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谈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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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谈判案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需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2001年4月企业决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05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安全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实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报酬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深圳富士康30万员工集体谈判获加薪
富士康的转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前,对于员工提出的“涨工资”要求,富士康管理层一直认为“不可能”。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富士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楚楚,他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成本。”制造业的利润大概只有4%左右,富士康70多万名员工即使每人增加100块钱,都将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数额。2008年9月,深圳市总工会就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去年下半年,富士康订单上升,急需增加工人,却因薪酬过低出现招工难。
经过多次沟通,富士康终于在2009年12月签订了一个覆盖40余万深圳员工、惠及全国70万富士康员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工资增长做出明确约定: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不低于3%,并将于每年12月定期进行集体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