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提升泵站安全操作规程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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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污水处理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总则

1.1、为保障泵站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和泵站工作的安全,促进泵站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污水提升泵站的安全生产、维修作业。

1.3、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贯彻落实本规程。

1.4、任何人有义务监督和举报违反本规程的作业行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作业。

1.5、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部门结合作业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归纳集中,以供修订时参考。

二、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2.1、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业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3、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负责审查作业方案的安全性,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保卫工作。

2.4、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作业要求,掌握相应岗位操作技能,熟悉相应岗位劳动安全知识。

2.5、新工人及转岗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2.6、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规作业。

2.7、非岗位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的设备、电气开关等。

2.8、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情绪、心理异常或健康状况不良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3.1、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敞胸、披衣、穿拖鞋等,不得随意抛掷作业材料、旧料或其他杂物。

3.2、作业人员严禁将无关人员带入作业区域,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3.3、作业区域内应保持物料堆放整齐,卫生良好,环境整洁。

3.4、需进行井下、带电、高处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作业。

3.5、井下作业前,需要进行井下通风,并检测常规气体(氧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井下作业。

3.6、井下作业时,下井人员应系好保险带和安全绳索,井上必须有两人以上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3.7、井下作业严禁使用明火,连续作业时间每次不宜超过1小时。

3.8、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雷电雨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进行带电作业。

3.9、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范围每人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3.10、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遇设备突然停电,应视设备仍然带电。

3.11、尽量减少或避免带电作业,可不带电作业的应断电后作业。

3.12、下列人员不得从事井下、带电、高处等作业行为:

1、有深度近视、色盲、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

2、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3、工作前饮酒者。

四、机电设备操作规程

4.1、一般规定

4.1.1、机电设备的操作养护应设置专人专岗,定人定责,并明确各自责任和要求。

4.1.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并在设备工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机电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4.1.3、设备所有电器部件,必须防止水、油等物质的进入。

4.1.4、机电设备在运行时,必须安排专人巡视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并打开设备事故自动报警装置。

4.1.5、设置专门的检修班组和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

4.1.6、机电设备需断电维修时,应在断电开关处悬挂警示标牌。

4.1.7、严禁在维修过程中擅自变更原有电气设备的型号、规格和配线。

4.1.8、严禁在维修过程中随意拆除机电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

4.1.9、机电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安装有效的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4.1.10、机械运转时严禁作业人员接触运动部件进行作业。

4.2、线路

4.2.1、设备电气系统选用电线、电缆的各种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4.2.2、电力电缆的预防性试验必须每隔1—3年进行一次。

4.2.3、电线的连接必须可靠,不得松动;导线与电器端子的连接处无放电火花,连接夹头无过热变色现象。

4.2.4、发现线路接触部分过热、变色现象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查清原因进行修复。不允许断电时,则应降低负荷并加强监视。

4.2.5、配线颜色及标号清晰,在设备检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配线颜色及标号

4.2.6、线路负荷电流不得超过线路开关、主要设备的额定电流值。

4.3、变、配电室(柜)

4.3.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标准进行作业,严禁湿手操作配电(开关)柜。

4.3.2、配电场所应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作业人员必须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责任人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4.3.3、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变配电室,严禁在变配电室内使用炉具。

4.4.4、变、配电室内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4.4.5、变、配电室(柜)的门必须有扣紧机构,门与门周边应用耐油密封垫密闭。

4.4.6、应经常检查变、配电室(柜)的“五通一防”情况,谨防变、配电室(柜)发生意外。

4.4.7、变、配电室(柜)面板上所有操作器件必须有清楚简明的功能标志,以便操作者识别。各类操作器件应灵活可靠,无卡阻。

4.4.8、变、配电室(柜)内开关触头接触紧密,绝缘体无破损、无放电现象,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分、合闸操作。

4.4.9、变、配电室(柜)内配线必须符合标准,做到整齐美观,便于维护修理。

4.5、格栅除污机

4.5.1、格栅除污机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清除的栅渣应及时处置,防止腐烂产生恶臭,防止腐蚀设备仪器。

4.5.2、格栅除污机在手动或自动运行时,应开启机械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设置专人巡视设备机件。

4.5.3、发现有大量垃圾突然涌入时,应及时手动开启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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