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爱好者论坛_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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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2008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0426-2006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总结:1、综合排放标准:(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1、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3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m
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
达不gb184852001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gb1455493可编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gb132232003可编辑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2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3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4 技术内容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5m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各行业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的要求

各行业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的要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GB 4915-2004)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7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废气排气筒高度设置规范要求

废气排气筒高度设置规范要求

废气排气筒高度设置规范要求1.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 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的基准含
氧量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的 基准含氧量为8%o
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为 15mo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 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
(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 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
4.2.4非焚烧类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是否 达标。燃烧和焚烧类废气排放口实测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须按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放标准
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固体
定,至少不低于15m 得低于25m) o
(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
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6%,液体和气体燃料 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
t/h
的规定执行。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表6基准含氧量
<0.7
<1
20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
0.7-<1.4
1〜<2
25
燃煤锅炉
9
1.4-<2.8
2〜<4
30Biblioteka 燃油、燃气锅炉3.5
2.8 〜<7
4 〜<10
35
7 〜<14
10-<20
40
>14
>20
45
序号
标准名称
高度要求
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要求
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序号
标准名称
高度要求
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要求
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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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今天搜集和环保部各废气排放标准并结合实际谈下: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不足之处,期望给予批评、指正、反馈。

一、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

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

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

土压力、拉线的拉力;②可变荷载与作用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二、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的浓度不能超过的限值;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超过的限值;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视为无组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最低允许高度(m)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气筒高度设置要求一览环评五四三

排气筒高度设置要求一览环评五四三

排气筒高度设置要求一览环评五四三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标准中常涉及的习惯用语背后的涵义: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 普遍性要求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的相关标准一览(包括但不限于):1.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 m。

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5.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8.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排放含氯气、氯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9.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13.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14.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1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16.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围。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废气排气筒(烟囱)环保高度要求及废气污染控制常见问题及对策

废气排气筒(烟囱)环保高度要求及废气污染控制常见问题及对策

废气排气筒(烟囱)环保高度要求及废气污染控制常见问题及对策一、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常见问题有组织排放废气通常是生产装置或储气罐已配有收集装置,经相应设施处理后通过满足各行业要求的的排气筒排出的废气。

各行业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今天搜集和环保部各废气排放标准并结合实际谈下: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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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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