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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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特点:①宪法保护 ②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出现 ③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④保护对象扩大 污染防治-→保护生态平衡

2.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 荀子《王制》:“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 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鼋鼍鱼鳖鳅鳢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 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 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 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山泽,谨其时禁。 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 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 ①产生时期(1949—1973) ②发展时期(1973—1978) ③完善时期(1978至今)
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 治污染Baidu Nhomakorabea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三、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1.直接目的:保护环境与资源 2.根本任务:保护人民健康 3.内在要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环境法律关系 1.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 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 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社会关系。 前提: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存在 条件:环境法律事实出现

2. 要素 (1)主体 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2)内容 权利 义务 (3)客体 物:人类可以控制和影响 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行为:作为、不作为

五、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特点:①防治范围窄 主要针对环境污染 (如:大气、水污染) ②立法措施少 主要是限制性规定, 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2)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特点:①大量环境保护专门法出现 ②调整范围更加广泛 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 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 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
《韩非子· 内储说上》: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盐铁论注》: “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 《伐崇令》: “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 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2)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立法 国民党:《渔业法》(1929) 《森林法》(1932) 《狩猎法》(1932) 《土地法》(1930) 《水利法》(1942) 中共:《闽西苏区山林法令》(1930) 《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1938) 《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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