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下发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社保明细及社保补差明细的通知
沧州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下发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社保明细及社保补差明细的通知来自: 沧州市社保局 2015-06-30 关于发布2014年省社平工资的通知______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93号)文件,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239元。
暂定社保缴费及补缴明细如下:一、2015年五险缴费标准(医保卡内有钱)年缴费基数(社平工资):46239元,月缴费基数2320元/月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320*20%=464元/月个人承担:2320*8%=185.6元/月合计:649.6元/月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320*2%=46.4元/月个人承担:2320*1%=23.2元/月合计:69.6元/月工伤保险单位承担:2320*1.5%=34.8元/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单位承担:46239*7.5%=3467.93元/年个人承担: 46239*2%=924.78元/年生育保险:46239*0.8%=369.91元/年住院补助:24元/年大额补贴:110元/年(单位40元/年;个人70元/年)单位承担3901.84元/年;个人承担:合计:4896.62元每月:408.05元/月五险每月合计:1162.05 元/月;个人承担355.865元/月,单位承担:870.35元/月五险一年合计:13944.6元。
二、2015年五险缴费标准(单建统筹)年缴费基数(社平工资):46239元,月缴费基数2320元/月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320*20%=464元/月个人承担:2320*8%=185.6元/月合计:649.6元/月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320*2%=46.4元/月个人承担:2320*1%=23.2元/月合计:69.6元/月工伤保险单位承担:2320*1.5%=34.8元/月医疗保险(2015年)基本医疗:46239*5%=2311.95元/年生育保险:42532*0.8%=369.91元/年住院补助:24元/年大额补贴:110元/年合计:2815.86元每月:234.66元/月五险每月合计:988.66元/月五险一年合计:11863.92元。
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规定养老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我国实行了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是指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并最终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参保人员可能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无法领取养老金。
为了照顾这部分人员的权益,我国推出了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规定允许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后5年内,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将纳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这样,参保人员就有机会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补缴规定的实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补救不足的机会。
各地社会保险部门会及时宣传养老金补缴政策,向参保人员提供详细的申请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
参保人员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即可办理养老金补缴手续。
养老金补缴的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参保人员曾经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缴费,那么补缴金额会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补缴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和中断缴费的时间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补缴规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的。
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申请特殊待遇来领取养老金。
这样的待遇既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是为他们晚年提供了经济保障。
总之,养老金补缴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那些在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
通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申请养老金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可以补齐缴费年限,最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以下情况可补缴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9【摘要】<正>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总页数】3页(P38-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J], ;2.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J], ;;;;;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鲁人社发〔2015〕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
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
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
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五、补缴金额及年限
1.补缴金额按补缴期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2.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
3.补缴金额及年限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六、补缴效果
1.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补缴金额及年限纳入个人账户,计算养老金时,与正常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为职工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
3.补缴完成后,职工可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广大职工应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政策宣传与反馈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自身权益。
(1)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
十一、争议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补缴业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养⽼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商户,可以以个⼈⾝份补缴养⽼保险。
的缴纳,职员在达到之后,就可以领取⾦,除此之外,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有时会忘记缴纳社保,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了社保的补缴政策,具体来说,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律图⼩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三类⼈可以办理补缴⼿续:(⼀)我市企业职⼯中仍与单位存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可以以单位职⼯⾝份补缴。
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愿,可以个⼈⾝份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份补缴;(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30⽇前已取得的个体⼯商户,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可以个⼈⾝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到2014年12⽉31⽇。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申请,并提供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登记表、台账等能够证明其⼯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员基本信息表,统⼀办理。
2、以个⼈⾝份补缴的,由本⼈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簿。
其中,曾在参保单位⼯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证明书、本⼈档案、⽤⼯台账、⼯资台账等⼯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商户提供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例如何确定?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
其中,补缴2011年6⽉30⽇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例补缴基本养⽼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工作,但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相关问题处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各地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补缴。
三、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
四、用人单位按照31号文件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补缴时,如劳动合同缺失的,可依据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确认结果证明其劳动关系;如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缺失的,依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8.27
•【字号】沪人社养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5〕2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5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本市对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提高3.5%,再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30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7日。
养老保险能补交吗
是需要缴纳15年才能够领取的,但有些人之前工作的时候没有养老保险或是没有重视缴纳养老保险,等自己已经退休了才发现自己养老保险没有缴纳齐年数。
那么,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是怎么样呢?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4、其他相关材料。
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
(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补缴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的条件:(四种人员可以补缴)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2015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五点: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没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
一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水平。
3、设立机关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安99元调整。
【精品文档】黑龙江省社保政策解答(2015年最新最全)
黑龙江省社保政策解答一、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费征缴办法及相关政策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我省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为什么要实行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3、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4、缴费单位上门申报有困难怎么办?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时(如交通不便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代替上门申报。
2015年全国32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一览表
2015年全国32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一览表2015年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全国各省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览表养老金调整目录:一、上海市201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海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吉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四、北京市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五、浙江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六、贵州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七、四川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八、天津市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九、重庆市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河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一江西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二、陕西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三、新疆自治区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四、河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五、新疆兵团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六、广东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七、湖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八、安徽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十九、江苏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云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一、辽宁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二、山东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三、甘肃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四、福建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五、湖南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六、山西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七、黑龙江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八、广西区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十九、青海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十、内蒙古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三十一宁夏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201510
5.《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9]54号)
6.《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
7.《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 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送审人领回审核结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发布时间:2015-10-21来源: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15日
3.《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2、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八楼 邮编:51004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辽人社〔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参保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确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今后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等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以下简称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企业职⼯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1、需要补缴社保的企业职⼯的范围,这需要根据劳动者所在的省份的具体规定进⾏判断。
2、补缴的标准有的是补交15年的社保,有的则是根据⽉份进⾏补缴。
3、退休后的养⽼⾦的领取⽅⾯,需要根据补缴的年限领取。
关系到劳动者后的的领取时间和领取⾦额等⽅⾯,但是有时企业职⼯的社保并没有⾜额及时缴纳,因此需要单位或者个⼈进⾏补缴。
对于企业职⼯补交社保的政策我国有着详细的规定,下⾯⼩编就为⼤家总结了企业职⼯社保补缴政策的相关。
企业职⼯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1、⼈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员可“⼊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作过的⼈员(含上世纪六、七⼗年代曾在企业⼯作的“五七⼯”、“家属⼯”),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申请,可在⼀次性补缴基本费后,纳⼊我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范围:(1)2010年12⽉31⽇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未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3)2010年12⽉31⽇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下同);(4)1996年1⽉1⽇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或形成。
2、补缴及待遇计发⼀次性补齐可按⽉领。
符合条件的⼈员,由本⼈提出书⾯申请,按照统⼀规定的补缴标准,⼀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保险费。
⾃补缴全部费⽤到账后的次⽉起,按⽉计发基本养⽼⾦。
全省统⼀的养⽼保险费补缴及养⽼⾦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员⾃⾏选择:按⼀档标准补缴的,⽉养⽼⾦为601元:按⼆档标准补缴的,⽉养⽼⾦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养⽼⾦为383元。
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养⽼⾦⽔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员基本养⽼⾦时,以上补缴纳⼊⼈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研究制定调整养⽼⾦办法。
3、费⽤筹集原则上由个⼈负担⼀次性补缴所需费⽤原则上由个⼈负担,⿎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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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本文介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最新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流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新政策推荐>>>2015年全国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图解)2015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补缴养老保险利息计算方法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最新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
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这次
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流程图◎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
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或中断
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
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
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
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和补缴利息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
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
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
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
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
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特别规定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
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
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
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
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
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