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土地储备与招拍挂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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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及土地储备和
招拍挂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上报改造计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报省住建厅,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作为主导纳入社会资本参和改造,社会资本同市、区(县)两级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达到地块收储条件。二、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实施主体在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6.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
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也有社会资本直接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
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
算进行审核;
4.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及时
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7.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拟
定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存储到专项帐户,专
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对评估机构进行公示,由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
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信息。
三、征收结束后的相关工作
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四、土地收储程序
待所有房屋征收工作、下房土清运全部完成,达到土地收储条件后由区、县政府向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申请,由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所属部门提交申请,进行控制性规划条件的审核。
1、成本认定(由区、县政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出征收成本价,由区审计局盖章确认,由市“两改一建”指挥部最终确认)
2、签订协议(由区、县政府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确定出让价格进行储备)
储备中心完成收储后,连同控规资料编制出让文件及出让计划,报送市土地部门审批。
五、土地招拍挂程序:
1、办公会定价(由市招拍挂办公室找三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三家公司最终按照平均数确定出让价格)
2、向市政府及省厅打报告,确定下步工作及确认出让价格进行挂牌
3、公告
4、交钱(公告期间需要交纳保证金,按照确定出让价格的50%进行交纳,直接交付市财政局。可分批交纳,交款时间在公告期内)
5、挂牌(自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为挂牌时间)
6、签订成交确认书,由招拍挂办公室和摘牌单位签订。
7、签订确认书后,根据相关文件及纪要,由财政局将出让金返还给摘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