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充装工作。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物品的保护和监控,防止盗窃和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消防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应对消防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2、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三、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所属各班组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职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项目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四、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自留存,严禁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安全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2)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4)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要求,如储存温度、湿度等。

2.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安全管理(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新入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4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4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民用领域中用于农业、工业、交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可燃烧和可爆炸物品,包括炸药、火药、烟火、燃烧剂等。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确保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以____字详细介绍中国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框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最基本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

2014年生效,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等。

它要求制定并完善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的基本消防法律法规。

2019年生效,其中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对爆炸物品的预防和处置管理。

根据该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防火、防爆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预案和应急措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该条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对生产、质量控制、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民用爆炸物品准入管理2.1 准入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准入许可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准入许可的主体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准入许可的条件包括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生产工艺可行、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等。

准入许可制度的实施确保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安全可控性。

2.2 产品质量检测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是确保其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三、火工品的使用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

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爆炸物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对于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方面要确保人们的安全生活,另一方面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完整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完整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

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销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毁原则1.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以彻底丧失爆炸性能为目的,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2.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安全可靠的原则。

3. 销毁废旧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包括: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如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销毁程序1. 废旧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由公司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呈报销毁方案,在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下完成销毁作业。

2. 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等。

3. 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场地、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运用爆炸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销毁军用爆炸物品应符合《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的要求。

第四条销毁组织与管理1. 爆炸物品销毁的组织与管理应由公司项目部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2. 销毁现场应设立警戒区,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3. 销毁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销毁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 销毁现场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销毁后的处理1. 销毁结束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确保现场不留未爆的爆炸物品和残留部件。

2. 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方法、销毁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阅。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存储、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烈性易爆、燃烧性、气体压缩或液化等物质,主要用于爆破、炸药制造、焊接、起爆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安全、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责任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体系。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并确保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运输、销售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设置有效的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货物特性,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设置灭火器、消防器材,并确保设备正常可用。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单位应定期对存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证场所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____名以上保管员,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____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

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

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____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____米。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各类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药等。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事项:(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流程;(二)制定并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四)建立消防组织,安排消防队伍和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六)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工作;(七)配合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解决问题;(八)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定期演练;(九)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防事故和火灾隐患,协助消防机构进行灭火和事故处理;(十)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勤于维护、勤于清理,保持安全整洁。

第三章个人的责任第五条个人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做到以下事项:(一)购买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龄限制;(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三)严禁在未经允许的场所、时间、时节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四)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投放到人群密集的场所;(五)不得私自改变、拆除民用爆炸物品的结构、设计或标识;(六)不得擅自储存、运输或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七)发现民用爆炸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八)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迅速远离可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九)严禁在民用爆炸物品旁边吸烟、使用明火等有火源行为;(十)不得将未燃尽的民用爆炸物品随意丢弃,要妥善保管和处理;第四章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做到以下事项:(一)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三)加强对个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检测、维护和更新;(七)依法行使其他与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相关的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部门、社会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进行资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产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环境进行评价,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储柜和容器,建立清晰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明确储存位置和数量,确保储存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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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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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
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
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
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3.4、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

炸药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3.5、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3.6、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3.7、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8、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3.9、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
警戒信号或标志。

4、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领用爆炸物品。

5、炸物品出库凭证必须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领用人签字,然后由武装保卫部门和辅助生产部门审批签字后方可领料。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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